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吉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1995年12月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
  • 發布日期:1995-12-08
  • 生效日期:1995-12-08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吉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1995年12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測繪活動的巨觀調控和測繪市場的管理,避免重複測繪,提高測繪成果資料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施測前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省測繪局和市(州)、縣(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第四條測繪任務登記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到相應的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條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省測繪局登記:
(一)各等級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他四等以上的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達到下列限額的地形測量(含水下地形,下同)、工程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達到8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達到15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達到2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達到5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達到1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6.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達到2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三)用於測繪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四)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五)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六)港、澳、台和涉外的測繪項目。
(七)省外測繪單位承擔的測繪任務和軍事測繪單位承擔的非軍事測繪任務。
(八)測繪範圍跨越兩個市(州)以上區域的測繪任務。
第六條下列測繪任務,應向市(州)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市(州)所在地城區的5″、10″級三角測量和導線測量。
(二)達到下列限額但小於省級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3-8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5-15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10-20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30-50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50-100平方公里以內;
6.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在100-200平方公里以內。
(三)達到下列限額但小於省級限額的地籍測量、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2-8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4-15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6-20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25-50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25-100平方公里以內;
(四)市(州)所在地城區內10KM及以下的各種線路測量。
(五)市(州)所在地城區內10KM及以上的各種線路測量。
(六)測繪範圍跨越兩個縣(市)區域的測繪任務。
第七條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縣(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縣(市)行政區域內的5″、10″級三角測量、導線測量。
(二)達到下列限額但小於市(州)級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0.5-3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1-5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2-10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5-30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25-50平方公里以內;
6.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在50-100平方公里以內;
(三)達到下列限額但小於市(州)級限額的地籍測量、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0.1-2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0.5-4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1-6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5-25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10-25平方公里以內。
(四)縣(市)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五)縣(市)行政區域內的2KM及以上的線路測量。
第八條列入國家和省測繪計畫的測繪任務,編制測繪計畫的部門已於任務實施前一個月將任務安排分別通知省測繪局和測繪任務所在地的市(州)、縣(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不再另行登記。
第九條測繪單位和個人在測繪任務實施前,須持介紹信及有關檔案到相應的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時,應提供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測繪資格證書;
(二)收費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三)計畫任務書或測繪任務契約書;
(四)技術設計書。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准的測繪業務範圍;
(二)不具備合法的收費手續;
(三)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四)測繪地區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測繪成果。
第十一條接到登記申請的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符合登記條件並屬於本部門登記許可權的應發給《測繪任務登記證》。對不屬於本部門登記許可權的,有義務告之申請登記者到相應的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二條測繪單位應主動持《測繪任務登記證》到任務所在地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接洽,並接受當地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十三條測繪單位或個人領取《測繪任務登記證》後,若任務發生變化,應交回原登記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若任務取消,應主動交回登記證;並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憑《測繪任務登記證》提供測繪成果,否則,不予提供。
第十五條省、市(州)、縣(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測繪任務登記對測繪單位的資格、測繪活動以及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對違法單位作出處罰。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而進行測繪的單位或個人,由縣以上(含縣)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可處以500-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弔扣或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本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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