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遼寧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遼寧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於2020年9月25日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遼寧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9/27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並將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保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創新體系,促進資源共享套用,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推動測繪地理信息設施建設、技術裝備推廣、地理信息資源獲取、地理信息套用等方面的軍民融合。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新聞出版、教育、網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免費向社會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第八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依法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表;
(二)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方案;
(三)數據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避讓距離應當大於二百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或者從事危害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財政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安排的項目核定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二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以下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組織實施省級基礎航空攝影,統籌獲取和分發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影像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四)建立、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組織編制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
(六)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實施以下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全省統一的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及其複測,建立、複測經批准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統籌獲取和分發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影像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四)建立、維護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組織編制公益性地圖;
(六)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更新:
(一)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二)全省統一的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不超過十年複測一次;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影像資料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市、縣級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影像資料更新周期不超過兩年;
(四)1:10000至1:5000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更新周期分別不超過三年和四年;
(五)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或者共享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六條 從事地理國情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規範和標準,監測、統計和分析地理國情,並對地理國情監測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因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因測繪使用無人機進行攝影的,應當遵守國家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年度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影像資料採購計畫,加強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影像資料獲取與分發的統籌協調,做好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影像資料應急保障工作,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影像資料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依法徵用測繪設備和測繪成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測繪設備,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
測繪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核准完成變更後三十日內,向測繪資質審查機關申請變更。
乙級及以下測繪資質單位轉制或者合併的,其測繪資質條件可以計入轉制或者合併後的新單位。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測繪作業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作業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核發、註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多測合一,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在用地、規劃、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各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招投標的,按照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中標的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的測繪單位經招標單位同意,可以依法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單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六條 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項目驗收完成後三個月內,按照規定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基礎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成果的目錄和副本實行無償匯交。
第二十七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複製、轉讓、轉借。確需複製、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經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政務服務網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服務。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單位可以將合法擁有的地理信息資源參與交換和共享。
第三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交換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水平。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涉及地理信息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和業務管理等信息化系統,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第三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創新服務方式,推動地理信息套用,為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保護等職能提供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在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設和格線化社會管理中,應當加大地理信息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的推廣套用。
第三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鼓勵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規定,制定財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勵措施,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動地理信息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業集群化、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第三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地理信息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等採取包容審慎的監督管理方式,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支持地理信息產業創新發展。
第三十四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保密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和展示。
第三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範和指導,並依法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備案信息進行核查。
第三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前,向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部門批准後,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並對接到的投訴和舉報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標的測繪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違法分包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未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未按照規定處理;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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