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繳管理辦法

《大足縣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繳管理辦法》是針對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而制定的管理方法,屬於綜合費收費

基本介紹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費行為,根據《重慶市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繳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屬《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管理範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
第三條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由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縣行政服務中心按規定代收。
第四條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按以下標準計收:
建築工程規劃綜合費按建築面積計收。收費標準為:建築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遊度假村、別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寫字樓、星級賓館、商業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線工程按預算(或概算)投資額的1‰計收。
第五條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費方式。用地規劃時,按總建築面積的40%收取,建設工程方案規劃確定時,再收取剩餘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線工程規劃綜合費一次性收取。
建設單位或個人繳納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後,工程因故停止建設、轉讓、變更等,收取的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軍事設施(不含家屬宿舍、非軍用的生產性、經營性工程設施)、中國小、幼稚園、託兒所教育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民政部門辦的敬老院、福利院、殘疾人康復機構;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公益事業和市政設施;三峽移民、防震、抗洪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免收規劃綜合費。
大專院校(中專)教學用房、學生宿舍以及經濟適用房、危舊房改造拆除按面積減半徵收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
工業用房,即廠房、庫房按1元/平方米徵收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
市、縣政府決定減免收費的工程項目,按檔案規定執行。
第七條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前,應按規定向縣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是政府的非稅收入,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九條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專項用於規劃工作經費以及儀器、設備的購置、規劃技術交流、技術培訓、新技術開發、套用等其他必要開支。
第十條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其計算方法收取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對亂收費的違法行為,由財政、物價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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