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西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是由2012年10月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包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支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開發套用。基礎測繪、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和測繪基礎設施維護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區(縣)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承擔測繪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需拆除永久性測量標誌或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一併辦理測量標誌的遷建手續,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有關軍事部門同意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 地區:西寧市
  • 編號: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起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西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號
《西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0月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12年10月16日

西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支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開發套用。基礎測繪、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和測繪基礎設施維護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區(縣)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承擔測繪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國土、建設、規劃、工商、公安、質監、水利、財政、交通、發展改革、國家安全、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關的測繪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測繪標準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西寧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統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負責組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處理、發布和提供,健全交換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利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投資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市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平台。
政府各部門套用信息系統建設全部採用本市基礎地理空間信息公共平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地理空間信息公共平台成果的套用。
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建立、更新和維護本市區域內國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建立、更新和維護市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資料庫;
(三)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四)獲取本市區域內的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
(五)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省發展改革、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實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更新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基礎地理信息變化情況等因素,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城市規劃建設、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按需更新;
(二)1:2000比例尺地形圖三年更新一次;
(三)全市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按規定複測改造。
第十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工作,制定突發事件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預案。
第三章 其他測繪
第十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建立全市地籍資料庫。
第十四條 地籍測繪單位測制的基礎地形圖的數學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應當滿足土地權屬調查及確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的需要。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地籍數據成果的現勢性,本市地籍測繪成果應定期到原測繪單位覆核審查。權屬界址線發生變更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測繪為目的,申請進行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的,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整測等基礎性測繪工作的統一領導,保障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整測工作規劃和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下管線的普查、整測工作。
第十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地下管線竣工資料和報廢資料,及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工程整體完工或項目分期完工,建設單位申請規劃竣工核實時,應當委託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實施竣工測繪,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竣工測繪結果及時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四章 測繪資質和測繪市場
第十九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第二十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國家統一製作的測繪作業證件。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測繪單位的下列信息:
(一)測繪資質等級;
(二)業務範圍;
(三)測繪成果質量情況;
(四)測繪人員執業資格情況;
(五)違法測繪行為被依法處罰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布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承擔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必須依法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並交驗資質證書,登記交驗後方能進行相應的測繪活動。
第二十三條 測繪項目依法實行招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單位。涉及保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基礎測繪項目,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承擔單位。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保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措施,嚴格執行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提前告知有關單位或個人,並出示證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五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實行分級匯交制度。
基礎測繪成果或者由政府投資的測繪項目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目錄。
第二十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進行結算審查時,應當查驗測繪成果匯交憑證;未按照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的,不予辦理政府投資資金結算手續。
第二十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可授權或指定專業單位負責保管、維護,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或者提供使用。非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項目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使用。
第三十一條 測繪成果的使用、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測繪成果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和現代技術的套用,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其使用、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需要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使用的目的和範圍,並在批准的範圍內使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第三十二條 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軍隊為了防災、減災、國防建設、應急處突、社會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測繪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第三十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測繪活動的成果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測繪資質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並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所轄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提前告知設定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巡查和維護。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受法律保護,未經批准,不得移動、拆除或者覆蓋。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需拆除永久性測量標誌或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一併辦理測量標誌的遷建手續,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有關軍事部門同意。
第三十七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與其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並將協定書副本抄送測量標誌所在地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擅自組織實施應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承包單位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項目發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重複測繪的,對有關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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