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本省國土範圍內(含大陸、海塗、海島、內海、領海)的重要地理數據(如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應當經省測繪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 地點:浙江省
  • 類型:實施辦法
  • 時間: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九日
發布信息,實施辦法,

發布信息

現發布《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葛洪升

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均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遍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其它有關的專題地圖等);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它有關地理數據;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分級歸口管理:
(一)省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各地、市、縣測繪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四)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測繪資料檔案館具體負責全省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省測繪局可根據需要授權地、市測繪管理部門儲存和提供該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六條 各地、各測繪生產單位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的專業測繪成果,應當由測繪成果所有單位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要求於次年第一季度向省測繪資料檔案館匯交成果目錄或副本。
第七條 在本省轄區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凡達到或超過《浙江省測繪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限額的測繪成果,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查驗收;限額以下的測繪成果,由各地、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各專業部門完成的只限本系統使用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驗收。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包括外省和軍事部門的測繪成果),必須向所在地測繪管理機構或測繪成果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開具《索取測繪資料專用函》,到省測繪資料檔案館領用或轉辦。
需要使用專業測繪成果的部門、單位,應當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第九條 軍隊系統所屬部門領用地方測繪成果,應當持南京軍區或駐浙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出具的公函,通過省測繪資料檔案館辦理。
第十條 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應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六條執行。
第十一條 使用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和省制定的保密法規管理。使用單位需要銷毀已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保密測繪成果時,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或相當於縣級單位)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或其上級主管領導批准,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並報省測繪資料檔案館備案。
第十二條 外國人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境內測繪的成果,其所有權屬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八條執行。
第十三條 凡是需要帶出境外和向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人員提供的各種測繪成果,必須按《浙江省測繪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執行。
第十四條 省外測繪生產單位在本省轄區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如需要出省外的,必須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七條要求,向省測繪資料檔案館提交測繪成果的副本或複製件。
第十五條 測繪成果實行著作權所有,有償提供。有償提供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的《測繪產品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的複製、轉讓或轉借,都必須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條十三條和《浙江省測繪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執行。
第十八條 違反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的,應當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測繪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該成果成本的兩倍以下的罰款直至停止向該單位提供測繪成果。
罰款一律交同級財政部門。
(二)丟失保密測繪成果和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測繪管理部門會同保密部門查處。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條款追究法律責任。
(三)因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使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省測繪局吊銷《測繪許可證》,停業整頓。經整頓後,再由測繪主管部門審查資格,重新發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是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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