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鎮開發邊界內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自然資規〔2022〕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城鎮開發邊界內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林業局
2022年7月15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城鎮開發邊界內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城鎮開發邊界內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和審批程式,保障國土空間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規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瓊府辦〔2021〕1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市縣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含旅遊度假區開發邊界和產業園區開發邊界,下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重點統籌、規範調整。按照分級分類、強化監管、功能相容的要求,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等統籌管理,嚴格履行規劃法定調整程式,堅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確保規劃實施過程可控、不走樣,一張藍圖乾到底。
(二)公共優先、功能最佳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優先保障並支持各類公共設施規劃建設,不斷完善公共設施服務水平,著力提升城鎮空間品質。
(三)數字賦能、動態監管。以信息化推動“多規合一”改革持續深化,實施“機器管規劃”,建立規劃編制審批、調整和實施監管全過程留痕,全面提升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水平。
第二章 調整分類
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應當符合《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分為重大調整、一般調整。對規劃成果表達錯誤和信息誤差進行勘誤屬於技術修正。
第五條 除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行政區劃調整的以外,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調整:
(一)已經依法出讓並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經營性用地未滿兩年的;
(二)侵占城鎮公園綠地建設非公共服務設施的,或者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的;
(三)違法違規侵占河道、湖面、灘地的;
(四)不符合技術標準規範,取消或減少公益性設施用地或建築面積的;
(五)規劃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但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情形。
第六條 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調整:
(一)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整體修編的;
(二)單元規劃主導功能屬性修改,或者單元規劃各控制單元之間建設規模指標騰挪的;
(三)規劃其他用途的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的,以及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之間最佳化調整用地性質的(含用地性質比例);
(四)規劃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調整容積率、建築限高、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的;
(五)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調整:
(一)規劃其他用途用地調整為公益性用地,以及在滿足技術標準規範和設施承載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間最佳化調整用地性質(含用地性質比例)、容積率、建築高度等控制指標的;
(二)在符合功能相容、環保要求及不對周邊生產生活環境造成干擾的前提下,規劃其他用途調整為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以及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之間最佳化調整用地性質(含用地性質比例)、容積率、建築高度等控制指標的;
(三)在符合技術規範標準的前提下,確需調整規劃用地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等要求的;
(四)在滿足人防、消防以及機動車位等要求以及技術規範標準的前提下,調整地下空間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等規劃條件的。
第八條 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為技術修正:
(一)對文本、圖集、圖則中出現數據不一致、信息缺漏等問題進行更正;
(二)因地形圖、用地邊界、建設現狀等信息錯漏需要更正;
(三)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專項規劃或者工程實施需對規劃控制線或者地塊邊界進行微調。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條 重大調整應當遵守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織編制機關對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三)組織編制機關對修改方案組織審查,充分聽取專家、部門、公眾意見,並經市縣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法報批。
第十條 一般調整應當遵守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織編制機關對必要性進行論證,合併編制專題報告和修改方案,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二)組織編制機關對修改方案組織審查,充分聽取專家、部門、公眾意見,並經市縣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法報批。
第十一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中存在需要技術修正情形的,應當向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更正說明報告,明確更正內容。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徵詢意見並公告後,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並向原審批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草案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必要時,應當組織人員開展現場踏勘、聽證論證等。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成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及時公布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成果主要內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三條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檔案並管理。檔案材料包括申請函件,論證報告,專家、部門意見和公眾、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及採納情況,規劃委員會審議意見、批前公告、批後公布、批准檔案等。
第十四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相關調整數據及資料匯交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實時更新底圖。
第十五條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時,啟用“三把鑰匙”協同監管功能,實現規劃調整過程全留痕。重要規劃控制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主要領導、市縣政府主要領導、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分管領導作為“三把鑰匙”的持有人;已委託下放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許可權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及其他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由市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分管領導作為“三把鑰匙”的持有人。“三把鑰匙”實施細則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省級風景名勝區範圍開發邊界內詳細規劃按照風景名勝區相關規定標準執行,其規劃調整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單元規劃按照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印發的《海南省城鎮開發邊界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八條 公益性用地按照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印發的《海南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確定的公益性用地範圍執行。
第十九條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具有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許可權的園區職能部門可以依據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實施細則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