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用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民用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管理暫行辦法》是2022年國家航天局印發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民用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1日
  • 發布單位:國家航天局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國家航天局關於印發《國家民用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有關單位:
《國家民用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航天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國家民用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用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管理,根據國家關於遙感衛星數據開放共享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有關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各部門、各地區及企事業單位開展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活動管理。
本管理辦法中的國家民用衛星遙感數據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民用衛星所獲取的遙感數據(以下簡稱衛星遙感數據)。
本管理辦法中的國外衛星遙感數據是指通過民用衛星遙感數據交換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財政資金採購所獲取的國外衛星的遙感數據。
本管理辦法中的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是指在符合國家外交政策的原則下開展的衛星遙感數據交換、共享、服務等國際合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國際組織框架下、政府間、非政府間開展的雙邊/多邊衛星遙感數據的公益性/商業性國際交流和合作活動。
第三條 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遵循平等互利、和平利用、包容發展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加強多方協同,促進國際套用推廣,支持衛星遙感數據的開放與共享。
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不得用於軍事用途、影響國家安全用途以及協定契約範圍外的其他用途;未經國家航天局授權,國外合作用戶不得向協定契約等檔案約定外的第三方轉讓或用於商業用途。
部分使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衛星遙感數據的處理、存檔和分發等,依據項目批覆、投資核准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契約等規定的各方職責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航天局歸口管理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鼓勵國內各相關部門、地區及企事業單位開展衛星遙感數據套用和服務的國際合作活動。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星遙感數據國際交流與合作有關政策以及相關標準;
(二)負責衛星遙感數據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組織管理,協調解決國際合作重大問題;
(三)負責航天領域政府間和機構間衛星遙感數據合作協定簽署的有關工作,並組織履約實施;
(四)負責商國家外交主管部門制定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重大計畫,並推動組織實施;
(五)負責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組織敏感數據負面清單的動態修訂及授權分發等;
(六)根據政府間衛星遙感數據合作有關協定,統籌國內各行業對國外遙感衛星的數據需求,負責組織國外衛星遙感數據的境內接收、分發、使用監管,監督各相關部門、地區及企事業單位、衛星數據中心的遙感衛星境外觀測計畫執行和數據供給情況,並組織開展效果評估。
第五條 各行業和各區域管理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依據本管理辦法開展各自領域內的衛星遙感套用數據、產品與服務的國際合作活動,並對本領域的衛星遙感套用數據、產品與服務安全管理負責。
對外開展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時,應符合中國政府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嚴格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承擔境外使用範圍和套用情況監督責任,接受監督檢查及信息報備義務,並負責本行業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協定的履約實施。
第六條 國家航天局對地觀測與數據中心負責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的組織實施。中國陸地觀測衛星數據中心、國家衛星氣象中心、國家衛星海洋套用中心(以下統稱衛星數據中心)實施國家民用遙感衛星的境外觀測計畫,並按照約定的模式提供國際合作數據。各衛星數據套用單位負責結合各行業和各區域需求處理和加工衛星數據,並對處理和加工後的衛星數據進行套用推廣。
第三章 數據分級
第七條 按觀測手段和觀測對象的主要特徵,衛星遙感數據分為光學數據、微波數據和地球物理場數據三大類。按處理程度,衛星遙感數據分為原始數據,0級產品、初級產品和高級產品:
原始數據是從衛星直接接收並解調後的數據或信號。
0級產品是指由原始數據經過解格式壓縮,按軌或景等數據單位組織的數據產品。
初級產品是指由0級產品經過基本輻射校正等處理得到的1級數據產品和經過系統幾何校正等處理得到的2級數據產品(地球物理場數據初級產品定義按相關行業規定執行)。
高級產品是指由初級產品經過地理要素匹配或反演得到的3級以上(含3級)數據產品。
第八條 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的具體管理採用分級負責制,其中原始數據,0級產品、初級產品的國際合作由國家航天局歸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高級產品的國際合作由對初級產品進行地理要素匹配或反演的各行業和各區域管理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具體負責。
第四章 用戶分類
第九條 國外用戶按性質分為Ⅰ、Ⅱ、Ⅲ類,其中Ⅰ類用戶為各國政府相關部門及政府間國際組織,Ⅱ類用戶為各國科研機構、公益組織及大學等,Ⅲ類用戶為非政府組織、商業企業、個人等。
第十條 對Ⅰ類用戶的需求,原則上免費提供;對Ⅱ類用戶的需求,採取免費與優惠付費相結合的方式;對Ⅲ類用戶的需求,實行有償分發,按國際市場價格有償提供,相關收益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國內數據向國外用戶分發
第十一條 在滿足中國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重大活動保障需求的前提下,衛星數據中心綜合觀測需求、衛星能力、接收能力等因素,根據以下原則統籌擬制民用遙感衛星的境外觀測需求:
(一)國外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應優先回響聯合國災害管理與應急反應天基信息平台(UNSPIDER)、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CHARTER)、亞太地區空間套用促進可持續發展計畫(RESAP)、氣象風雲衛星國際用戶防災減災應急保障機制(FY-ESM)等以中國政府名義牽頭或加入的國際應急機制的需求,履行國際義務;
(二)支撐簽署和落實相關政府間協定,履行國際義務;
(三)聯合開展衛星遙感數據評價、套用推廣;
(四)發起和參與全球性和區域性熱點問題研究;
(五)開拓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市場。
衛星數據中心應及時回響國際合作觀測需求,按照約定的模式提供國際合作數據;應建立與國家航天局對地觀測與數據中心的互聯互通,接受國家航天局的監督與檢查。
在國內和國外觀測需求發生衝突時,觀測計畫由國家航天局統籌協調。
第十二條 國外用戶的國內對口部門負責填報《國際合作用戶對於國內衛星遙感數據需求表》(見附表1),國家航天局負責審定國外用戶衛星遙感數據合作需求。審定通過後,國家航天局對地觀測與數據中心負責快取國內數據提供方提交的數據,並按需求分發。
數據快取時間為15個自然日,15個自然日後將刪除數據。如有特殊快取需求,在數據刪除前3個自然日,數據接收方可向國家航天局對地觀測與數據中心提出申請延期,國家航天局對地觀測與數據中心視情況進行審批,最長快取時間不超過30天。
各相關部門、地區、企事業單位及衛星數據中心可通過自有渠道向國外用戶提供遙感數據,每年1月15日前填報《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報備表》(見附表2),反饋上一年度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情況,提交國家航天局對地觀測與數據中心,向國家航天局報備。
第六章 國外數據向國內分發
第十三條 國家航天局依據政府和機構間協定每年公布與中國合作的國外衛星情況,各有關部門、衛星數據中心依據國外衛星的指標和能力,填報《國內用戶對於國外衛星遙感數據需求表》(見附表3),提出利用國外衛星的觀測需求。國家航天局負責收集、統籌、審定觀測需求,與國外相關機構協調衛星觀測,通過航天政府間、機構間合作或商業途徑獲取國外衛星數據。
第十四條 國家航天局審定國內用戶衛星遙感數據合作需求。國外數據提供方按需求將觀測數據提交國家航天局。國家航天局對地觀測與數據中心根據國內用戶需求存儲數據,並向國內用戶分發觀測數據。
各相關部門、地區、企事業單位及衛星數據中心,每年1月15日前填報《國外衛星遙感數據套用情況報備表》(見附表4),反饋上一年度國外衛星遙感數據套用情況,提交國家航天局對地觀測與數據中心,向國家航天局報備。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對中國境內觀測的衛星遙感數據未經授權,不得向境外組織或個人提供。對涉及敏感地區、敏感時段的遙感數據實行授權分發。
第十六條 除政府間國際合作協定另行約定外,衛星遙感數據的安全管控須同時遵守以下要求:
(一)數據級別限制:1級以上(含1級)的陸地觀測數據產品可開展國際合作,氣象、大氣、海洋、測繪和地球物理場等衛星觀測數據按現行管理規定執行;
(二)陸地觀測衛星數據屬地化原則:原則上只向國外合作用戶提供其本國範圍陸地觀測衛星數據,若國外合作用戶為區域性組織,則可向其提供區域性組織框架內的相關國家陸地觀測衛星數據;
(三)不得對外提供對中國政治、安全、經濟、外交等造成不利(或負面)影響的衛星遙感數據;
(四)各部門嚴格按照第二章明確的職責分工,審批有領土爭議或安全熱點地區的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界限且滿足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安全管控要求,各相關部門、地區及企事業單位可自行開展合作,衛星數據中心應及時提供數據。
(一)地面像元解析度大於0.5米(含)的全色數據;
(二)地面像元解析度大於2米(含)的多光譜數據;
(三)光譜解析度大於5納米(含)且空間解析度大於10米(含)的高光譜數據;
(四)地面像元解析度大於20米(含)的紅外數據;
(五)地面像元解析度大於1米(含)的微波影像數據;
(六)氣象、大氣、海洋、測繪等衛星遙感數據按國際慣例提供;
(七)採樣率不優於1赫茲的地球磁力場數據。
第十八條 除政府間國際合作協定另行約定外,各相關部門、地區及企事業單位開展優於第十七條中界限的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或者以科研教育為目標提供全球或全境/洲的陸地遙感數據的國際合作,須由國家航天局授權或各相關部門聯合國家航天局進行數據安全審查。
第八章 智慧財產權與實施保障
第十九條 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的數據產品和套用,應按照相關國際公約、我國及合作涉及國家的數據保護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
使用本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國內外衛星遙感數據時,用戶應在其套用成果中對數據來源進行標註說明。
第二十條 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間合作(含科研、教育)、數據套用推廣等。
政府間合作包括國家航天局以及各相關部門開展的衛星遙感數據及其套用、服務等國際交流與合作。
數據套用推廣包括衛星數據中心、地區及企事業單位開展衛星遙感數據產品深加工等國際交流與合作。
各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分工和職責開展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所需經費納入本單位現有經費渠道統籌安排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內各相關部門、地區及企事業單位在開展國際合作中,可對衛星數據中心提供的數據質量、時效性等提出評價和改進意見。對積極開展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取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國家航天局將在有關表彰獎勵項目中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背本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從事下列行為的國內用戶,國家航天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衛星遙感數據使用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謊報國際合作用途,惡意提交申請的;
(二)以公益性用途申請開展國際合作,用於非公益性用途的;
(三)未經同意將無償獲得的國外衛星遙感數據向第三方轉讓的;
(四)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台灣地區用戶開展衛星遙感數據合作,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境內自主運營的商業遙感衛星企業或個人利用商業衛星開展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活動,參照本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家航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衛星遙感數據國際合作有關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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