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在1994.09.19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2018年5月21日最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19
- 實施時間:1994.09.19
- 最後修正日期:2018年5月21日
辦法全文,第二次修改決定,
辦法全文
(1994年9月1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 根據2016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行政公署、市、縣(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省測繪局登記:
(一)各等級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三)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大於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大於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大於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大於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10000,測繪面積大於250平方公里。
(四)國家和省管建設項目的工程測量任務。
(五)編制各種公開出版地圖和書刊插附地圖,以及製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國界線和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測繪任務。
(七)涉外測繪任務。
(八)外省測繪單位承擔的測繪任務。
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報省測繪局備案:
(一)三、四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10000,測繪面積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以及跨縣的測繪任務。
(四)製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
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縣(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縣(市)測繪主管部門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一)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10000,測繪面積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製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
第七條 列入國家或省測繪計畫的測繪任務,由編制測繪計畫的部門於任務實施前1個月,將任務安排分別通知省測繪局和測繪任務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駐本省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測繪任務免予登記,其中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測繪任務,應依照前款規定通知測繪主管部門;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應當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第八條 測繪單位和個人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應於任務實施前持單位介紹信及有關檔案到測繪主管部門填寫登記表,經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後,發給測繪任務登記證。登記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測繪資格證書的副本或複印件。
(二)測繪任務契約書或上級下達任務檔案的副本或複印件。
因任務緊急無法在任務實施前辦理登記的,應於任務實施一個月內補辦登記。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
(二)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低於成本價格。
(三)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測繪成果。
第十條 測繪單位領到測繪任務登記證後,如測繪任務發生變動,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辦理任務登記時應交納測繪基礎設施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測繪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由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和限期補辦登記;逾期不補辦登記繼續違法測繪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擔有關測繪任務不通知測繪主管部門的,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扣繳其測繪資格證書,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王文濤
2018年5月21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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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刪去《黑龍江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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