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湖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1996年3月13日通過的,1996年4月22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task in HuNan province
  • 通過時間:1996年3月13日
  • 頒布時間: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2號)
《湖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已經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市場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列入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規劃編制部門的任務安排通知後,不再另行登記。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駐本省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系統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範圍內測繪任務的,免予登記;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的,應當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航空攝影測量和遙感測繪任務的登記可以與計畫報批結合進行。
第三條 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任務登記工作,地、州、市、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第四條 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任務登記:
(一)四等以上大地測量、控制測量面積超過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測量超過下列面積的:
比例尺1:500 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 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 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 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400平方公里
(三)超過10平方公里的地籍測繪;
(四)省、地、州、市行政區域的界線測繪;
(五)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測繪;
(六)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測繪和涉外項目的測繪。
第五條 地、州、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下列測繪任務登記:
(一)四等以上大地測量、控制測量面積在5-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測量在下列面積範圍以內的:
比例尺1:500 5-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 10-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 20-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 3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400平方公里
(三)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籍測繪;
(四)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
(五)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測繪。
第六條 縣(市、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下列測繪任務登記:
(一)地形測量不足下列面積的:
比例尺1:500 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 1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 2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 3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平方公里
(二)四等以上大地測量、控制測量面積不足5平方公里的。
第七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施測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測繪任務登記部門申請測繪任務登記。
因任務緊急無法在施測前辦理登記的,應當在施測後30日內補辦登記。
第八條 申請測繪任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按照省國土測繪管理局統一制發的《測繪任務申報登記表》的要求如實填報。
第九條 測繪任務登記部門在收到測繪任務登記申請後,應當查驗申請者的《測繪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以及測繪契約、技術設計書等檔案;並在1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核發《測繪任務登記證》;不予登記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者。
第十條 申請測繪任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體測繪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任務登記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的;
(二)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
(三)在申請施測的範圍內已有符合國家技術規範要求的同類型的測繪成果的。
第十一條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後測繪任務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所有者憑《測繪任務登記證》向使用單位有償提供基礎測繪資料。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在任務完成後,應當向測繪任務登記部門報送驗收報告、技術總結等資料。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測前應當進行測繪任務登記而未登記的或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辦登記的,由測繪任務登記部門按《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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