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測繪成果管理條例》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測繪成果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11年7月26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測繪成果管理條例》辦法
  • 發布機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 發布時間:2011年8月10
  • 文號:第17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測繪成果管理條例》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自治區主席 努爾·白克力

《測繪成果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負責市 縣測繪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使用、管理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導,並組織實施保密工作監督檢查。

第五條

測繪成果實行匯交制度。
使用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受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收州、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應當及時移交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區測繪成果資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完成的測繪項目,中方有關單位向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同時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測繪成果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加工、編制公眾版測繪成果。

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下列事項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
(一)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依法應當無償提供的其他事項。
實施前款規定所發生的複製、製作等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網路系統,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使用財政資金建立基於地理位置的其他專業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網路系統或者與其相銜接,實行資源共享,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相關數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地表覆蓋等信息。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縣(市)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下列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以及D級以上空間定位網的成果;
(二)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三)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測繪成果。
申請使用由州、(地)、(市)測市縣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測繪成果,審批許可權、程式、條件等,依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使用的決定;不予批准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使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使用許可協定和保密責任書。

第十五條

經批准使用的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不得擅自向外國組織、個人提供。
確需複製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存儲設施符合保密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託其他單位利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進行規劃、設計、信息系統開發等活動的,應當與受委託單位簽訂保密協定;開發活動完成後,委託單位應當收回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受委託單位不得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

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資料,應當進行登記造冊,經單位主管負責人批准,在本級人民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測繪成果資料丟失或者發生泄密事件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

自治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公布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與自治區有關部門會商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向社會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建議公布自治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自治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勢、地貌分區位置;
(二)冠以“新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三)主要河流的源頭、長度,湖泊(水庫)面積、深度;
(四)重要山峰的高程;
(五)縣以上行政區域面積;
(六)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
前款規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同時屬於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教學科研等需要使用自治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將其使用的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複製、轉讓或者轉借的, (市)以上測由縣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外國組織、個人提供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由縣(市)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國務院《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