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是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42號)和《中共涼山州委 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涼山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涼委發〔2010〕18號)設立的州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 地區:涼山彝族自治州
- 主要職責: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 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西郊鄉三岔口東路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班子,地理位置,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州國土資源局掛牌的州大型水電工程移民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出。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州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對報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規劃調整進行初審。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爭議;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州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申報組織和實施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上報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州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執行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工作,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州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初審、轉報和州級採礦權登記。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效保護實施管理和監督;依法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秩序。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的實施,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利用調查,承擔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上報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全州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擬訂、監督實施全州地質災害年度預案和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申報並監督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恢復治理項目,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相關工作;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州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國土、礦產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科技交流和人才培養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有關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負責全州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科級幹部。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五)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涼山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機關效能建設、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目標考核和政務督察督辦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監察科。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組織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及行政執法決定聽證、論證活動,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組織並配合州局各部門搞好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督促各縣市國土資源局深入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動態巡查工作,組織州局不定期開展動態巡查工作;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和上級領導直接交辦的案件,負責重大國土資源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指導各縣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按程式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規範案件卷宗歸檔工作。
(三)規劃科。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全州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州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州巨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四)耕地保護科。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政策法規與管理辦法,組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申報和實施監管、驗收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州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集體土地占用的地方政策措施;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組織起草全州地籍管理的相關規定,並指導各縣市實施;擬定全州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工作相關作業指導書;負責全州土地權屬管理工作,指導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依法按許可權承擔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指導全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並承擔州本級土地登記工作;負責擬定組織實施全州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方案;負責指導全州地籍測繪、地籍調查和勘測定界審查認定工作;負責全州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培訓;指導全州各縣市地籍管理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年度供地計畫管理,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制度;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和轉讓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管理;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負責州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報州政府審批的州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各縣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七)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初審、轉報和州級採礦權登記工作;指導縣級採礦登記頒證工作;承擔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做好重點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年檢和督查工作,提高重點礦山的資源回採率和綜合利用率。完成年度礦山年檢和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等工作;組織公開選擇州級採礦權價款評估機構工作,負責州級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和州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備案工作;配合做好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的徵收,配合做好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礦產資源儲量科。
執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制度,依法對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轉讓、保留、註銷等行政許可項目開展調查和初審工作。依法審查、申報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項目;監督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實施,保護探礦權人合法權益,依法維護礦產資源勘查秩序;負責全州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評審、認定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工作,指導礦山開展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資料庫;開展建設項目壓覆礦產初審工作;管理地質礦產審查評估專家庫,按規定和程式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工作。
(九)資金監督管理科。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州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州國土資源系統財務工作,規範各縣市局財務管理制度,查處國土資源單位財務管理違規違紀問題。
(十)信息管理科。
負責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指導。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執法監察等國土資源相關基礎數據的採集、匯總、更新、管理和利用;負責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數據的管理、更新和利用;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執法監察、電子政務、辦公自動化、網上審批等信息化系統的建設、管理和技術指導;指導各縣市開展土地、礦權網上電子報件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承辦各縣市國土資源信息管理系統方案審查、成果驗收以及技術指導;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配合查處土地、礦產等違法行為;對各縣市國土資源信息管理系統的規範運行進行監督管理;配合人事科開展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隊伍的建設工作。
(十一)信訪科。
研究分析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檢查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受理和辦理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按照本部門的授權對州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核准、備案);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轉報;對需要進行專家論證、部門會審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對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十三)人事科(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承辦全州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公務員考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其領導幹部(含相同級別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訓、流動調配等工作;指導全州國土資源隊伍建設;承辦全州國土資源系統州管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及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總支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機關效能建設、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目標考核和政務督察督辦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監察科。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組織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及行政執法決定聽證、論證活動,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組織並配合州局各部門搞好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督促各縣市國土資源局深入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動態巡查工作,組織州局不定期開展動態巡查工作;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和上級領導直接交辦的案件,負責重大國土資源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指導各縣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按程式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規範案件卷宗歸檔工作。
(三)規劃科。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全州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州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州巨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四)耕地保護科。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政策法規與管理辦法,組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申報和實施監管、驗收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州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集體土地占用的地方政策措施;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組織起草全州地籍管理的相關規定,並指導各縣市實施;擬定全州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工作相關作業指導書;負責全州土地權屬管理工作,指導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依法按許可權承擔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指導全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並承擔州本級土地登記工作;負責擬定組織實施全州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方案;負責指導全州地籍測繪、地籍調查和勘測定界審查認定工作;負責全州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培訓;指導全州各縣市地籍管理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年度供地計畫管理,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制度;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和轉讓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管理;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負責州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報州政府審批的州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各縣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七)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初審、轉報和州級採礦權登記工作;指導縣級採礦登記頒證工作;承擔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做好重點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年檢和督查工作,提高重點礦山的資源回採率和綜合利用率。完成年度礦山年檢和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等工作;組織公開選擇州級採礦權價款評估機構工作,負責州級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和州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備案工作;配合做好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的徵收,配合做好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礦產資源儲量科。
執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制度,依法對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轉讓、保留、註銷等行政許可項目開展調查和初審工作。依法審查、申報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項目;監督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實施,保護探礦權人合法權益,依法維護礦產資源勘查秩序;負責全州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評審、認定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工作,指導礦山開展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資料庫;開展建設項目壓覆礦產初審工作;管理地質礦產審查評估專家庫,按規定和程式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工作。
(九)資金監督管理科。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州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州國土資源系統財務工作,規範各縣市局財務管理制度,查處國土資源單位財務管理違規違紀問題。
(十)信息管理科。
負責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指導。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執法監察等國土資源相關基礎數據的採集、匯總、更新、管理和利用;負責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數據的管理、更新和利用;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執法監察、電子政務、辦公自動化、網上審批等信息化系統的建設、管理和技術指導;指導各縣市開展土地、礦權網上電子報件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承辦各縣市國土資源信息管理系統方案審查、成果驗收以及技術指導;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配合查處土地、礦產等違法行為;對各縣市國土資源信息管理系統的規範運行進行監督管理;配合人事科開展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隊伍的建設工作。
(十一)信訪科。
研究分析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檢查全州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受理和辦理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按照本部門的授權對州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核准、備案);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轉報;對需要進行專家論證、部門會審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對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十三)人事科(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承辦全州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公務員考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其領導幹部(含相同級別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訓、流動調配等工作;指導全州國土資源隊伍建設;承辦全州國土資源系統州管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及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總支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涼山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專職機關黨總支書記1名(副縣級);總規劃師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4名。
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2名。
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3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委編辦、州監察局《關於明確州政府工作部門和州級有關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通知》(涼紀發〔2010〕20號)規定管理。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4名。
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2名。
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3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委編辦、州監察局《關於明確州政府工作部門和州級有關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通知》(涼紀發〔2010〕20號)規定管理。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4名。
領導班子
張邛林 局黨組書記、局長
日黑莫日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東升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李榮剛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 肯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鄒嘉興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徐 輝 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謝雲川 局黨組成員、總規劃師
沈史日:局黨組成員、機關黨總支書記
地理位置
地址: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郊鄉三岔口東路
涼山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