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新測圖〔2007〕21號,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測繪局),各地、州、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5月31日自治區測繪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日自治區測繪局發布的《自治區各級測繪主管部門許可權內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辦法》(新測國〔2005〕56號)同時廢止。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局,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Government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of China
  • 地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文號:新測國〔2005〕56號
  • 發布時間:2007年6月11日
概要,內容,

概要

新測圖〔2007〕21號,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測繪局),各地、州、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5月31日自治區測繪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日自治區測繪局發布的《自治區各級測繪主管部門許可權內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辦法》(新測國〔2005〕56號)同時廢止。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局,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家測繪局《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提供、使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以下統稱基礎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本辦法。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申請使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州、市(地)、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並指定具體單位負責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和分發服務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與自治區其他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門建立共建共享機制。
第五條 自治區測繪局負責對申請使用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
(一)大地測量成果(三角點、水準點、GPS定位點及重力成果);
(二)1∶50萬、1∶25萬、1∶10萬、1∶5萬、1∶2.5萬、1∶1萬、1∶5千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三)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無償使用基礎測繪成果;
(五)本部門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特別許可;
(六)其他需要自治區測繪局審批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六條 州、市(地)、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使用以下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
(一)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1∶2000、1∶1000、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二)自治區測繪局委託審批的大地測量成果(三角點、水準點、GPS定位點)和1∶1萬比例尺基礎測繪成果;
(三)無償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成果;
(四)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特別許可;
(五)其他需要審批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七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請的基礎測繪成果範圍、種類和精度與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及政策。
第八條 申請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提交《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樣式見附屬檔案1)、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樣式見附屬檔案2)。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和《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原則上需提供原件,特殊情況下,可提供傳真件,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原件寄送至受理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審批工作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向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情況提交申請材料:
(一)屬於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中央駐疆單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本單位出具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辦事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其他單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及所在地州、市(地)、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辦事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屬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委、辦、局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辦事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屬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駐烏魯木齊市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辦事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其他兵團單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及所在地的師以上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出具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辦事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屬於外省區的單位及其他組織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及所在地的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辦事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屬於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新疆軍區或武警總隊級單位出具的公函、辦事人員的軍(警)官證。
(五)屬於高等院校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本單位出具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辦事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條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我區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提供自治區基礎測繪成果的,按照自治區測繪局《對外提供國家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材料,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以下決定:
(一)申請事項屬於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受理通知;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測繪成果使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覆的,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後,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使用批覆,應當自批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檔案。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不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被許可使用人持批准檔案到指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領取。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批准檔案的內容,及時向被許可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並告知其成果的密級、保密要求和智慧財產權等規定。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需與被許可使用人簽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使用許可協定》(樣式見附屬檔案3)。
第十五條 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規定使用基礎測繪成果:
(一)被許可使用人必須根據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使用,並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二)所領取的基礎測繪成果僅限於在被許可使用人本單位的範圍內(本單位以使用方在登記機關的登記為限),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擴散到其他單位(包括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
(三)被許可使用人若委託第三方加工、開發測繪成果,項目完成後,被許可使用人負有監督其銷毀相應測繪成果的責任。第三方屬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我國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的,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履行對外提供自治區測繪成果的審批程式,依法經自治區測繪局批准(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方可委託;
(四)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在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所形成成果的顯著位置註明基礎測繪成果著作權的所有者。
第十六條 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審批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被許可使用人獲準使用的基礎測繪成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檢查過程中,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閱或者要求申請人報送有關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七條 對基礎測繪成果的申請、審批、提供、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日自治區測繪局發布的《自治區各級測繪主管部門許可權內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辦法》(新測國〔2005〕56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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