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安徽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在1992.10.26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0.26
  • 實施時間:1992.10.26
註:本辦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並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駐皖單位及大專院校應確定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其業務受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三)第五條第(五)項修改為:“銷毀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保密測繪成果,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鑑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銷毀時,經銷人、監銷人、單位負責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籤字。銷毀清冊應長期保存。”
(四)第十二條修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五)刪去第十八條。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他有關地理數據(包括坐標、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使用。
各行署、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駐皖單位及大專院校應確定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其業務受省人民政府測繪局或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成果的管理。
第四條 測繪成果應根據公開和未公開的不同性質進行管理。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內部使用”字樣,保密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密級。
保管測繪成果,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對測繪成果的保密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五條 保密測繪成果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存有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指定專人登記保管,按保密法規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機構或人員變動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二)保密測繪成果的收發、移交,必須詳細清點,登記造冊,履行必要的手續。收發、移交的登記簿、清冊應妥善保存。
(三)傳遞保密測繪成果,不準使用明碼、普通郵件,需要隨身攜帶測繪成果時,應指定專人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採用裝箱傳送的,應及時加封。
(四)保密測繪成果需公開使用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測繪局批准,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解密處理。
(五)銷毀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保密測繪成果,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鑑定後,報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測繪局批准。銷毀時,經銷人、監銷人、單位負責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籤字。銷毀清冊應長期保存。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局匯交上年度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目錄或副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藉圖、其他重要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有關重大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第七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省測繪任務,其測繪成果應全部移交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按前條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第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測制的測繪成果,國家和省規定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專職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驗收的,應經驗收合格後,方能提供使用。
第九條 測繪成果統一由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提供。
需要使用本地區或跨地區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持本單位公函到管理該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
軍事部門需要使用我省地方測繪成果,須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公函到省人民政府測繪局統一辦理使用手續。
第十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其範圍、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只限於辦理使用手續的單位使用,未經提供測繪成果單位批准,不得複製、轉讓或者轉借。確需複製的,應在申請報告中寫明複製原因、數量、時間、經辦人等,並經提供單位同意後,方可複製。保密測繪成果的複製品必須按原密級管理。
第十二條 省內各部門和單位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測繪局批准。
第十三條 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補交。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測繪成果收費標準或擴大收費範圍的,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五條 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由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複製、轉讓、轉借測繪成果價格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供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檢驗的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測繪成果的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處以下罰款或者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
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管理人員失職,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者擅自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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