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

《遼寧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是遼寧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遼寧省政府對《遼寧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檔案修改,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使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統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統一保護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設定的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
  第五條 新建測量標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避讓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軍事等設施。
  新建微波站、雷達站、廣播電視發射裝置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源,應當與永久性測量標誌保持安全使用距離。
  第六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用地手續。
  第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重建,應當符合測繪科技發展和國家大地控制網布局要求,由收取測量標誌遷建費用的部門組織實施,並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設有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築物,需要改建或者拆遷時,應當事先通知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委託測量標誌設定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保管永久性測量標誌,簽訂測量標誌保管委託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由委託方將保管委託書抄送測量標誌設定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單位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確認保管單位或人員,並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簽訂測量標誌保管委託書和送交備案。
  第十條 測量標誌保管單位和保管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以及保管委託書的約定,進行測量標誌的日常檢查和維護;
  (二)對測量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制止移動或者損毀測量標誌的行為,並定期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測量標誌的保護情況。
  第十一條 實行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補助制度。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補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其他部門設定的專用測量標誌的保管補助經費,由設定部門安排。
  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人員的補助標準及補助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誌安全和使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誌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
  (二)在測量標誌占地範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
  (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誌50米範圍內採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
  (四)在測量標誌的占地範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誌使用效能建築物;
  (五)在測量標誌上架設通訊設施、設定觀望台、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定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誌的附著物;
  (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誌的建築物或者拆除建築物上的測量標誌;
  (七)違反測繪操作規程進行測繪,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受到損壞;
  (八)其他有損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第十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測量標誌維修規劃和我省測量標誌保護情況,制定全省測量標誌維修計畫,並組織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實施。
  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四等以上三角點、水準點和D級以上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站)等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普查周期為5年。
  其他部門設定的專用測量標誌由設定部門組織普查維修。
  第十五條 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其他部門設定的專用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經費,由設定部門安排。
  測量標誌的有償使用收入用於補充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
 其他部門設定的專用測量標誌由設定部門建立檔案,並將檔案目錄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測量標誌委託保管登記表、測量標誌匯總表和標繪在1:20萬或1:25萬地形圖上的測量標誌分布圖;
  (二)測量標誌的檢查、普查、維修資料;
  (三)測量標誌占用土地的有關資料;
  (四)測量標誌的建設、遷建和查處損毀測量標誌案件的有關資料;
 (五)測量標誌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量標誌巡查制度,制定巡查計畫,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應當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並進行整改監督;重大違法問題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視情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測量標誌上架設通訊設施、設定觀望台、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定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誌的附著物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測量標誌占地範圍內燒荒、耕地、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誌的建築物或者拆除建築物上的測量標誌的,處5000元罰款;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距永久性測量標誌50米範圍內採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或者在測量標誌的占地範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誌使用效能的建築物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視情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誌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築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遷建費用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測繪操作規程進行測繪,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受到損壞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並且拒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和測量標誌保管單位、人員查詢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辦理審核批准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檔案修改

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遼寧省政府對《遼寧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將第三條修改為:“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統一保護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設定的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2.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3.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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