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遼寧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在1990.09.17由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0.09.17
  • 實施時間:1990.09.1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規定》第二條所列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第三條 省、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收集、修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駐我省直屬機構(以下統稱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含本系統,下同)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接《規定》執行。
第四條 我省各測繪單位應按行政隸屬關係和《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各項內容,於每年一月底前分別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匯交上一年度本單位測繪完成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各項內容,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區或本部門測繪完成的測繪成果或副本。
第五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規定》第七條所列各項內容,在完成測繪任務後一個月內向測繪工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第六條 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對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測繪成果必須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保管,採用專櫃存放。提供使用測繪成果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七條 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按《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執行,並將銷毀測繪成果清冊,報省有關部門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省、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按《遼寧省測繪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分級管理的限額,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檢查驗收,實施質量監督。未經檢查確認質量合格的測繪成果,不準提供使用。
第九條 省、市有關部門需要使用測繪成果,應持本部門公函,到省、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由測繪成果權屬單位提供測繪成果;省、市有關部門的所屬單位需要使用測繪成果,應持本單位公函,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到省、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由測繪成果權屬單位提供測繪成果。
任何測繪生產單位,不得擅自向外單位或外系統提供測繪成果。
第十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未徵得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書面同意,不得複製、轉讓或轉借測繪成果。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不得拒絕提供使用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造成浪費。
第十一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貢獻或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的單位,由省、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物價部門按《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給予處罰。
省、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適用罰款處罰的,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相當於測繪成果工職費10%至30%的罰款。
(二)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測繪成果的,可以並處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罰款收入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的個人,按《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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