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2月20日,《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一、為加強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對外交往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向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涉密測繪成果,是指按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所確定的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測繪成果。
四、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工作應當遵循既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又能適應對外交往與合作需要的原則。
五、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批准開展的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需要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由自然資源部審批;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測繪部門意見。必要時,可徵求國務院相關部門意見。
省級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批准開展的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需要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由當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陝西、黑龍江、四川、海南由當地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批;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測繪部門意見。必要時,可徵求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
六、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開展的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中,確需使用涉密測繪成果;
(二)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需要、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及政策;
(三)申請對外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種類、範圍、內容、數量及精度等與使用目的一致。
七、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由開展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的中方單位向自然資源部或者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外方背景情況、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必要性及保密審查情況的說明;
(三)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開展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的檔案;
(四)合法有效的中方、外方身份證明材料;
(五)擬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來源、種類、範圍、內容、數量、精度、提供方式;
(六)擬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密級、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據等定密情況說明材料;
(七)擬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
(八)擬與外方簽訂的保密協定文本;
(九)申請人具備保密管理有關條件的機構人員、管理制
度、場所設施等相關說明材料或測繪資質證書複印件。
擬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為自然資源部門管理的測繪成果的,無需提供第(六)(七)項材料。
擬對外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審查由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保密審查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保密事項範圍為依據,判斷擬提供的資料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屬於何種密級及保密期限。
八、審批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審批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九、審批機關依法受理申請後,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將所有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轉送軍隊測繪部門徵求意見。
十、審批機關受理後應當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組織開展保密鑑定、安全評估和實地核查等。
十一、審批機關根據擬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和對外提供的實際需求提出保密技術處理要求。審批意見提出需進行必要的保密技術處理的,應當由指定的機構對擬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進行相應的保密技術處理。
十二、申請人應當與外方簽訂保密協定,限定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和知悉範圍,明確外方的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及保密協定文本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申請人應當在向外方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後10個工作日內,將簽署的保密協定複印件報審批機關備案。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
(一)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未經政府批准的;
(二)使用目的和用途不明確的,或者申請對外提供的成果內容與使用目的不一致的;
(三)成果對外提供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四)現有非涉密測繪成果能夠滿足需求的。
十四、申請人應當對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情況進行登記並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十五、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六、未經自然資源部或者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
十七、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法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有權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非法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行為。
十八、審批機關工作人員在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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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政機關 □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 □私營企業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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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合法持有的自有成果 □自然資源部門管理的成果 |
| □外方背景情況、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必要性及保密審查情況的說明 □開展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的批文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申請人為政府部門的除外) □外方身份證明材料 □涉密測繪成果密級、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據等定密情況說明材料 □擬提供的涉密測繪成果 □擬與外方簽訂的保密協定文本 □申請人具備保密管理有關條件的機構人員、管理制度、場所設施等相關說明材料或測繪資質證書複印件 □其他材料:__________________ |
| 申請人承諾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蓋章): 年 月 日 |
註:1.其他需提交的材料需加蓋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2.本申請表原件交審批機關,申請人留存複印件。
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測繪法》《測繪成果管理條例》要求,規範新時期、新形勢下對外交往和合作中的涉密測繪成果提供管理,我們起草了《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1983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對外提供我國測繪資料的若干規定》(國發〔1983〕192號),檔案自發布施行以來,對規範對外提供我國測繪資料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2010年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又印發《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審批程式規定》(測辦〔2010〕108號),進一步規範了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審批程式。但隨著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的發展,測繪成果種類、形式、秘密範圍、提供方式、套用領域以及使用環境發生很大變化,測繪資料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展,上述檔案內容已不能適應新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發展形勢,難以滿足新形勢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需要,部分內容存在與現行測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與已有的工作實踐不符等情況。因此,制定《辦法》,對於規範新時期、新形勢下對外交往和合作中的涉密測繪成果提供管理十分必要。
二、《辦法》有關情況的說明
(一)關於總體工作原則。《辦法》明確了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工作應遵循“既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又能適應對外交往與合作需要的原則”。在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有關的受理、提出審查意見、對涉密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做出審批決定等工作中應遵循以上原則。
(二)關於涉密測繪成果範圍。《辦法》明確了涉密測繪成果是指按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所確定的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測繪成果。根據對外提供的涉密成果來源,可分為自然資源部門管理的涉密測繪成果和申請人合法持有的自有涉密測繪成果。
(三)關於分級審批。《辦法》規定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批准開展的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由自然資源部審批;省級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批准開展的對外交往與合作活動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由當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四)關於申請條件等。結合工作實踐,《辦法》第六條規定了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3項具體條件;第七條規定了申請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條規定了不予批准的4種情形。
(五)出台形式。《辦法》將以部規範性檔案形式印發。《辦法》實施後,《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審批程式規定》(測辦〔2010〕108號)將予以廢止;待國務院開展檔案清理工作時,提出廢止《關於對外提供我國測繪資料的若干規定》(國發〔1983〕192號)的清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