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測繪管理辦法

《佳木斯市測繪管理辦法》是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一個關於測繪管理的相關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測繪管理辦法
  • 文號:佳政發〔2011〕21號
  • 發文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測繪標準,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四章 其他測繪,第五章 測繪資質,第六章 測繪市場,第七章 測繪成果,第八章 測量標誌,第九章 地圖管理,第十章 法律責任,第十一章 附 則,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通知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佳木斯市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佳政發〔2011〕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佳木斯市測繪管理辦法》業經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測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局是本市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測繪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測繪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政策,監督檢查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所轄縣(市)的測繪管理工作;
(二)起草有關測繪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測繪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下發執行;協助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測繪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執法培訓;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省級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市政府批准,並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根據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基礎測繪項目的需求情況,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負責對所轄縣(市)基礎測繪年度計畫進行備案。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地籍測繪工作;
(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和市級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根據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匯交的管理及目錄編制工作,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依法做好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服務;
(六)負責測繪資質單位測繪生產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考核認定工作,以及本行政區域內申報測繪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受理、初審和推薦轉報工作;負責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測繪資質單位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並負責其測繪資質證書的年度註冊工作;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的備案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作業證件的申請、審核、上報、統計和轉發工作,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作業證件;
(八)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與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地圖市場的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測繪、地籍測繪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建設工程項目建築定線、放線、驗線、竣工測量、變形測量以及撥地測量、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類工程和項目測量活動管理;
(十)查處各類測繪違法行為,並依法做出行政處罰。負責有關測繪行政複議工作。
第五條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進步和創新,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套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六條 測繪行政管理人員依法行政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從事測繪管理活動。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測繪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有權檢舉違法測繪行為。
第七條 外國組織或個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事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市國家安全技術部門登記備案,並對測繪人員、測繪範圍、測繪用途、測繪所使用的設備等進行備案說明。

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測繪標準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以及省、市地方規定的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省和市地方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標準。
為適應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適時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九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省、市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繫,並按以下程式報相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一)建立市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建立縣級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國家、省、市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繫轉換方式。
第十一條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必須經省級以上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套用的原則。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將基礎測繪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複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三)建立和維護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普查、測繪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七)按照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其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當地基礎測繪的建設,並根據社會經濟和城市發展需要,及時更新基礎測繪成果,為城市的經濟發展建設提供測繪保障。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資料庫應當及時更新數據及資料;
(二)平面控制網至少五年內複測一次,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至少三年內複測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地形圖應當實施動態更新,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基於統一標準建立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基礎上,建立本級地理信息數據的交換平台,健全交換機制,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四章 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第十七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或者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鋪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以前進行竣工測繪。竣工測繪成果以及廢棄的地下管線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六十日內向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在十日內提出反饋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測繪的,有關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複測繪的,不得批准立項。
第二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專業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一條 為便於測繪項目的跟蹤監督管理,工程測繪項目放驗線的職能應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經規劃部門審批立項的工程測繪項目,應由測繪管理處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放驗線,按要求向測繪生產單位下發測繪任務書,並組織進行測繪工程的放驗線測量。

第五章 測繪資質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並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非本市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前,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等材料,向市或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質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申請辦理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提出申請並上報有關材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初審合格後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已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申請資質升級或變更業務範圍的,需重新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測繪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法人代表等,應當及時提供變更信息,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上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在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更換《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年度註冊。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有關的情況和材料,以及與測繪業務活動有關的財務報表、賬冊、原始憑證及相關財務資料。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測繪業務。
第二十八條 測繪及其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業務。測繪單位聘用測繪及其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簽訂聘用契約,並按規定自行保管或委託當地有關部門代為保管所聘技術人員的人事檔案。
從事測繪作業的人員,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但屬臨時聘用從事非技術性勞務的人員除外。

第六章 測繪市場

第二十九條 本市測繪業務的委託、承接及相關服務等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測繪項目應該依法實行招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且契約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含三十萬元)的測繪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採取招標的方式委託。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三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招、投標測繪項目實施及執行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測繪項目承接單位必須具備測繪資質,並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內承接測繪業務。
測繪單位不得以掛靠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測繪業務。
第三十二條 測繪項目承包單位經發包單位同意,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並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三條 測繪項目單位和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委託測繪契約,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契約文本,全面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
測繪項目在委託與承接過程中,委託與承接雙方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將整體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測繪資質的作業限額;
(二)不按國家、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測繪;
(三)不執行測繪收費標準,壓低工程費用;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測繪項目實施前,測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備案,填寫《測繪任務登記申請表》,以取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測繪任務登記證》。已開始作業的測繪單位應在開始作業的5個工作日之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測繪項目登記手續,便於測繪成果質量跟蹤管理及測繪成果匯交。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行業信用建設,並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單位的資質、業績、質量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對從事測繪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和公示。

第七章 測繪成果

第三十六條 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基礎測繪成果由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維護、更新、提供;非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項目單位負責管理,並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後六十日內,依法向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基礎測繪成果副本或者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後,應當向匯交單位出具匯交憑證。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以利於測繪成果的套用和共享,避免重複測繪。
第三十八條 測繪成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或者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複製、編輯、轉讓、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
受委託完成的測繪成果,未經委託方同意,受委託單位不得擅自複製、編輯、轉讓或衍生其他測繪成果。
第三十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履行其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並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應認定為不合格: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材料的;
(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嚴重缺失或管理混亂的;
(三)測繪項目資料不歸檔或歸檔不全且拒絕改正的;
(四)弄虛作假或偽造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第四十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組織實施單位還應當按規定,委託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成果檢驗。未按規定委託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四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測繪單位應當接受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
單位或個人使用各種載體的測繪成果,以及在城市規劃、地籍測繪、房產測繪、水利工程等方面使用的測繪成果,須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與測繪成果有利害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認為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與答覆。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提供可靠、安全的測繪成果,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儀器和設備,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到省儀器質量技術檢驗部門進行檢校,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測繪成果視為不合格。
第四十三條 為提高測繪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各測繪單位要積極參加國家、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各種業務技能培訓學習。
第四十四條 測繪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確定秘密範圍和秘密等級,並按照相應密級加以保管防護。
第四十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特別是涉外工作中需要使用保密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家安全技術部門備案。
對外提供或攜帶尚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出國(境)時,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國家安全技術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方可提供或攜帶出國(境)。
第四十六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使用單位銷毀失去使用和保存價值的測繪成果時,應當按照《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我市地理空間框架計算機網路構架、拓撲結構、網路防火牆受到攻擊,應當及時向市國家安全技術保衛部門報告。

第八章 測量標誌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普查和維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證測量標誌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誌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誌使用後的完好情況。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各類測量標誌,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不得採礦、取土、挖沙、採石、爆破、射擊或進行其他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五十條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或者使該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逐級上報,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並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後,有關單位或個人方可移動、拆除或覆蓋。移動、拆除或覆蓋過程應在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
第五十一條 影響衛星大地測量的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距離永久性測量標誌二百米以上。確需在二百米範圍內選址的,將選址方案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章 地圖管理

第五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強化國家主權意識,嚴格對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的製作、加工、展示、登載、銷售等活動進行檢查和審核,嚴肅查處手續不齊全、質量存在問題,特別是有損於國家領土完整的不合格地圖產品。
第五十三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經營地圖廣告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地圖廣告業務資格,並持公開出版地圖的書號證明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關於同意地圖載體發布廣告的證明,方可開展地圖廣告業務經營活動。行政區劃地圖和非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用於發布廣告。
第五十四條 公開出版的地圖應當在地圖上註明下列內容:
(一)國界線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畫法的依據;
(二)地圖編制、出版、印刷、發行單位;
(三)書號、版號、出版日期、印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地圖審圖號。
刊登廣告的地圖還必須載明廣告經營許可證號。
第五十五條 展示、登載的地圖,應當載明製作單位名稱和地圖審圖號。通過網際網路出版地圖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出版、展示及銷售的各類地圖及地圖產品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合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公開出版、展示及銷售地圖及地圖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持相關材料到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審核。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九條 外國組織及個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非法進行測繪活動,根據《國家安全法》有關規定由測繪部門會同國家安全部門互通案情聯合辦案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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