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重慶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加強管線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減少城市道路重複開挖,改善市容景觀,建立健全管線地理信息資料庫,促進城市建設有序發展,根據《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 通過: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
  • 施行:自2006年4月1日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 發布時間:二○○六年三月一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94 號,重慶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94 號

《重慶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六年三月一日

重慶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加強管線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減少城市道路重複開挖,改善市容景觀,建立健全管線地理信息資料庫,促進城市建設有序發展,根據《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線工程,是指給水、排水、電力、燃氣、信息等各類市政公用管線以及熱力、油料、化工等各類特種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三條 主城九區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農業生產管線工程和工礦企業內的生產管線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線工程應當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管理規定。
第五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建設、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城市管線工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包括管線專業規劃,並對各類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建設方案時,應當考慮管線工程建設的要求。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道路建設方案,按照城市規劃和管線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
第七條 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或管線單位負責組織編制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城市主、次幹道或快速幹道,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在道路建設年度計畫批准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各管線單位,並在道路工程開工之日前3個月(搶險排危等特殊情況除外),將建設內容和開工、竣工時間向社會公告,並書面通知各管線單位。
管線單位需要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應當落實投資計畫和設備採購計畫;管線單位不需要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應當書面告知道路建設單位,並同時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道路建設單位應在道路規劃方案通過後與各管線單位充分協商,對相關的管線建設工程進行統籌規劃,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道路建設單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時,應當兼顧管線工程施工,並考慮管線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線單位在制定管線施工方案時,應當配合道路施工,確保與道路工程同時竣工。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幹道或快速幹道需要遷移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隨同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管線遷移、下地,所需建設費用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幹道或快速幹道時,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設管線共同溝。
管線共同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依法投資建設管線共同溝。已建成的共同溝達到滿載前,任何單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設同類管線工程。
管線共同溝業主可以有償出租或轉讓管線共同溝。有償出租或轉讓的價格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定。
第十二條 管線單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幹道或快速幹道實施橫穿道路的管線工程,具備採用不損壞路面施工方法條件的,在車行道段應當採用不損壞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條 主城九區內的居民稠密區、商業中心區和內環高速公路以內的城市主、次幹道和快速幹道範圍內不得新建低於110千伏的電力架空線。
規劃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區、商業中心區和城市主、次幹道和快速幹道範圍內不得新建低於35千伏的電力架空線。
民用機場、鐵路客運站、客運港口的主要功能區,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歷史文化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電力架空線。
本條第一款範圍內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範圍內35千伏及其以上的電力架空線路的實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重慶電網專項規劃的有關規範,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區域範圍內現有應當下地的架空線,應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訂逐步下地計畫,並按計畫或配合舊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擴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條 城市主、次幹道或快速幹道在道路規劃尚未實施時可設定臨時架空線;道路規劃實施時,臨時架空線應隨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主、次幹道或快速幹道竣工之日起5年內不得開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幹道或快速幹道竣工之日起3年內不得開挖。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應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辦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將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幹道或快速幹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並分別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幹道、快速幹道竣工後,管線單位在禁止開挖的期間申請開挖的,應當按下列規定程式辦理:
(一)制定管線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組織方案和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經有關行政機關和專家論證或聽證;
(二)持論證或聽證結論,按照《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重新調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設施損壞賠償標準,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交納有關費用,並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
但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實施架空線下地或因管線損毀危及公共安全,需開挖道路搶險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條 市財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開挖時間距竣工時間由遠至近逐年提高標準的原則,依法調整禁止開挖期限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設施損壞賠償收費項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賠償標準。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設施損壞賠償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征管。
第十九條 管線單位實施管線工程,應當依法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許可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範圍內設定臨時管線的除外。
排危搶險管線工程,應當在險情解除之日起15日內補辦規劃許可手續。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管線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結合地下空間總體規劃,充分考慮利用現有地下空間。
第二十條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種主幹管線工程,管線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管線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與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簽訂《重慶市管線建設工程跟蹤測量契約》,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契約。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各類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名單,供管線單位選擇。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線工程。
第二十三條 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承擔管線放線和跟蹤測量的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現場放線;施工過程中和覆土前應當連續跟蹤測量,並編制地下管線竣工圖,分別提交委託的管線單位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單位應當在60日內申請規劃驗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管線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應當依法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移交管線建設檔案。
第二十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建立管線地理信息資料庫,實時更新,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有關成果。相關管理部門可實行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條 道路建設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公告、書面通知義務,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時,未兼顧管線工程施工,造成管線單位不能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按照重新調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設施損壞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費。但道路建設單位有證據證明,管線工程不能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線單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線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測繪的;管線施工單位違反規劃許可內容施工的,依照《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類建設工程造成管線損壞的,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建設單位未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閱管線測繪資料,或未根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管線測繪資料組織施工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二)管線單位未按本辦法委託測繪單位跟蹤測量,致使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無法提供管線測繪資料,造成工程施工損壞管線的,損失由管線單位自行承擔;
(三)因測繪單位的管線測繪成果質量致使施工單位損壞管線的,由測繪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問責。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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