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寧波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8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充分發揮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要素保障作用,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寧波市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及其相關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強化地理信息要素保障,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套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基礎測繪、應急測繪、測量標誌保護、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監督管理技術服務等基礎性、公益性測繪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四條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負責特定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地名、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人民防空、信息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發揮測繪地理信息時空基底和數據融合的基礎性、通用性作用,激活和釋放信息要素潛能,服務政府決策、防災減災、自然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城市治理等套用場景。
  第六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統籌管理地理信息資源歸集、處理、發布和提供利用,不斷提升工作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地名、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能源等部門,加強地理信息數據的共享和利用,推進經濟社會信息關聯融合,提高綜合服務和線上公共服務能力。
  第七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拓寬投資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模式,豐富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資源體系,制定落實相關激勵措施,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測繪地理信息產業。
  第八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引領,加大測繪地理信息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在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設領域的推廣套用力度。支持和引導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發揮技術創新主體作用,開展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參加理論實踐創新研究。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與其他生產要素的耦合協同,推進測繪地理信息在位置服務、精準農業、平台經濟、智慧型網聯汽車等新業態發展領域的創新套用。
  第九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經國家批准的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標準。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據國家和省技術規範、標準,經有權部門審核批准後,依法補充制定全市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標準,持續完善相關技術規範、標準體系。
  第十條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等部門,依法編制本級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區(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級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級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部門編制本級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時,應當按照規定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設和維護全市統一的似大地水準面精化網、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及其設施;建設和維護全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納入省系統;
  (二)組織實施全市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市遙感數據,製作影像圖;
  (三)測制、歸集、整合全市1:5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實景三維數據、地理實體數據等數位化產品,集成、處理全市專題地理信息資源庫;
  (四)組織全市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和維護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庫;
  (五)組織實施市級以上河道和大型水庫的水下地形測量,歸集、整合全市水下地形測量數據;
  (六)建立維護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全市統一的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七)編制全市綜合地圖集(冊)、普通地圖集(冊)、標準地圖和政務用圖;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由本市負責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維護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及其設施;
  (二)測制和更新1:5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城市級實景三維數據、地理實體數據等數位化產品,集成和處理專題地理信息資源庫;
  (三)組織實施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普查,更新維護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庫;
  (四)組織實施重要河道湖泊和中型及以下水庫的水下地形測量;
  (五)更新維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協同維護全市統一的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六)編制綜合地圖集(冊)、普通地圖集(冊)和政務用圖;
  (七)基礎測繪規劃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以及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項目,應當採用市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避免重複採集。
  對擬組織實施前款規定的項目,有關單位在申請立項、財政預算前,應當查詢地理信息資源目錄,並書面徵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在申請立項、財政預算時,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供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反饋意見。相關項目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不得批准立項,不得安排財政預算,避免重複測繪。
  第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資源的採集處理、共享開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和《寧波市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數據納入市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統一管理。本市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目錄內的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採購和數據處理。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基礎制度,加工和編制政務版、公眾版測繪成果,推動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安全有序開放。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專題地理信息的採集,建立專題地理信息資源庫,並按規定將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歸集到市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等依法依規採集處理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開發即需即供、主動服務、個性服務模式,加強數據要素市場供給。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統一標準、統一場景、開放共享、高質高效、誠信便利的原則,推行實施多測合一。
  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中介服務的,建設單位應當實行多測合一。鼓勵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實行多測合一。
  第十六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建設多測合一套用場景,用於歸集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成果,由相關審批部門直接採用多測合一成果,並與省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台相銜接。
  承擔多測合一業務的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多測合一成果匯交至多測合一套用場景,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測繪工作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加強統籌領導,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制定完善應急測繪保障預案,提升應急測繪保障能力。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應急保障隊伍建設,建立完善應急測繪保障平急結合制度,配備應急測繪保障裝備,拓寬新裝備套用領域,完善應急測繪數據儲備,並及時回響測繪應急保障需要,迅速、有效完成測繪成果的申請、調取和地理信息數據的傳輸。
  有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可以依法徵用測繪單位裝備、測繪成果。測繪裝備、測繪成果被徵用或者徵用後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督促測繪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實施測繪行業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
  測繪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職責,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安全生產風險點排查和應急演練,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九條地理信息測繪成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逐級匯交、分級管理。
  市縣兩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由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或者出資人在3個月內向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由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或者出資人向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成果目錄通過省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台線上匯交,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一)城鎮空間內的1:5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地下空間以及地下管線、實景三維數據、地理實體數據實行聯動更新;
  (二)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內的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實景三維數據、地理實體數據實行定期更新;
  (三)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與基礎地理信息實行聯動更新。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聯動更新應當自項目成果匯交後30日內完成,定期更新周期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事中事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測繪成果中存在的質量問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該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檢驗申請,也可以委託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受理。需要測繪質量檢驗機構出具檢驗意見的,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制度,強化規範使用。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商業活動、教學科研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採用國家、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除國家、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外,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其他重要自然資源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的,可以向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三條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全市地圖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網信、新聞出版、市場監管、文廣旅遊、海關等部門,建立健全地圖聯合監管工作機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地圖和鎖定證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驗審圖號:
  (一)中國小教材、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等涉及地圖的;
  (二)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博物館、展覽展示館、科技館等經營管理單位在公共場所展示地圖的;
  (三)電視台、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按照規定對播放的節目內容進行審查、審核時,節目內容涉及地圖的;
  (四)印刷單位承印的印刷品涉及地圖的;
  (五)會展舉辦單位、參展單位或者會展服務單位的展品、宣傳資料涉及地圖的;
  (六)涉及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向社會公開出版、展示、登載表現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依法取得地圖審圖號。景區圖、街區圖、公共運輸線路圖等依法不需要審核的地圖除外。
  第二十五條網信、新聞出版、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在查處違法使用國家版圖案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送至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檢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於收到相關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定意見。網信、新聞出版、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應當依據檢定意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分類處置。
  第二十六條測量標誌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本市測量標誌分類分級保護目錄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測量標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空間適配管理,建立健全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制度,組織開展測量標誌管理、巡查、維護及成果服務等活動,探索建立重要測量標誌數位化監控措施,提高保護效能。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按照職責開展巡查,發現測繪標誌可能存在損毀、滅失的情形,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對一類標誌點,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協助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用地許可和不動產權證。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抽檢、定期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對下列行為加強監管:
  (一)未按省規定在省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台報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信息的;
  (二)未依法線上申請變更測繪單位基本信息、技術人員、設備等信息的;
  (三)未依法提交非獨立法人測繪分支機構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材料的;
  (四)使用財政資金重複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的;
  (五)應當實行多測合一而未實行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分類監管機制,按照規定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主體信用管理,依法公示其信用信息。將信用信息作為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日常監管隨機抽查比例、頻次。
  有關部門在依法實施政府採購、行政許可、公共資源交易、資質等級評定、財政資金和項目支持、評獎評優等工作中,應當通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依法查詢、使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報告。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社團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信息安全監管,順應人工智慧、大數據、智慧型網聯汽車等新技術新業態發展要求,建立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主管部門,對涉密測繪地理信息實行可信分發、可控使用和全程可追溯監管。發現存在泄密隱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由保密主管部門對有關設施、設備、檔案資料等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
  (二)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保管和使用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未落實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隱患或發生失泄密的,收回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利用適宜測繪地理信息數據或者未徵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造成重複測繪的;
  (二)要求建設單位重複提交多測合一成果,或者採用未提交至多測合一套用場景成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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