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0月8日建設部第31次常務會議、2000年10月26日國家測繪局局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測繪局經國土資源部批准授權),現予以發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 批准時間:2000年10月8日
  • 通過時間:2000年10月26日
  • 施行時間:2001年5月1日
總則,測繪委託,資格管理,成果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理程式,受理,審查,決定,告知,

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
第83號
建 設 部 部 長:俞正聲
國家測繪局局長:陳邦柱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範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範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
第四條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套用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套用的監督管理。

測繪委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委託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 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
(二) 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 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房產測繪單位進行。
第七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
第八條 委託房產測繪的,委託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簽定書面房產測繪契約。
第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委託人不得有利害關係。
第十條 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託人支付。
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資格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制度。
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房產測繪資格審查、分級標準、作業限額、年度檢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測繪資格審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轉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並反饋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應當同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申請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取得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複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對有房地產測繪項目的,發證機關在審查和換證時,應當徵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房產測繪資格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檢。年檢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年檢中被降級或者取消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年檢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升級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

成果管理

第十六條 房產測繪成果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鑑定機構鑑定。
第十八條 用於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方法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後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向國(境)外團體和個人提供、贈送、出售未公開的房產測繪成果資料,委託國(境)外機構印製房產測繪圖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取得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房產測繪業務以及承擔房產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所規定的房產測繪業務範圍、作業限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
(一) 在房主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有標準、規範和規定;
(二) 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三) 房產面積測算失誤的,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及國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房產測繪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辦理程式

受理

提交材料:北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送的申請材料。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時限:即時

審查

標準:
1、有規定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
2、有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3、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4、為獨立的法人單位,並有固定的住所。
具體考核指標參見《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國測法字[2004]4號)。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6個工作日

決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

告知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審核同意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有關文書,並將申請材料退回北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對審核不同意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申請材料退回北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時限: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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