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為加強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重慶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7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渝辦發〔2011〕373號印發。《辦法》共1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1年12月17日
  • 印發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通知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通知內容,管理辦法,

通知內容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1〕37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修建臨時建設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記產權,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滿須自行拆除的臨時施工用房、臨時售房部、臨時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臨時建設工程應嚴格控制,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位於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用地範圍內的;
(二)位於城鄉規劃中明確的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內的;
(三)位於消防(車)通道和撲救場地範圍內的;
(四)影響防洪、泄洪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項目臨時施工用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臨時施工用房除外)和臨時售房部,不得占用該項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臨時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規劃道路控制線。
第五條 臨時建築(含地下)的總層數不得超過2層且總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0米。臨時建築與用地邊界的退讓應滿足本市規劃技術規定的要求。臨時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間距應滿足本市規劃技術規定的要求;確不能滿足的,應徵得相鄰建築所有權人的同意,但應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臨時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的建設應當考慮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臨時建設工程應符合城市風貌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六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屬地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修建臨時建設工程應向臨時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檔案。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材料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放線通知,放、驗線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檔案及其附圖;不同意的,或放、驗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放、驗線階段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辦理期限。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自簽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檔案或不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審批結果並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在作出是否批准修建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前,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九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的,應在批准使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原批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的,原批准機關可不受理。經批准延期的,其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臨時建(構)築物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請延期1次,工期較長的臨時基礎設施工程及其施工用房的批准使用期限申請延期的次數可根據工期情況適當增加。
臨時建設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其所占用的臨時建設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條 需延長臨時建設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的,申請人須向原批准機關提交申請。原批准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人的延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意延期的,應在批准檔案中載明原批准檔案的編號及延長期的起止時間;不同意延期的,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檔案及其附圖確定的內容實施臨時建設工程。
臨時建設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屆滿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滿,因實施城鄉規劃需要拆除的,也應無條件自行拆除。
申請人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後,應負責清理棄渣並整理場地。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在臨時建設工程竣工後,在臨時建設工程便於公眾查看的立面顯著位置懸掛臨時建設工程公示牌,接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檔案應當載明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位置、建築面積、層數、高度、使用期限等內容。
臨時建設工程公示牌應當載明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使用性質、建築面積、層數、使用期限。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臨時建設工程的批後監督管理。
對擅自改變臨時建設工程批准檔案及其附圖確定的內容修建臨時建設工程的違法建設行為或經批准的臨時建設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經批准的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屆滿但因實施城鄉規劃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因突發性的搶險救災而修建的應急性臨時設施可不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檔案,但緊急情況消除後應當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工程,是指鐵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線工程、防災減災工程、環境保護工程等建設工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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