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本溪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在2013.11.14由本溪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1.14
  • 實施時間:2014.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第三章 測繪資質和市場管理,第四章 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與套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範、利用測繪地理信息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遼寧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主要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製作、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等。
本辦法所稱地理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信息及重要屬性信息。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我市測繪地理信息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地理信息管理機構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規劃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公安、林業、房產、水務、交通、保密等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基礎測繪、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和測繪基礎設施維護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縣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測量標誌保護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測繪地理信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和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保密工作的相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

第八條 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發展改革、財政、水務、交通、房產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所屬部門編制專業規劃涉及測繪地理信息業務的,應當徵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 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事項:
(一)全市(縣)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複測與維護;
(二)本級財政負擔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級財政負擔的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更新和維護及航空攝影與遙感測繪;
(四)本級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的編制;
(五)地理市(縣)情普查監測;
(六)測繪應急保障;
(七)本級基礎地理信息平台建設、維護(含天地圖·本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條 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實行定期更新與實時更新相結合的制度,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應當每5年維護、更新一次;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三)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實行共享機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地理信息成果,應當及時、無償地與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交換和共享。
第十二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平台。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設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市基礎地理信息平台為基礎平台,立項前應經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基礎地理信息為依託,及時收集有關交通、水系、地名、土地覆蓋、境界等地理信息變化情況,定期更新資料庫,為政府決策、國土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城鄉規劃建設等提供地理市情綜合服務。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條 以下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
(一)未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部門脫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二)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五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為國家秘密信息,通過部署在涉密網上(檔案交換)的公共平台提供給政府部門共享使用,在使用過程中確保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
政府各部門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必須符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嚴格遵守國家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測量標誌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測量標誌,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移動、損毀、侵占、破壞測量標誌的,有權制止和舉報。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因工程導致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辦理測量標誌批准遷建手續。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測繪資質和市場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並在資質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測繪項目組織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申請辦理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初審合格後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並只能受聘於一個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測繪單位應當依法與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註冊測繪師的管理和聘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測繪作業證。
第十九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範圍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記錄經檢查人員簽字後告知被檢查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的處理意見作為測繪單位參加年度註冊的依據。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與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有關的情況和材料。
測繪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檢查和提供反映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理。
第二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體系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測繪單位下列信息:
(一)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二)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情況;
(三)測繪人員職業資格情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測繪單位,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前,應當按規定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登記手續。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經國家批准來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應當向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國家和省有關批准檔案,在批准的區域和範圍內進行測繪,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測繪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基礎測繪除外。

第四章 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與套用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按年度向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目錄或者副本。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
承擔基礎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或者承擔市、縣財政投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承擔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目錄和副本實行無償匯交。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編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生產、使用和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其密級的確定、使用、轉讓、轉借、保管按照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部門定期對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需要使用本市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應當提出使用目的和範圍申請,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外省、市單位和個人使用本市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還應當提供申報單位所在地省或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函。
第二十六條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國家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涉密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應當持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函,到國家和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對外商、外企及港、澳、台地區單位和個人提供涉密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到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脫密技術處理。涉及軍事設施和軍事要害部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使用的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使用人不得擅自複製或者將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轉讓、轉借給其他單位、個人利用。
第二十九條 對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等相關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 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和使用財政性資金完成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其他情況使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為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或者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無償使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一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必須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避免重複測繪。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財政部門在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測繪項目進行結算審查時,應當查驗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憑證;未按照規定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不予辦理政府投資資金結算手續。
第三十二條 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編輯出版地圖、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和開發生產其他產品的,應當徵得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權利人的同意,並在適當位置標註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權利人。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銷售和展示。
第三十三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統一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依法應當由國家和省公布的以外,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不採用國家和本市標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經營測繪地理信息業務的,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多次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降低或者取消其測繪資質。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不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的,申請有關部門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地理信息平台管理部門批准私自對外提供地理信息平台數據的;
(二)利用地理信息平台共享數據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第三十九條 阻撓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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