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
  • 發布時間: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 生效時間:1995年8月1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
《四川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已於1995年6月15日經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肖秧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市場管理,提高測繪成果使用率,避免重複測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測繪單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軍事測繪單位承擔民用測繪任務,按照本辦法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第三條 測繪單位承擔下列測繪任務,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各等級天文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測量、地籍測量、工程測量: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大於5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大於8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大於1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大於3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小於1:10000的測圖。
(三)經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准的國外或者境外的組織和個人承擔的測繪任務。
(四)同一測繪任務的測繪區域跨越市(地、州)行政區域的。
第四條 測繪單位承擔低於第三條規定限額的測繪任務的,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地、州)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辦理登記。測繪面積小於0.1平方公里的工程測量,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市(地、州)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在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後,應按季度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省外測繪單位承擔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應向四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經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准的國外或者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或者與四川省有關單位合作測繪,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並在實施測繪前向四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批准文書,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第六條 列入全國和省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編制或者申報測繪規劃的部門在實施測繪前將規劃任務已通知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不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第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實施測繪之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測繪單位介紹信;
(二)測繪資格證書;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四)《四川省測繪任務登記申報表》;
(五)測繪任務書或者契約書。
第八條 測繪單位經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查批准,領取《四川省測繪任務登記證》後,方可實施測繪。
測繪單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後,測繪任務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  《四川省測繪任務登記申報表》、《四川省測繪任務登記證》由四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不具備合法的收費證件或無營業執照;
(三)已有近期同等精度測繪成果。
第十條 測繪單位需要使用測量標誌的,在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時,應當繳納測量標誌維護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前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而從事測繪工作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地、州)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工作,限期補辦登記,逾期不辦理登記而繼續從事測繪的,可以處測繪工程總費用10%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測繪局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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