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重慶市測繪地理信息條例》,是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等提供保障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務院《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重慶市測繪地理信息條例》於2022年9月28日在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獲得表決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通過會議: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
  • 通過時間:2022年9月28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204號
《重慶市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已於2022年9月28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8日

條例全文

重慶市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2022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測繪基準和基礎設施
第三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四章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第五章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和安全管理
第六章地圖管理和地理信息服務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等提供保障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務院《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國家基礎測繪規劃、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包含基礎測繪規劃內容的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發展規劃、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第六條本市鼓勵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技術創新,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提高測繪地理信息水平,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廣和套用,依法保護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設施
第八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行業和本市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國家高程基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依法批准,並與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相聯繫。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制定測繪地理信息地方標準。
第九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
(一)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儀器檢定場;
(四)實景三維資料庫、測繪地理信息資料庫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
(五)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十條禁止實施危害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或者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有關部門審批涉及影響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用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應當徵求同級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等設施委託設定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管,簽訂委託保管協定,並抄送設定地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並建立保護檔案,實行定期巡查和維護。
第十一條進行工程建設或者設立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設施、設備,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所需遷建、恢復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保密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前徵求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不得重複建設。
第十三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維護全市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其他單位不得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維護測繪儀器檢定場,並按照有關計量規定實行定期檢定、校準,確保檢定場測繪量值的溯源可靠性。
第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建設的信息化系統涉及地理信息的,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提供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測繪地理信息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工作。
第十七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設和維護全市測繪基準體系,包含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及其設施;
(二)全市基礎航空攝影;
(三)獲取和處理全市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資源;
(四)測制和更新全市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五)本市應急測繪、地圖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繪;
(六)建立、維護和更新市級實景三維資料庫、測繪地理信息資料庫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
(七)國家和本市確定的應當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
第十八條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
(二)根據需要獲取和處理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資源;
(三)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根據需要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四)本行政區域應急測繪、地圖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五)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實景三維資料庫、測繪地理信息資料庫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並與市級平台對接融合;
(六)國家、市和區縣(自治縣)確定的應當由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
第十九條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更新周期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災害防治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全市通用性強、使用頻率高、使用財政資金的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定期公布成果目錄。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已統籌的數據資源。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管線和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規劃放線測繪,並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
有關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和權屬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城市管線和地下空間測繪、資料庫及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建設,並協助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更新維護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進行航空攝影測繪的,應當告知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並遵守國家和本市航空飛行管制有關規定,報國家有權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配備應急測繪保障裝備,加強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應急測繪數據資源儲備,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地理信息成果,開展遙感監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條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能源、礦產、交通、通信、林業、地質、資源開發、災害防治、生態修復、不動產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範。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第二十五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註冊測繪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等開展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測繪作業證,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測繪作業證不得轉借、塗改。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作業證的監督管理。
依法進行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二十八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的測繪儀器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的,應當按照不同階段進行整合,由建設單位分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一併進行測繪。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部門不得要求重複測繪。
第三十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投標或者政府採購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對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不得向他人轉包,也不得支解後以分包名義分別向他人轉包。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統一管理,可以委託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保管單位負責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接收和保管。
第三十二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資金的,應當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出資人或者承擔單位,應當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三十三條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網路信息安全、數據安全、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設施,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施異地備份存放保管,保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四條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目錄,依法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第三十五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三十六條基礎測繪成果和政府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第三十七條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測繪地理信息採集、處理、存儲、傳遞和套用中,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信息。
生產、保管、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實行可追溯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送交保密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第三十八條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並配合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驗。
第六章 地圖管理和地理信息服務
第三十九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大型地圖集(冊)和政務工作用圖,提供全市標準地圖服務;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政務工作用圖,提供本行政區域標準地圖服務。
第四十條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行政區劃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註和廣告登載。
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出版發行的交通地圖、旅遊地圖等其他地圖應當標註政府機關、教科文衛體機構以及設施等公共地理信息,且不得收取標註費用。
第四十一條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市民政部門和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成果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四十二條生產製作附有國界線或者鄉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示意性地圖圖形的音像製品、標牌、廣告以及玩具、紀念品、工藝品等物品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標準畫法圖。
第四十三條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無償提供使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公益性地圖編制單位提供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相關更新資料。
第四十四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的核實。
主要表現地為重慶市的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四十五條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共建共享,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等提供保障服務。共享測繪地理信息資源,應當採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數據標準和共享標準。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服務。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公眾版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加工、製作和保密技術處理等工作,免費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四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和開發地理信息產品,通過規劃指引、合作開發、資源置換、技術服務等方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八條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管,開展測繪資質、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安全保密、成果匯交、成果使用、地圖編制等隨機抽查,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監督檢查。
申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成果使用、儀器檢定、質量檢驗等服務的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情況。
第四十九條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制度落實、設施保障、作業現場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測繪地理信息採集、處理、存儲、傳遞和套用等全過程的安全保密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每年隨機抽檢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五十一條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五十二條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信用管理,依法公示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信用信息。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規使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的單位,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暫停其使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城市管線工程覆土前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繪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部分管線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人員將測繪作業證轉借他人,或者塗改測繪作業證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違法分包或者接受分包的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分包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行政區劃地圖進行有償標註、登載廣告,或者違規收取公共地理信息標註費用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軍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共9章,60條,在《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的基礎上修改而成。
條例規定,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部門不得要求重複測繪。
對於測繪地理信息安全監管上,條例進行了進一步加強。條例新增衛星導航基準站建設安全管理規定,規定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依法備案,其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條例還明確了網際網路地圖編制、地圖審核相關要求,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的核實。新增測繪地理信息安全監管條款,規定生產、保管、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實行可追溯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送交保密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另外,條例完善了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和及時更新制度。要求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更新周期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災害防治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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