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為部門規章,是國家測繪局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的規定,共有32條,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 部門:國家測繪局
  • 施行:二○○○年九月一日
  • 屬性:管理條例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規章名稱: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國家測繪局令
第 8 號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已於二○○○年八月八日經國家測繪局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經國土資源部批准授權,現予發布,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發布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 長 陳邦柱
二○○○年八月八日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發布,二○○○年八月八日修訂)

詳細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l、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範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幹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複印件);
4、主要儀器設備及套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後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後,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並於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後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並於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後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後,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複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範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採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者擅自塗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並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塗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轉讓、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採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用戶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發布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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