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各專業部門、專業測繪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大地測量控制網、基本地圖、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測繪成果;專業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各專業部門、單位為業務需要完成的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 頒布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施行日期:2015年03月01日
條例全文,修訂的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測繪成果管理行為,建立測繪成果資源共享機制,促進測繪工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的匯交、管理和使用,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陸地、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大地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二)攝影、遙感測量獲取的底片、數據;
(三)地形圖、地籍圖、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
(四)工程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五)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成果簡介
第四條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分類提供、定期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進行更新,並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成果匯交
第七條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屬於測繪項目委託方或者由測繪項目委託方與測繪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測繪成果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定,對測繪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八條承擔基礎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和專業測繪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在測繪作業完成後,依照本條例規定,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測繪成果管理機構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九條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及相關資料;
(二)五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1:5000~1:100萬比例尺的整幅地形圖和地籍圖、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及其他正式印製的地圖;
(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電子地圖的磁碟、光碟;
(四)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測量數據及相關資料。
航空、航天攝影及其他攝影測量、遙感測量,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
第十條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目錄,應當遵守下列時限規定:
(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後六十日內匯交;
(二)專業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後四十五日內匯交;
(三)在基礎測繪、專業測繪中形成的攝影、遙感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後三十日內匯交。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意後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一條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整飾規範。具體要求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成果管理
第十二條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契約約定的標準。
測繪成果應當經過具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質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三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測繪成果資料庫和測繪成果信息查詢系統,並定期編印測繪成果目錄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測繪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信息網路和其他方式定期向社會發布測繪成果信息。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更新規劃,並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1萬比例尺地形圖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三)城鎮、經濟開發區1:5000或者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圖,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程、深度、面積、長度、位置和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第十六條涉密測繪成果密級的確定、調整和解密,依照有關保密的規定執行。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應當登記造冊,報經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指定專人監督銷毀。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涉密測繪成果的管理、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本省測繪成果的,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測繪成果管理制度。測繪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測繪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測繪成果或者副本。
第四章成果使用
第十九條測繪成果實行資源共享。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測繪成果信息系統查詢所需的測繪成果。
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需要進行測繪的,應當在立項前徵求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有適宜的測繪成果的,不得重複測繪,有關部門不得立項、撥款。
第二十條使用測繪成果的費用,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具體費用由使用人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雙方約定;
(二)國家機關行政管理、本省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程建設、基礎科學研究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因搶險救災、國防建設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使用;
(三)其他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其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前款第(一)、(三)項規定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應當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依法簽訂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具體範圍及其管理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國(境)外的投資者在本省投資建設,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享有與本省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而提供使用,給使用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本省測繪成果或者泄漏涉密測繪成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立項前,未徵求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重複測繪,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測繪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對外提供測繪成果或者在測繪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1年7月27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2014年11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
第三章 提供與利用
第四章 質量監管
第五章 安全與保密
第六章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11月27日經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陝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生產、更新、匯交、保管、提供、利用、銷毀和質量管理,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公共財政投入並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成果。基礎測繪成果之外的為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定期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推動現代化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與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進行更新,並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成果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完善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測繪成果套用宣傳,普及測繪成果知識,提高測繪公共服務能力,鼓勵測繪成果社會化套用。
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專業學術團體應當開展測繪成果套用宣傳、培訓、推廣活動,加強測繪人才培養。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生產、更新、匯交、保管、提供、利用、銷毀和質量管理,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公共財政投入並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成果。基礎測繪成果之外的為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定期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推動現代化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與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進行更新,並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成果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完善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測繪成果套用宣傳,普及測繪成果知識,提高測繪公共服務能力,鼓勵測繪成果社會化套用。
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專業學術團體應當開展測繪成果套用宣傳、培訓、推廣活動,加強測繪人才培養。
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
第九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工作。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工作:
(一)設區的市、縣級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二)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移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需要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一)衛星定位連續運行站,四等(D級)以上衛星定位測量、天文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等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等獲取的對地觀測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四)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
(五)地理國情普查及監測成果。
需要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一)工程測量成果目錄;
(二)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三)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四)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五)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目錄;
(六)公開版地圖目錄。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資料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匯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測繪成果資料後,應當出具匯交憑證,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和移交工作。
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照檔案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不得損毀、散失、轉讓,並對基礎測繪成果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異地備份存放場所的建設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工作:
(一)設區的市、縣級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二)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移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需要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一)衛星定位連續運行站,四等(D級)以上衛星定位測量、天文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等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等獲取的對地觀測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四)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
(五)地理國情普查及監測成果。
需要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一)工程測量成果目錄;
(二)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三)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四)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五)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目錄;
(六)公開版地圖目錄。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資料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匯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測繪成果資料後,應當出具匯交憑證,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和移交工作。
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照檔案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不得損毀、散失、轉讓,並對基礎測繪成果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異地備份存放場所的建設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提供與利用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套用。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履行法定手續;利用不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材料;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四)具備保密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和保密承諾書;
(五)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的項目設計書、契約書或者有關部門的項目委託、批准檔案。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申請利用下列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國家四等(含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以及C級(含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含衛星連續跟蹤站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三)基礎航空攝影、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等獲取的對地觀測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
(五)地理國情普查及監測成果;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申請利用下列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由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國家四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網和C級以下衛星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三)設區的市、縣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申請利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供的決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準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決定不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十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無償獲得的測繪成果,不得轉讓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 除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無償提供和使用的情況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非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的有償使用,由使用人和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協定約定。
測繪成果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第二十一條 對外提供我省行政區域內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時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於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數據、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本省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和衛星影像採購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向徵求意見的部門書面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其他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使用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或者與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相銜接,開展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和效率,降低社會管理成本。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格式,實行資源共享,充分利用各部門提供的地理信息數據及資料,及時更新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相關數據,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履行法定手續;利用不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材料;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四)具備保密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和保密承諾書;
(五)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的項目設計書、契約書或者有關部門的項目委託、批准檔案。
利用屬於國家秘密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申請利用下列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國家四等(含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以及C級(含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含衛星連續跟蹤站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三)基礎航空攝影、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等獲取的對地觀測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
(五)地理國情普查及監測成果;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申請利用下列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由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國家四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網和C級以下衛星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三)設區的市、縣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信息;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申請利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供的決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準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決定不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十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無償獲得的測繪成果,不得轉讓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 除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無償提供和使用的情況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非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的有償使用,由使用人和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協定約定。
測繪成果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第二十一條 對外提供我省行政區域內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時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於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數據、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本省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和衛星影像採購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向徵求意見的部門書面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其他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使用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或者與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相銜接,開展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和效率,降低社會管理成本。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格式,實行資源共享,充分利用各部門提供的地理信息數據及資料,及時更新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相關數據,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四章 質量監管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契約約定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完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並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限內使用。
測繪單位在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工程中使用的軟體、程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成果管理、使用等技術標準。
第二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監督檢查制度,對測繪成果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並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測繪成果質量的專項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向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測繪成果、測繪儀器檢定證書、契約、付款證明、技術設計書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標準規範和技術設計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客觀、公正做出檢驗結論,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條 項目出資人和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質量有爭議的,可以雙方約定或者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依法設立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完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並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限內使用。
測繪單位在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工程中使用的軟體、程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成果管理、使用等技術標準。
第二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監督檢查制度,對測繪成果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並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測繪成果質量的專項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向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測繪成果、測繪儀器檢定證書、契約、付款證明、技術設計書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標準規範和技術設計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客觀、公正做出檢驗結論,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條 項目出資人和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質量有爭議的,可以雙方約定或者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依法設立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第五章 安全與保密
第三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管理制度,確保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獲取、登記、歸檔、使用、審批、銷毀程式等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負責管理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人員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三十二條 存儲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要求,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及其網路,應當實行物理隔離,不得與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相連線,並遵守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未經批准,不得複製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經批准複製的,複製件按照原件的密級管理。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技術處理,未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開發產品確定的密級等級不得低於所用測繪成果的原定密級。
第三十四條 維修用於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辦公自動化設備或者銷毀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遵守相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測制的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單位應當在開展野外作業前書面告知測繪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管理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人員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三十二條 存儲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要求,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及其網路,應當實行物理隔離,不得與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相連線,並遵守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未經批准,不得複製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經批准複製的,複製件按照原件的密級管理。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技術處理,未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開發產品確定的密級等級不得低於所用測繪成果的原定密級。
第三十四條 維修用於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辦公自動化設備或者銷毀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遵守相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測制的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單位應當在開展野外作業前書面告知測繪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十七條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一)行政區域的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
(二)市、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位置、面積;
(三)主要河流長度、源頭的位置和範圍,主要湖泊面積、深度;
(四)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五)冠以“陝西”、“陝西省”,“全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六)地理國情普查、監測的成果;
(七)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同時屬於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其審核與公布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
(二)獲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技術方案、措施和成果資料;
(三)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對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審核意見,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聞廣播、對外交流、教學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十七條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一)行政區域的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
(二)市、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位置、面積;
(三)主要河流長度、源頭的位置和範圍,主要湖泊面積、深度;
(四)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五)冠以“陝西”、“陝西省”,“全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六)地理國情普查、監測的成果;
(七)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同時屬於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其審核與公布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
(二)獲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技術方案、措施和成果資料;
(三)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對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審核意見,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聞廣播、對外交流、教學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或者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處罰,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未依法出具匯交憑證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向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三)未依法編制和公布測繪成果資料目錄的;
(四)符合無償提供測繪成果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或者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處罰,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未依法出具匯交憑證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向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三)未依法編制和公布測繪成果資料目錄的;
(四)符合無償提供測繪成果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