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房產測繪管理,規範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梧州市制定《梧州市房產測繪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我市房產測繪管理,規範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市房產測繪及成果套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承擔房產測繪業務,並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房產測繪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技術工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崗位培訓,並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
第四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測量規範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並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負質量及法律責任。
第五條 委託房產測繪的,委託人應與房產測繪單位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契約。房產測繪契約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二)施測房產坐落;
(三)施測目的及要求;
(四)測繪依據;
(五)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的交付條件及期限;
(六)費用支付標準及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異議處理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房產測繪單位或房產測繪人員與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要求其迴避。
第七條 房產測繪完成後,測繪單位應當出具《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並載明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項目名稱,委託測繪契約,測繪目的,房屋坐落、結構、層數等房產調查的內容,項目規模,作業內容等;
(二)測算依據:執行的技術標準及檔案,委託方提供的建房資料、經規劃部門批准的房屋設計圖等;
(三)作業方法:作業器具,特殊部位建築面積計算的說明,測量方法及房產調查方法,功能區的確定、共有建築面積的構成及分攤方法的認定,分戶用房界線的確定,面積計算及繪圖方法;
(四)測繪成果:測繪圖紙及數據;
(五)質量檢查;
(六)其他說明。
第八條 房產測繪成果驗收由房產測繪委託人進行,並簽署驗收意見。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向委託人解釋測繪的依據、方法和結果的產生過程。
商品房面積測繪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委託,房產測繪成果經其驗收合格後,在房屋售樓處予以公告,主要內容包括測繪面積計算結果、共有建築面積構成說明及分攤方法認定、共有建築面積位置平面圖等,接受購房人監督。
第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產測繪成果實行審核制度,組成房產測繪成果審核小組,負責本市房產測繪成果套用的審核工作。審核小組成員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選派,選派的技術人員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取得房產測繪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3年以上(含3年),並從事房產測繪工作3年以上(含3年);
(二)在房產測繪單位執業,從事過房產測繪面積達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
(三)無違法或違反測繪人員職業道德等不良記錄。
審核後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第十條 審核小組審核房產測繪單位的測繪技術成果,重點是審核房產測繪的測算依據和作業方法。審核時發現有錯的,須退回原測繪單位及時進行修正或重新測繪。
對在短期內送審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多次不合格的測繪單位,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初次送審測繪成果時,須提交《測繪資質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測繪人員名單及相關證件,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驗證核實後收取複印件備案。測繪單位人員發生變動的還須提交變動後人員材料。
第十二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房產測繪單位建立企業信用系統,根據差錯率確定測繪公司的服務質量,由測繪單位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決定其測繪資信等級,並不定期公布。
第十三條 房產測繪成果的檢查驗收,按照《房產測量規範》的規定實行二級檢查一級驗收制。第一級檢查是指房產測繪過程中由作業組的專職或兼職檢查人員進行的自查互查;第二級檢查是指由房產測繪單位的質量檢查機構和專職檢查人員在第一級檢查的基礎上進行的檢查。凡本市市區範圍內用於權屬登記的房產測繪成果,房產測繪單位應自房產測繪成果檢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委託人出具的驗收意見等材料申請測繪成果審核。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實行房產測繪成果匯交制度。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單位要及時將測繪成果目錄匯交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房產測繪成果匯交憑證。
第十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合格的在測繪成果報告加蓋“房產測繪成果審核專用章”:
(一)房產測繪成果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權屬登記;
(二)委託人出具驗收意見;
(三)房產測繪單位的資質符合要求;
(四)測繪人員具備執業資格;
(五)房產面積測算報告書格式符合標準;
(六)測繪技術成果審核小組已簽署“合格”的審核意見;
(七)提交資料完整。
第十五條 房產測繪委託人、商品房購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委託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或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鑑定申請。房產測繪成果在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範圍內,且其測繪成果經鑑定合格的,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房產測繪成果經鑑定不合格的,相應責任及鑑定費用由房產測繪單位承擔,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測繪成果。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違法、違規從事房產測繪業務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國家測繪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國測法字〔2004〕4號)、國家測繪局《測繪資質監督檢查辦法》(國測法字〔2005〕7號)、國家測繪局、國家技術監督局《測繪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繪局《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國家測繪局〔2000〕83號令)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我市房產測繪業務工作開展細則。
第十八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市轄縣、市的房產測繪管理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