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已於2016年7月29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 通過時間:2016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 性質:政府公文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線,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內用於集中敷設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管線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的規劃管理。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市政、文化、通信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管線建設和運行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城市管線建設和管理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推廣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集約利用與最佳化城市地下空間。
第二章 管線規劃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管線專項規劃。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管線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管線權屬、管理單位編制管線專業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依法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管線綜合規劃,依法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包含管線規劃的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管線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範圍內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附屬設施用地範圍等。
第九條 管線規劃編制應當集約利用空間,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環境保護等需求並具有前瞻性。各類管線應當與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人防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等銜接和協調,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擾。城市中心區域不得規劃新增中低壓架空線路,已建中低壓架空線的,預留遷改下地線位。
第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等規劃管理手續。
第十一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並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後方可動工。
第十二條 管線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繪,形成符合統一數據標準的竣工測繪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繪圖。
管線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驗核,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手續。
第三章 管線建設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城市管線。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並及時書面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管線綜合規劃、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組織編制本行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因管線建設需要挖掘道路的,由市政主管部門依照《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道路設施養護維修需要統一制定道路年度挖掘計畫。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道路年度建設計畫、道路年度挖掘計畫,統籌各管線行業年度建設計畫,合理安排管線工程建設時序,提出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報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建設手續。
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併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影響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城市道路交通組織方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或者軌道交通工程需要遷改現狀管線的,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管線遷改按照原標準、原規模、滿足同等功能需要實施。遷改費用由道路或者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承擔,但因新建、擴容、提高標準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費用,由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承擔。
管線遷改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計算按照本市相應工程計價依據進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計算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與城市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合理安排管線建設工期,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管線現狀資料;
(二)組織管線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綜合、初步設計綜合和施工圖綜合,形成管線工程與道路設計綜合圖,經相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後,報法定部門審批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三)事先通知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配合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保護工作;
(四)督促和檢查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五)收集本單位實施的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並歸檔。
第二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安排項目建設。
(二)配合道路建設單位、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同步實施管線工程;
(三)核實並會簽施工場地內管線現狀總平面圖,並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四)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繪工作;
(五)收集本單位實施的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並歸檔。
第二十二條 管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經審查備案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並設定施工警示標誌。
施工中對城市管線、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構)築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 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第四章 管線維護
第二十四條 已建成管線,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管線巡查維護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設定管線安全警示標誌,保證管線完好、安全運行;
(二)定期評估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運行狀態;
(三)定期普查,及時更新管線信息;
(四)對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等可能產生重大危險情形的管線進行重點監測;
(五)編制管線安全保障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發生管線事故後,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搶修,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開展方案設計之前,應當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管線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要求相關單位在設計和施工中採取措施保護既有管線。
勘察、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的管線現狀資料作業。勘察、施工單位作業中發現現狀不明的管線,應當及時向工程建設單位報告,查明管線情況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條 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破路搶修的,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可以先行搶修,同時按照規定通知市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編制的管線安全保障應急處置預案,組織編制各行業管線應急處置預案,並告知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管線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第二十九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定期組織管線排查,並對廢棄和權屬不明的管線進行登記。
在管線排查中發現的廢棄管線由管線權屬、管理單位負責處置,權屬不明管線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非法占壓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管線;
(三)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安全警示標誌;
(四)擅自接駁管線;
(五)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七)損壞、位移、拆除井蓋等附屬設施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各類管線實際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
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城市管線、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合理確定綜合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遠景,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第三十二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建設城市綜合管廊。
舊城區可以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綜合管廊。
第三十三條 已建成城市綜合管廊的區域,凡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另行規劃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另行審批管廊以外的管線建設工程;管線建設單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另行建設。
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城市綜合管廊。
第三十四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城市綜合管廊地方標準,統籌組織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編制城市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協調城市道路建設與城市綜合管廊建設時序。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
鼓勵社會資本、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綜合管廊。
第三十六條 城市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管廊運營單位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三十八條 城市綜合管廊維護管理由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維護及日常管理由管線權屬單位負責。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管線檔案管理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各負其責、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四十條 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體工作,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管線規劃測繪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體工作,由規劃測繪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管線工程檔案資料。
本條例頒布前各類已建管線,其權屬、管理單位應當於條例實施一年內將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十二條 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測漏部分的管線資料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管線專業圖上,並及時將修改補充的信息報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中發現未建檔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管線權屬、管理單位組織勘探補測,並在勘探補測成果驗收後三十日內將勘探補測成果報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四十四條 管線工程經竣工規劃核實後,規劃測繪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管線規劃測繪檔案核實後存檔。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更新,並與相關部門實現無償信息共享。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管線更新信息報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管理單位建立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納入城市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並符合統一的數據標準。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城市管線普查工作,整合各部門、各行業的管線檔案,實現信息的共享。
管線檔案信息共享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管線檔案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和規劃測繪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管線建設單位和權屬、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管線檔案,相關部門不得收取查閱費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檔案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市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或者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二)未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或者未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的;
(三)未組織編制城市管線應急處置綜合預案的;
(四)未對廢棄和權屬不明的管線進行登記,或者未對權屬不明的管線依法處置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條 管線權屬、管理單位對廢棄管線未及時處置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另行規劃或者審批已納入城市綜合管廊的管線建設工程的,對違法審批的行政機關,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違法建設的管線建設單位,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的管線建設未與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管線建設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管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施工單位未根據管線現狀資料採取保護措施進行作業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管線是城市的“生命線”,對維持城市正常功能,保障城市高效率、高質量運轉,保證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城市化率的不斷提高,城市管線種類和數量將進一步增加,其重要作用也將進一步凸顯。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研究制訂管線綜合管理方面的法規。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倡導推進綜合管廊建設,以解決浪費城市空間資源、影響市民生活和地面景觀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目前國家和本市尚無管線綜合性管理法規。現有的燃氣、電力等專業法規對管線雖有涉及,但是缺乏整體協調和銜接,已不能適應新型城鎮化對城市管線建設與管理的實際需要。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保障城市管線的有序建設和正常運行,使城市管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必要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制定本條例。
二、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
市城鄉建委在認真研究分析、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立法起草工作,於6月報送市政府審查。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進行了認真審查:一是通過市政府網站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二是書面徵求了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燃氣、電力等相關管線單位的意見;三是召開了有關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部門和專家論證會。在審查論證過程中,共收到反饋意見建議177條,採納合理意見建議92條,未採納85條,並在學習借鑑其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覆研究、論證和修改,形成草案報請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
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條,對城市管線規劃、建設、維護和綜合管廊等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城市管線的定義和範圍
關於城市管線,目前全國沒有統一定義。草案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將城市管線定義為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草案中城市管線的範圍不僅涵蓋地下管線,還包括地上管線,如電力、通信架空桿線。基於我市的地形特徵,建在地下的排水、雨水等城市管線也有部分會顯現在地面上,草案如直接引用地下管線名稱,將不符合重慶實際。因此,草案借鑑《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將我市管線定義為城市管線。
(二)關於城市管線的管理體制
為了解決城市管線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職能不清、各自為政等問題,草案加大了統籌協調力度。一是統籌規劃。草案第二章明確了管線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綜合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式,要求在規劃階段協調和銜接好各類管線與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人防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關係,避免彼此平面交叉和相互干擾。二是統籌建設。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要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前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據此編制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管線建設單位按照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安排項目建設,以統籌城市道路和管線的建設時序,保障同步實施。
(三)關於城市管線的保護措施
為了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危害管線安全,草案一方面明確了工程建設單位在方案設計前收集、提供管線資料,要求相關單位在設計和施工中採取措施保護管線的責任以及施工單位核實管線資料,對未建檔管線及時報告和查明的義務;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管線權屬單位建立管線巡查維護制度,設定城市管線安全警示標誌,開展定期普查,及時更新城市管線信息檔案等日常管理維護職責。
(四)關於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是當前國家倡導的管線建設模式。草案兼顧制度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專章對綜合管廊建設進行了規範:一是優先規劃和預留空間。要求在編制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時考慮城市發展遠景,明確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有條件的舊城改造區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建設綜合管廊。二是管線入廊。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凡在綜合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另行審批已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建設工程。三是鼓勵投資。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按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四是有償使用。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應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費用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於2015年11月18日召開第11次全體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制定《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的必要性
城市管線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加強城市管線建設管理,對於保障城市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空間利用水平和綜合承載能力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管線建設管理工作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急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一是落實國家關於城市管線建設要求的需要。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城市管線建設,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提出要加大城市管網建設和改造力度,加強城市各類地下管網的建設、改造。2014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完善法規標準,研究制訂地下空間管理、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等方面法規,健全相關配套規章。2015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又出台《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對綜合管廊建設提出要求。國家關於城市管線建設的一系列要求,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落實。二是解決城市管線建設工作中實際問題的需要。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發展,城市管線建設的數量不斷增加。由於城市管線種類眾多,管理職能分屬於多個部門,管線管理缺乏統籌協調,管線建設中存在資源浪費、反覆開挖、安全事故頻發三大突出問題。社會各界對此十分關注,近年來不斷有代表建議出台地方管線法規,《重慶時報》等媒體長期跟蹤關注管線立法。在這樣的背景下,制定《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對於規範我市管線建設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也是順應民意的需要。
二、對《條例(草案)》的原則性意見
2012年,《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委員會自2014年以來,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辦、市城鄉建委,積極開展條例制定的調研和起草論證工作,經認真研究,數易其稿,形成了《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草案)》,共7章44條。委員會認為,該《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市城市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實際,吸收借鑑了兄弟省市的經驗,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的幾點具體意見
(一)建議《條例(草案)》適當充實城市管線檔案管理的內容,細化檔案管理的相關條款。
(二)將第六條第二款單列一條,作為第五章第三十二條,其它條款順延。
(三)第十六、十七條,“管線工程”建議修改為“管線建設工程”。
(四)第十八條兩款順序調整。
(五)第二十條第二項,“認可”建議修改為“同意”。第三項,“事先通知”建議修改為“會同”。
(六)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管線現狀資料,城鄉建設主管等部門也應當主動向其提供管線現狀資料。”建議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提供的管線現狀資料,”
(七)第二十八條,刪去“破路”一詞。
(八)第三十一條,“禁止下列影響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建議修改為,“未經批准,禁止下列影響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九)第三十七條,建議修改為“城市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