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管理規定

《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管理規定》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加強對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的管理,根據測繪法、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

2011年11月29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測成發〔2011〕9號)印發通知,公布《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管理規定
  • 印發時間:2011年11月29日
  • 印發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 發文字號:國測成發〔2011〕9號
發文通知,規定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測成發〔2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
為加強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遙感影像資源有序開發利用,根據《測繪法》、《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管理規定(試行)》,現予以印發。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2011年11月29日

規定全文

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加強對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的管理,促進遙感影像資源有序開發利用,根據測繪法、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遙感影像包括衛星遙感影像和航空遙感影像,以及採用測繪遙感技術方法加工處理形成的遙感影像圖
第三條 以公開出版、登載、展示和引進、銷售、傳播等方式公開使用遙感影像時,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空間位置精度不得高於50米;影像地面解析度(以下簡稱解析度)不得優於0.5米;不標註涉密信息、不處理建築物、構築物等固定設施。
第五條 在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上標註地名、地址或者其他屬性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的規定(試行)》;
(二)符合《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
(三)符合《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試行)》;
(四)符合國家其他法規制度要求,不得標註、顯示禁止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屬於國家秘密且確需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公開使用前應當依法送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並進行保密技術處理。解析度優於0.5米的遙感影像,公開使用前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審查並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第七條 向社會公開出版、傳播、登載和展示遙感影像的,還應當報送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圖審核,並取得審圖號。
第八條 從事遙感影像採集、加工處理、地名地物屬性標註等活動,應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
第九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遙感影像公開使用工作,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遙感影像公開使用工作。
從事提供或銷售解析度高於10米的衛星遙感影像活動的機構,應當建立客戶登記制度,包括客戶名稱與性質、提供的影像覆蓋範圍和解析度、用途、聯繫方式等內容。每半年一次向所在地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第十條 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救災急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可以無償使用遙感影像,各遙感影像保管單位、銷售與提供機構應當無償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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