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寧波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的管理,浙江省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1年3月18日印發了《寧波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8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發文通知,規定全文,

發文通知

各區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局):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的管理,現將《寧波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3月18日

規定全文

  • 寧波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寧波市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是指《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自然資發〔2020〕95號)(附屬檔案1)中明確的國家秘密目錄範圍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監督管理;各分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大數據中心為市級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分發單位。各區縣(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分發單位由各分局(局)確定。
第四條 凡提供、使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申請使用以下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審批:
(一)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兩個及以上區(園區)、縣(市)範圍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
(二)受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負責管理和提供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
(三)其他應當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審批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
第六條 申請使用以下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由各分局(局)負責審批:
(一)各分局(局)組織實施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
(二)受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委託負責管理和提供的轄區範圍內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
(三)其他應當由各分局(局)審批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
第七條 申請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請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範圍、種類、精度與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保管條件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四)具有保密管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
第八條 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實行使用許可制度。申請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按以下流程審批及提供:
(一)申請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按照使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事項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二)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條件、申請內容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制發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申請人憑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向相應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分發單位(以下統稱“成果保管分發單位”)領取。成果保管分發單位應按照批准的內容,及時向申請人提供。
第九條 申請人需要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使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二)涉密測繪成果管理人員培訓證書(本省單位無需提供證書原件,僅需提供培訓證書姓名及證書編號;首次申請無培訓證書的,需在附屬檔案中上傳單位保密制度檔案);
(三)證明使用目的、成果範圍等的有關材料(項目契約書、項目設計書、項目批准檔案,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檔案);
(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已關聯電子證照可免提交)。
項目委託第三方規劃、設計、開發等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五)與第三方簽訂的《保密責任書》;
(六)第三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已關聯電子證照可免提交);
(七)第三方涉密測繪成果管理人員培訓證書(本省單位無需提供證書原件,僅需提供培訓證書姓名及證書編號)。
申請人在使用涉密數據成果過程中新增第三方的,需向原審批單位報備並補齊第三方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條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無需進行審批的,或者不屬於本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說明理由並退回申請材料;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四)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準予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做出不準予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經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準予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經辦人應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寧波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許可與保密協定》(附屬檔案3)、第三方《保密責任書》(存在第三方時),在一個月內到相應的成果保管分發單位辦理相關的手續,逾期需重新申請。
第十一條 成果保管分發單位應當依據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完成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準備並通知被許可人,提供時必須核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確保成果領取人為申請人委託的經辦人。
第十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情況抄送同級保密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成果保管分發單位應當完善制度、配備專門人員,提高數據處理及分發能力,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成果提供工作。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規定使用所領取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
(一)被許可人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保密管理領導責任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二)被許可人所領取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僅限於在本單位固定場所、固定設備,並按經批准的使用目的和範圍使用。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改變用途和範圍;
(三)嚴格登記管理制度,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保管、領用、複製掃描、銷毀各個環節建立登記台賬並長期保存,實現可追溯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複製掃描和私自留存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複製掃描件和衍生品要嚴格按照原密級進行管理;
(四)嚴禁在政務網和網際網路存儲和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其存儲介質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上交叉使用,存儲處理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和網路要按照保密要求採取安全防控措施,不得連線無線設備和非涉密存儲介質;
(五)使用目的或項目完成後,被許可人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專人核對、清點、登記、造冊、報批、監銷,將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送交保密主管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指定的單位銷毀,並報成果保管分發單位備案,成果銷毀後被許可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留存,包括但不限於硬碟、隨身碟、光碟和紙質檔案等介質;
(六)被許可人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原受理審批的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重新辦理成果提供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嚴格履行對第三方單位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職責:
(一)嚴格審查第三方單位的保密條件並簽訂成果保密責任書,涉及測繪活動的,還應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規劃、設計和開發項目委託給不具備保密條件的單位實施;
(二)委託任務完成後必須及時回收或監督第三方單位按保密規定銷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及其衍生產品,並報成果保管分發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在使用目的或項目完成之前,應當根據原審批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情況表(附屬檔案4)。
第十七條 被許可人要強化涉密崗位人員管理,嚴格審查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涉密人員任職資格,及時派員參加涉密測繪成果管理人員崗位培訓,對取得證書5年期滿的在崗涉密人員,要重新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向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或保密主管部門舉報,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主管部門及時核實,並根據情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要定期會同保密主管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對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申請、審批、提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對不具備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保管、使用條件的,在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隱患的,收回向其提供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寧波市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規定》(甬規字〔2018〕124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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