湖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湖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1月13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湖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條例》共8章32條,聚焦北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測繪成果管理、基礎測繪轉型升級、新業態測繪監管四方面內容。

2024年1月1日,《湖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立法過程,徵求意見,正式通過,正式實施,內容全文,條例意義,

立法過程

徵求意見

為了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湖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於2023年11月26日前反饋至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11月13日

正式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正式實施

2024年1月1日,《湖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開始實施。

內容全文

湖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使用智慧型網聯汽車以及其他安裝或者集成空間位置感測器的智慧型設備,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空間坐標、影像、點雲及其屬性信息進行採集、存儲、傳輸、處理等行為屬於測繪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基礎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社會化服務,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推進北斗規模套用,提升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數據要素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理信息採集、處理、存儲、傳輸和套用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因建設、規劃和科學研究需要,國務院確定的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該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建設單位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一個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只能建立一個城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且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城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是本地區測繪活動的公共資源,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維護統一的北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無償向社會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其他單位不得利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提供測繪基準服務。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應當符合基準站布局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新建、改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保密規定。
第八條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將所建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測繪成果資料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永久性測量標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管護單位或者專人,簽訂協定並支付費用,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管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資料庫,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在國土空間規劃、用地審批等工作中做好與永久性測量標誌保護的銜接。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未列入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項目,成果使用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確有必要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調整基礎測繪年度計畫。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複測和維護測繪基準體系,包括省級空間坐標、高程、重力基準框架和似大地水準面模型及相關測量標誌;
(二)測制、更新省域(含水域水下)萬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城鎮開發邊界外兩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位化產品;
(三)建設、更新和維護省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四)統籌獲取、處理和分發全省航天航空遙感影像數據;
(五)建設實景三維湖南;
(六)開展應急測繪和編制省域公益性地圖;
(七)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市、縣統籌的原則,加強對基礎測繪重大項目的統籌協調和部署。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複測和維護測繪基準體系,包括本行政區域空間坐標、高程基準框架和似大地水準面模型及相關測量標誌;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含水域水下)千分之一、五百分之一、城鎮開發邊界內兩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位化產品;
(三)建設、更新和維護本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四)統籌獲取、處理和分發省級影像成果以外的航天航空遙感影像數據;
(五)建設城市級實景三維和按需建設部件級實景三維;
(六)開展應急測繪和編制本級公益性地圖;
(七)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前款除建立、複測和維護空間坐標、高程基準框架和似大地水準面模型以外的基礎測繪工作。
第十二條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定期更新:
(一)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複測周期為五年至十年;
(二)遙感影像、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位化產品、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標準地圖實行年度更新;
(三)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應急保障急需的,以及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四章測繪資質資格
第十三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申請甲級導航電子地圖製作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其他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審查合格的,核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退回全部申請資料。
測繪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准材料,申請換髮新的測繪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發生變化可能影響資質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通過全國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申請更新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測繪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四)不得將中標的測繪項目轉讓他人;
(五)不得使用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測繪活動;
(六)不得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測繪設備和儀器從事測繪活動;
(七)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擅自向境外傳輸數據。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事項的,應當按照不同階段進行整合,分階段或者整體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一併進行測繪,相關測繪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國防動員等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多測合一技術標準和工作規則,建立多測合一公共服務平台;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相關主管部門對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的測繪成果應當予以認可。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十六條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和執行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超過一百萬元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該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作為測繪成果使用。
測繪成果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測繪成果質量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的出資人或者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項目的出資人或者組織實施單位應當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定期編制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和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國家公布的外,須經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並與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條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或者可以無償使用的除外。測繪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網路安全、數據安全、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並對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
涉密測繪成果使用許可的審批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涉密成果使用單位在使用目的達成後,應當按照規定交回審批機關,由審批機關統一移送當地保密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成果使用單位委託第三方從事批准用途套用開發,涉及涉密成果的,應當與第三方簽訂保密責任書,實施有效管理;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密成果。
第六章 地理信息共享和套用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交換工作的領導、協調,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水平。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應當採用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信息數據標準。有關部門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集上一年度地理信息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和業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第二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安排預算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告知項目審批部門,並為測繪成果需求單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該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對涉密成果進行脫密處理,增加非涉密成果的供給,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充分發揮地理信息資源在政府決策、防災減災、生態環保、城市治理等方面的基礎作用,推動測繪地理信息資源與其他生產要素的融合協同,在保障國家安全前提下,鼓勵更多社會力量進行增值開發利用,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在位置服務、平台經濟、人工智慧、自動駕駛等方面的社會化套用。
使用財政資金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使用衛星導航服務的,應當推廣使用北斗衛星導航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供地、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勵機制,引導企業加大創新投入,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創新,推進軍民融合,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裝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規劃指引、最佳化服務、合作開發、資源置換、技術服務等方式,最佳化地理信息產業環境,支持新業態產業發展,促進北斗衛星導航定位、數字地圖、遙感等測繪地理信息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
第二十六條編制地圖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編制行政區劃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按照規定標載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信息,並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定期對地圖內容進行自查,加強對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保存相關記錄,每六個月將新增內容和核查校對情況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前,通過省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平台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契約或者委託書。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安全、保密、網信等有關部門,對測繪活動涉及的數據安全定期開展聯合檢查與信息通報;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服務的安全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採取包容審慎的監督管理原則,指導和支持地理信息產業創新發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測繪成果質量檢查,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檢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檢查工作中的技術性事務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或者測繪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實行信用管理,及時採集、審核並依法公示信用信息。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意義

隨著行業發展,傳統以野外為主的測繪活動逐漸轉變為以先進技術為主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基礎測繪職責落實、多測合一改革、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套用等方面需要新的制度進行規範。《條例》在《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基礎上,吸收借鑑外省經驗,提煉我省好的經驗做法,聚焦解決反映集中的問題,以滿足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
針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存在建設、運維、服務等監管不到位問題,《條例》要求省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維護統一的北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無償向社會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保密規定。
《條例》明確,使用智慧型網聯汽車以及其他安裝或者集成空間位置感測器的智慧型設備,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空間坐標、影像、點雲及其屬性信息進行採集、存儲、傳輸、處理等行為屬於測繪活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採取包容審慎的監督管理原則,指導和支持地理信息產業創新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