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測繪管理辦法

涼山彝族自治州測繪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彝族自治州測繪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
  • 地點:涼山彝族自治州
  • 實施時間:2008年4月1日
導語,正文,

導語

《涼山彝族自治州測繪管理辦法》已於2008 年2月21日經九屆州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州測繪管理,規範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有序發展,建立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保障測繪事業為我州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關於領取、使用和保存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涼山彝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航空攝影、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和保管等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涼山州人民政府及縣市人民政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切實落實測繪行政管理職能、職責。加強本行政轄區內的測繪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服從州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推進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國家設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依法批准。
在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平面坐標系統,並應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六條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
(一)由州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的基礎測繪項目:
1.涼山州行政區域內的三等以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C級以下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改造與複測;
2.州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3.州級重點工程,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測繪活動;
4.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州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二)由縣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的基礎測繪項目:
1.一、二級導線網、四等以下高程控制網的建設與維護;
2.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3.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4.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八條 縣市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本級政府發展與改革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州人民政府對國家確定扶貧重點縣開展基礎測繪工作給予適當財政支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各縣市基礎測繪項目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為5年。
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 地理信息系統建立
   第十條 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設,應符合統建、統管、協作、共享原則,禁止重複建設。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與系統建設、運行與管理工作。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其他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必須採用符合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為城鄉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進行的測繪活動,應依據已批准的城鄉規劃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實施。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地上、地下空間數據的採集、整理等工作,並負責空間資料庫的建設和更新,保障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地籍測繪規劃,並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及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範和規定。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範和規定執行。
縣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大型構築、建築物的變形觀測和重大地質災害監測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測繪、文化、公安、國安、保密、工商、旅遊、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地圖產品和市場、網際網路的監督管理。
影視、網際網路和各類出版物中出現或者在公共場所展示的繪有中國版圖的示意圖,加工、製作各種涉及中國版圖意識的地圖圖形產品,當事人應當事先將底圖或樣圖按國家有關規定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五章 測繪市場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相應等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從事測繪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條件並取得測繪作業證。
第十七條 使用財政資金3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項目業主或有關批准立項的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使用財政資金不足30萬元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已有可以利用成果的不得批准立項。
使用非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其測繪項目出資人有權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是否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提出意見,避免重複測繪。
第十八條 使用財政資金15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必須依法來確定測繪單位。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測繪項目除外。從事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分包測繪項目。
第十九條 測繪單位在涼山州境內開展測繪活動,應按規定在實施測繪項目前到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對在重要機關和要害涉密單位安全限制範圍內進行的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和危害的一切測繪活動,必須報國家安全機關備案。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涼山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除應當向州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登記資料外,還須依法接受涉外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審查通過後,方可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測繪工作實行日常監督檢查。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測繪資質證書和測繪作業證。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測繪儀器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確保測繪成果質量安全可靠。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二條 凡在涼山州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項目,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依法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以及承擔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依法向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其他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應依法向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儲存,並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並協調處理測繪成果質量糾紛。嚴格執行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及質量評定標準。建立測繪成果檢查驗收制度,對測繪成果的檢查驗收嚴格把關,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基礎測繪、地下空間信息等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在認定的範圍內提供使用。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按有權部門的規定執行。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無償提供。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六條 製作公示版數位化產品需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的,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凡需利用屬於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向使用單位提供,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妥善保管保密測繪成果,嚴防丟失和泄密,嚴禁轉借或者轉讓,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銷毀、複製。
涼山州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體積、容量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非經規定程式報批和發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公布。
第七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二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管理工作,按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誌。鄉(鎮)人民政府對測量標誌有維護、保養的責任。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可以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或個人負責保管,並簽訂委託保管協定。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損毀,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不得進行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由工程建設單位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遷建工作在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測繪單位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保持標誌完好,使用完畢,應由負責保管該標誌的單位和人員,查驗其完好狀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或者收回測繪作業證件:
(一)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單位擅自將承包的測繪項目分包的;
(二)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測繪資質證書、測繪作業證件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測繪資質變更、重新辦理和註銷手續的;
(四)超越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到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從事測繪活動的,依據《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由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行為,暫扣測繪儀器及其設備,限期補辦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查在影視、網際網路和各類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場所展示繪有中國版圖示意圖,或者加工、製作各種涉及中國版圖示意圖的地圖圖形產品的,依據《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由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由同級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不如實提供是否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造成重複測繪的;
(二)明知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卻違法批准該測繪項目立項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嚴重浪費的;
(三)發現測繪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同意,將其測繪成果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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