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政府預算。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國小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
第六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准。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採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
第八條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九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定。需要使用土地的,設定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築物的,設定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第十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畫,按計畫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
第十一條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二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准業務範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於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第十六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並接受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涉及的測繪工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聯合測繪。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對涉及建設項目相關竣工測量事項進行聯合測繪,統一出具竣工聯合測繪報告。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以前進行竣工測量。
第十九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政府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項目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受委託的項目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成果資料按年度上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公開和便捷的測繪成果服務,為有關部門制定或者實施發展戰略與規劃,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格局,保護生態環境、防災減災,進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行業調查統計等提供測繪地理信息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測繪項目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測繪項目立項審批部門,並為測繪成果需求單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該測繪成果,測繪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和測繪成果需求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二條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除依法應由國家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之外,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必要時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海南”、“海南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四條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及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行政區域的標準樣圖,並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永久性測量標誌年度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
測量標誌維護經費應當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二十六條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在測量標誌設定完成後,將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位置、布點圖、點之記等相關資料移交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誌委託測量標誌設定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管,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明確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委託方將委託保管書抄送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燒荒、採石、取土、挖沙、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和通訊設施、搭建構築物等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工程項目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九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測繪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測繪地理信息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創新,引導企業通過合作開發、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測繪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鼓勵具有良好信用、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參與基礎測繪以及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隨機抽查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運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並依法提供查詢服務。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評價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的,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已設定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本條例所稱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1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同時廢止。
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省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套用,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推進軍民融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部門職責】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標準的執行】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科技創新與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技成果推廣套用。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涉外測繪】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部門批准,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備案情況通報省國家安全機關。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八條【基礎測繪】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
基礎測繪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套用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應當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基礎地理信息變化情況等確定。
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國防建設急需的航空航天遙感影像、重點建設區域大比例尺地圖等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需更新。
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位化產品中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第十條【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建立】因建設、規劃、自然資源管理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式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一)建立本省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二)建立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十一條【航空航天遙感影像獲取與分發】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改等部門編制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與基礎測繪航空攝影年度計畫,並按計畫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分發服務。
其他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在實施前應先徵求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自然資源資產測繪】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的調查、核查、監測、統計分析和評價等地理信息技術支撐和保障工作。
第十三條【海洋測繪】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維護陸海統一的測繪基準系統,組織實施近海海域、重要港灣、海岸帶和海島(礁)測繪,建立和維護海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提供海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聯合測繪】涉及規劃、土地、房產、人防、消防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全流程單一測繪活動,應當由一家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服務。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聯合測繪規劃,公布聯合測繪需執行的相關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定,加強對聯合測繪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維護】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更新全省“多規合一”大資料庫,負責“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的運行維護並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六條【應急測繪】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自然災害需要制定應急測繪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測繪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
應對突發事件,可以有償徵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儀器、設備和測繪成果,造成設備損毀的,徵用部門應依法給予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測繪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保障應急測繪所需經費。
第十七條【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縣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的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三章成果管理與服務
第十八條【測繪成果匯交】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接收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測繪成果秘密範圍和等級】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國家秘密安全,促進地理信息共享和套用的原則,對本省測繪成果的秘密範圍和秘密等級進行確定並及時調整、公布。
第二十條【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測繪成果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理信息採集、存儲、處理、套用和網路傳輸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有關單位生產、使用、保管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依法具備保密條件,建立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保密制度。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實行異地備份存放。
第二十二條【涉外涉密測繪成果資料提供】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國外、境外的組織、國內合資合作單位的外方、外資企業及在國內的外國組織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經有關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測繪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測繪成果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複製、轉讓測繪成果,不得侵犯他人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四條【省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發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本省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海南”“海南省”等字樣和依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五條【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實現政府部門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礎地理信息目錄,增加地理信息供給,推動地理信息資源社會化套用。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為各級人民政府履行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等提供全面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保障服務。
第二十六條【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與管理,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接口等線上服務。
政府部門涉及地理信息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和業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第二十七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在批准立項材料中應當包含本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八條【軍民融合】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軍隊有關部門在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和技術能力建設、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技術標準銜接等方面的協同,提高國家重大戰略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能力。
省測繪地理信息部門按照海南省無人機使用的有關管理規定,負責無人機測繪航空攝影活動管理工作,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負責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的保密技術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產業發展】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推動地理信息產業與省重點產業融合發展,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地理信息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重大項目實施。
鼓勵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健全的保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設施、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格遵守有關國家秘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業單位承擔基礎測繪項目。
第四章 基礎設施
第三十條【基礎設施內容】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於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標誌、場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空間信息基礎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三十一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加強北斗衛星導航定位系統配套建設,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已建成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建設需要,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有的國家一、二等和省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以及A、B、C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國家三、四等和由市、縣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以及D、E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市、縣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並負責指派單位或者專人保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保護工作。
對在保護永久性測量標誌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空間信息基礎設施】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和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大數據平台等空間信息基礎設施運行維護,定期升級平台軟硬體系統,確保有關平台穩定、安全運行,為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提供及時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
第三十四條【基礎測繪設施信息管理】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分布信息。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避免受電磁波發射干擾的安全控制距離不少於二百米。
第五章地圖管理
第三十五條【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出版、廣電、教育、網信等部門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國小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
第三十六條【地圖使用】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及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標準樣圖,並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第三十七條【地圖審核、備案】公開出版、展示、登載、進口、出口地圖,或者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有關單位應當將樣圖或樣品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並核發地圖審圖號。在取得地圖審圖號後,送審單位應當將樣圖或者樣品報審批部門備案。
有關審批、備案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地圖進出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地圖以及地圖產品。
進口、出口地圖以及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出入境監管部門應當檢驗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
第三十九條【網際網路地圖】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監、網信、新聞出版、保密、通信等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的監督管理。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提供的地圖服務內容,應當經地圖安全審校人員審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監督管理原則】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統一監管,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綜合評估機制,依託國家及本省市場動態監管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發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信用信息套用和聯合獎懲】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並依法提供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查詢服務。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信用評價及獎懲機制,定期向社會公開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對守信主體採取寬鬆監管、參與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政策性支持等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採取嚴格監管,資格限制、行業和市場準入等懲戒措施。
第四十二條【測繪資質資格】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的條件和程式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年度報告制度,依法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和動態監管。
測繪資質證書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和出租。
第四十三條【執業資格和持證作業】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作業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第四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 承擔本省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前通過網際網路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第四十五條【測繪成果質量管理】測繪單位應當建立運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查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50萬元以上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完成後,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將測繪成果委託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質量合格的,方可進行項目經費結算和成果提供使用。
第四十六條【招投標和政府採購項目】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屬於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實施。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範圍、資信業績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不得設定與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的評標條件。
第四十七條【招投標活動管理】招標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預公告或者招標檔案發出前,向項目立項批准部門的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測繪地理項目招投標的書面報告。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評標專家資格、評標方法和中標價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項目監理】公開招投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度。
招標和投資超過200萬元的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承攬的測繪監理業務。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在實施監理活動中不得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涉外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監管】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五十條【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每年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保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的方式,組織實施測繪資質、成果質量、保密管理等監督檢查,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未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未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擅自組織實施航空攝影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或進行航空攝影的,由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涉密成果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泄露國家秘密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未按規定進行地圖審核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未依法備案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業主單位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七條【違反質量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測繪單位質量管理體系不完善或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測繪單位限期改正、補測或者重測;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不將測繪成果送檢的,處五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並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送檢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十八條【未按規定進行招投標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招標單位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預公告或者招標檔案發出前,未向項目立項批准部門的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測繪地理項目招投標的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違反監理制度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而未實行或監理單位轉讓其承攬的測繪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測繪單位停止施測,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未履行契約職責,給發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發證機關可以降低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適用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6月8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