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成果匯交,第三章 成果提供與使用,第四章 成果共享,第五章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第六章 成果保密與安全,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號)
《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5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
省 長:蔣巨峰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共建共享與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匯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銷毀測繪成果,審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及其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及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城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相關數據和圖件;
(三)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四)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五)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等。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
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省測繪資料檔案館負責省級測繪資料檔案的保管工作。
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五條 匯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 成果匯交
第六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州)、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所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出具匯交憑證,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章 成果提供與使用
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第十條 凡需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出明確的使用目的和範圍,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測繪成果的保密等級和要求、著作權保護、準予使用的範圍應當在批准檔案中告知。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除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以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批下列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
(一)國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以及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三)多張連續、覆蓋範圍超過20平方千米的大於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四)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
其他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由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向使用單位提供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三條 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簽訂使用許可協定。使用單位主體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三)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
(五)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六)使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項目設計書、契約書或者有關部門的項目批准檔案;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函手續。
需要使用本省軍事測繪成果的,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成都軍區有關部門按照軍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辦理使用手續。
第十六條 被許可使用單位所取得的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僅限於本單位使用。
第十七條 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未公開測繪成果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於國家秘密的,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檔案應當由註冊測繪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測繪成果。
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
第四章 成果共享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制度和測繪成果共享機制,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並與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相銜接,避免重複測繪。
各地、各部門建立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四川省地理空間基礎框架是全省統一的地理信息基礎公共平台。
第二十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的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程,統一數據格式。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維護與更新工作,保持地理信息資料的現勢性。
第五章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
第二十二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一審核與公布制度。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以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經政府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一)經相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聯合勘定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州)、縣(市、區)界線長度、位置及行政區域面積;
(二)四川省版圖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等;
(三)擬冠以“四川”、“四川省”、“全川”、“全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四)四川省主要河流的源頭、長度,湖泊面積、深度;
(五)四川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六)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第六章 成果保密與安全
第二十五條 測繪成果使用和保管單位應當明確使用、保管責任,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
第二十六條 依據《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按照不同保密等級和範圍進行管理。
攜帶、傳遞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造成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損毀以及人為因素造成丟失、泄密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發生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複製;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複製品,按原保密等級管理。
利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成果或者產品,未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和審核批准,其成果或者產品不得低於所利用的測繪成果的保密等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管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造成秘密測繪成果丟失、損毀或者泄密的;
(二)擅自複製、轉借、轉讓、銷毀秘密測繪成果的;
(三)造成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損毀、丟失、泄密不及時上報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向境外組織、個人提供未公開測繪成果的;
(二)篡改或者偽造測繪成果的;
(三)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許可,擅自開發、使用、轉讓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布四川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