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遙感影像資料管理規定

《遼寧省遙感影像資料管理規定》是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遙感影像資料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遼寧省人民政府
  • 印發日期:2018年11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月1日
遼寧省遙感影像資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遙感影像資料管理,促進遙感影像資料的有序開發和共享利用,避免重複投資購置數據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遙感影像資料是指航空、航天遙感影像,以及採用測繪遙感技術方法加工處理形成的遙感影像圖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遙感影像資料的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遙感影像資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做好遙感影像資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遙感影像資料獲取與分發的統籌協調,做好遙感影像資料應急保障工作,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遙感影像資料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年度遙感影像資料採購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負責獲取、處理遙感影像資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對完成的遙感影像資料成果質量負責。
第八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全省遙感影像資料成果目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在收到遙感影像資料成果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遙感影像資料檔案和資料庫,並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條 遙感影像資料成果應當定期更新,省級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市、縣級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用於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以及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遙感影像資料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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