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
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規劃管理局是本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市測繪管理辦公室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縣、區測繪管理工作由各縣、區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在業務上受市測繪管理部門指導。
第四條 市、縣(區)測繪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編制並實施本地區的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三)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業務;組織基礎測繪和測量標誌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測繪科技交流、新技術開發和國內外測繪技術合作;
(五)負責測繪資格審查、承辦《測繪資格證書》和《測繪工作證》;負責本地區各種地圖編制和出版的審批工作;
(六)管理本地區的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測繪檔案及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保密工作;
(七)管理測繪市場,負責測繪產品的技術質量檢驗及成果鑑定;負責審查本行政區內的建設用地項目的地形圖件驗審工作。
第五條 測繪管理人員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檢查。測繪管理人員檢查時必須持有省測繪管理部門核發的證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測繪管理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和我市測繪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鼓勵和表彰。
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實施管理
第七條 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重大測繪工程項目的計畫,由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市測繪管理部門管理範圍是:
(一)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等級在四等以下和縣、區整體控制網改造的平面控制測量;以及水準測量路線長度在100公里以下,等級在四等以下的高程控制測量;
(二)省管限額以下,面積在一幅(標準分幅)以上的各種比例尺地形測量、地籍測量和房產測繪;
(三)各種比例尺的竣工圖測量;地下管線網工程測量;
(四)全市各類地圖、地圖集(冊)和市域行政區劃界線測繪、編審出版;
(五)市級各類重點測繪項目;全市規劃建設工程、徵用土地、房地產開發申報地形圖件的審批和施工驗線等批後跟蹤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範圍應嚴格遵照國家測繪技術規範標準進行。
第九條 本市的測繪成果成圖資料,必須採用城市統一的平面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照執行。
確需建立局部假定座標或建築座標系統,按照《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條 市測繪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及各種管網測繪的規劃、計畫;並負責組織管理實施測繪工作。
第三章 測繪資格認證與項目登記
第十一條 凡從事基礎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重點工程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必須向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認證測繪資格申請,由市測繪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方可報省測繪管理部門申領《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測繪業務範圍進行測繪。進行測繪活動的測繪人員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
第十三條 在我市地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埠測繪單位,必須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核發的乙級以上《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確定測繪項目後,須持工程項目計畫到市測繪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凡在本地區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施測前必須持《測繪資格證書》、《經濟契約書》和《技術設計書》等有關檔案資料到測繪管理部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測繪項目性質和工程量。
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管理。市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管理並在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和招投標辦法的決定。
第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技術監督部門年度檢定合格的測量儀器。並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測繪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名稱、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的變動,應及時上報市測繪管理部門重新進行資格審查認證。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在兩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由發證機關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十九條 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接收、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和管理監督使用。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完成的測繪成果,必須按照測繪項目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成果目錄和副本。
第二十一條 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市測繪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的權屬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使用單位有償提供測繪成果。
第二十三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權屬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轉借、轉讓和複製測繪成果。
第二十四條 向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報市測繪管理部門初審,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提供。
第二十五條 為確保測繪成果產品質量,測繪管理部門實施檢查驗審監督管理。測繪單位應向測繪管理部門提交測繪技術總結報告,測繪工程(項目)自檢報告,測繪成果表和成圖複製品各一份。
測繪成果經測繪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後,必須出具檢查驗收鑑定報告。測繪成果的權屬單位向測繪管理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付監督檢驗費。
第二十六條 凡向市國土規劃管理局申報建設工程項目、用地審批所需的地形平面位置圖,必須報市測繪管理辦公室按國家標準驗審,鑑定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二十七條 測繪工程委託方和承攬方因技術質量價格問題產生糾紛時,可協商解決或由測繪管理部門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或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
第五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凡編制出版地圖,必須經測繪管理部門批准。編制出版專題地圖,應經專業部門同意。
需報省有關部門批准出版的地圖,由市測繪管理部門初審後轉報。
第二十九條 編制出版或者複製帶有省、市界線的各種地圖,在出版或複製前,必須將樣圖一式兩份報市測繪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凡送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編制出版或複製地圖,必須經市測繪管理部門初審後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准。屬於保密地圖,必須到保密部門辦理出境證明。複製保密地圖,必須持有保密部門核發的《國家秘密載體複製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本地區基礎地理信息的編匯、行政區劃界線的繪製、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及樣圖繪製;涉及國界線的應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否則不得出版印製。
第三十二條 使用地理底圖編制出版地圖,必須徵得地圖著作權權屬單位的同意,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有償使用。
第六章 測量標誌管理
第三十三條 測量標誌的保護與管理工作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建造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用地標準按《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全市各單位建造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經市測繪管理部門驗審後,應及時提交委託保管檔案,以便長期保護與管理。市測繪管理部門實行年檢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測繪單位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須向測繪管理部門交納測量標誌維護費,所收費用用於測量標誌的保護與維修。
第三十七條 城鄉規劃建設確需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使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須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並報省測繪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拆遷或自行建設。
經批准拆遷測量標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管理測量標誌的單位支付遷建費用。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損壞或者危及測量標誌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拆卸、損毀測量標誌;
(二)在測量標誌用地內燒荒、栽樹和耕作或者侵占標誌用地;
(三)距測量標誌護溝或者圍欄以外5米範圍內挖沙和取土;
(四)距測量標誌50米範圍內放炮採石,在120米範圍內架設高壓電線,在1000米範圍內打獵、打靶;
(五)在測量標誌的覘標架上附掛電線和通訊線、設定觀望台、搭帳篷和拴牲畜;
(六)在測量標誌的用地範圍內構築建築物;
(七)震動地下測量標誌的標石。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格證書》所準予承擔的業務範圍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測繪管理部門可責令停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額50%至100%的罰款,沒收全部成果資料。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實施測繪活動或者未經驗審瞞報測繪項目性質及工程量的,測繪管理部門可責令停止測繪活動,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予賠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辦理儀器年檢和測繪單位變動後未重新進行資格審查認證的,由市測繪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完成。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測繪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測繪成果不予驗審認定並責令限期整頓補交。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測繪成果權屬單位同意,測繪成果使用人轉借、轉讓和複製測繪成果,或者未經權屬單位同意,擅自使用地理底圖出版地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用戶損失。造成嚴重後果或連續兩次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測繪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後,再次出現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可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並處測繪工程費總額10%至3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驗審的規劃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所需要的測繪成果成圖,擅自投入使用的,應追究測繪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責任,國土規劃管理局不予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市測繪管理部門將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測繪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活動是指基礎測繪、專業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以及地圖的編制出版等;測量標誌是指測繪單位建造的地上、地下和建築物上的測量基礎設施,包括各等級的衛星定位點、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界址點、形變監測點的覘標、標石和附屬設施。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土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撫順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86〕39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