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布《福建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布《福建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89.11.09由福建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布《福建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1.09
  • 實施時間:1989.12.01
現將《福建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福建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合我省對外開放、實行特殊政策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
(四)地形測量、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五)與測繪成果生產有關的地理數據和有關的各種專業資料;
(六)測繪生產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技術資料。
第三條 省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法規;負責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或指定的測繪行政主管機構(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負責測繪成果管理法規的貫徹實施;接受省測繪局的業務指導。
省有關部門、大專院校及國家駐省有關單位指定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主管本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測繪成果管理法規和貫徹實施;負責本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第四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縣屬局或相當於縣屬局以上的單位,應指定一個工作崗位,負責被使用的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並以崗位工作責任制的形式賦予職責(以下統稱設崗管理),設崗管理崗位確定後,應保證管理工作的連續性,確需變動的,需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機構(或所歸屬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備案。設崗管理人員變動時,由接替該崗位工作的人員接替該管理工作。設崗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所屬各單位的需用測繪成果的申請、領取、保管和提供使用;接受同級政府測繪行政主管機構(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建立管理機構,健全管理制度,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六條 測繪成果應當根據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各測繪單位自測的基礎測繪成果,均應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密級,並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確定;套用基礎測繪成果編繪的專業測繪成果,其密級不得低於所套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省屬專業部門制訂的專業測繪成果劃密規定,應報省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未公開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未公開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解密處理,並經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公開使用。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嚴格按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測繪資料、檔案銷毀登記表》造冊、登記、監銷,並向同級測繪行政主管機構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備案。
第八條 各單位、各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向省測繪局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其他重要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城市(含地轄市)和經濟開發區、投資區的地形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六)省級以上工程的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七)有關全省範圍的綜合性專業測繪成果的目錄(一式一份)。
第九條 外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在我省境內及屬我省管轄海域內測繪的成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條 索取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持同級政府測繪主管機構(或所歸屬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開具的“專用函”聯繫索取。
需用軍事部門或外省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持省測繪局的“專用函”聯繫辦理;軍事部門或外省單位需用本省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持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或所在省省級測繪主管部門的“專用函”聯繫辦理。
索取專業測繪成果,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測制的測繪成果,或委託外單位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後方能提供使用。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施有償提供,執行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頒布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確需複製、轉讓或轉借的,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主管部門批准;複製保密的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受委託完成的測繪成果,受託單位未經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複製、翻印、轉讓、出版。
第十四條 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無論是供在境內使用的,或是攜出境外使用的,均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解密處理,並經省測繪局批准後,方可提供使用。
攜帶或郵寄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出境,必須持有省測繪局簽發的《測繪資料出境許可證》,無許可證攜出,海關、邊檢有關單位應予沒收,並追究擅自對外提供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對舉報違反本管理辦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當事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測繪成果不合格,拒絕返工、修測的,由測繪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許可證》,並承擔其他單位完成這一任務所需的全部費用。
(二)違反測繪成果收費標準、擅自提高標準收費以及擅自出售不合格測繪成果的,由同級物委或測繪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非法所得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三)未經提供測繪成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提供測繪成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警告或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報批、擅自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尚未產生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產生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通報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擅自對外提供未公開測繪成果和丟失保密測繪成果不認真查處的單位負責人,由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執行行政處罰的罰沒收入,按國家規定上交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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