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號
- 發布日期:1995-12-08
- 生效日期:1995-1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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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必須辦理測繪資格審查認證手續,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第三條吉林省測繪局負責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市、州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對測繪申請單位和個人進行初審。
市、州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對測繪申請單位和個人進行初審。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國家測繪局的規定執行;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省測繪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五條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相適應的合格儀器設備和設施;
(二)有規定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三)有固定的辦公住所;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單位申請的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獨立建制的單位。
(一)有相適應的合格儀器設備和設施;
(二)有規定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三)有固定的辦公住所;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單位申請的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獨立建制的單位。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時,應當向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和資料:
(一)《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建立測繪單位的檔案;
(三)單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測繪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
(五)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合格證書;
(六)在職測繪人員的正式統計報表;
(七)本單位經過省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鑑定合格的測繪成果或技術資料;
(八)單位辦公住所證明。
個體測繪業者應提交資產證明和乙級以上測繪單位的技術擔保證明。
(一)《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建立測繪單位的檔案;
(三)單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測繪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
(五)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合格證書;
(六)在職測繪人員的正式統計報表;
(七)本單位經過省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鑑定合格的測繪成果或技術資料;
(八)單位辦公住所證明。
個體測繪業者應提交資產證明和乙級以上測繪單位的技術擔保證明。
第七條測繪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在申請測繪資格審查認證時應當具體申報開展的測繪業務範圍。
第八條測繪資格審查和頒發證書實行分級管理。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查和發證,由國家測繪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查和發證,由省測繪局負責。
第九條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經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測繪局組織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20日內報國家測繪局審查。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和申請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個體測繪業者,經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市、州測繪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15日內報省測繪局進行資格審查。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和申請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個體測繪業者,經申請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市、州測繪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15日內報省測繪局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條省、市、州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在接到測繪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及時通知補全。省測繪局對符合條件的乙、丙、丁級資格的申請應當在審查完後3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新組建的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集體所有制測繪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不得申請甲級、乙級《測繪資格證書》;不得承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任務。
第十三條在本省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以外的測繪任務,或者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的,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在本省的軍事測繪單位承擔非軍事測繪任務或者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的,由該軍事測繪單位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測繪資格審查意見,依照本辦法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按國家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六條甲、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後,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出複查申請,由發證機關組織進行複查和換證工作。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檢。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範圍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檢。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範圍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本省《測繪資格證書》的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吉林省名稱代碼+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進行測繪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甲、乙級《測繪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外省來本省作業的丙、丁級測繪單位,須經省測繪局對其測繪資格另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必須按照證書等級規定的業務範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規定等承擔測繪任務。
各等級測繪資格的作業限額規定按國家測繪局規定執行。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塗改。
各等級測繪資格的作業限額規定按國家測繪局規定執行。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塗改。
第二十二條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在執行國家指令性測繪任務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外省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時,必須到省測繪局進行任務登記。
第二十三條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在兩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的,發證機關可以收回證書。
第二十四條申請證書者必須據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欺騙虛報。
第二十五條各級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經營測繪業務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的50%-100%罰款。
承擔測繪業務超過《測繪資格證書》的業務範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規定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停止測繪作業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視其情節並處違法所得的50%-100%罰款。
承擔測繪業務超過《測繪資格證書》的業務範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規定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停止測繪作業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視其情節並處違法所得的50%-100%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持證者沒收非法所得,視其情節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持證方吊銷《測繪資格證書》1-2年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吉林省測繪局通報批評,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持證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因質量低劣給用戶造成損失的,該測繪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吉林省測繪局對其處以降低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的處罰。
個體測繪業者產生的成果質量問題,為其承擔技術擔保的測繪單位負有連帶責任。
個體測繪業者產生的成果質量問題,為其承擔技術擔保的測繪單位負有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各級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