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測繪資質管理,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第四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六章 測量標誌管理,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行業的管理,規範測繪市場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本地區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第五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省地籍測繪規劃,並由省測繪管理機構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第六條 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民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測繪單位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越權執法。
第二章 測繪資質管理
第九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在本部門業務範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審查,並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業法人或者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單位。
(二)與所承擔測繪項目相適應的,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相應數量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四)健全的技術、質量和資料管理制度。
(五)測制的測繪成果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含部頒標準、專業標準)。
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按照省測繪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的,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初審,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發證。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報省測繪管理機構評審、發證。
第十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和換證工作。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年檢。
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的主要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測繪資格等級或業務範圍的,應當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申報,重新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變動,應當及時向證書批准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的審查收費,按照省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
第十六條 凡列入國家,省基礎測繪計畫以及專業測繪計畫的年度測繪任務,由編制測繪計畫的部門在施測前一個月內將計畫安排書面告知省測繪管理機構和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不再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測繪單位承接市場測繪項目,應當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施測前由測繪單位根據下列限額分別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並報送技術設計書。
(一)省級限額
1.國家四等以上的三角(導線)、水準、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
2.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3.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4.100公里以上的線路管線測量。
5.大於以下面積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 10 20 30 50 100
6.編制1:25000以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圖,省、市級各種比例尺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7.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
(二)市級限額
1.5秒級平面控制測量,10公里以下的四等水準測量。
2.30公里至100公里的線路管線測量。
3.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
4.以下面積的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面積(平方公里) 3-10 5-20 10-30 25-50 20-100
5.編制縣(市)級各種比例尺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6.市重點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
(三)縣級限額
1.10秒級平面控制測量。
2.5公里至30公里的線路管線測量。
3.以下面積內各類測繪項目: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面積(平方公里) 0.1-3 0.25-5 1-10 10-25
專業測繪的管理限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等級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擔測繪任務。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必須填寫《測繪任務登記申請表》。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就下列內容對申請的測繪項目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發給《江蘇省測繪任務登記證》。
(一)測繪項目應當與《測繪資格證書》核准的等級、業務範圍相符。
(二)依法訂立的測繪契約文本,以及經委託方同意的技術設計書。
(三)測繪項目收費符合國家規定,並有合法的收費許可證。
(四)非重複測繪項目。
第十九條 測繪單位憑《測繪任務登記證》或專業主管部門的測繪任務書,按照有關規定,向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索取與該測繪項目有關的測繪成果,使用測繪項目範圍內的測量標誌。
第二十條 進入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包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測繪市場活動應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測繪項目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契約,使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測繪契約文本。
第四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主管本省地釁編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
編制普通地圖的,應當經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查,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也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地圖審核人員應當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書上崗。
第二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省民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標準樣圖行政區域界線的繪製應當以國務院批准的界線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編制出版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公開地圖,應當使用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作為地理底圖,並由具有地圖出版資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圖出版前的審核備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地圖審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的,由編制單位送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核。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並必須由具有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刷。
第二十五條 凡繪製有中國國界線和本省省界線的,用於重要公共場所張掛、影視播放、報紙刊登和廣告宣傳的示意地圖,送審單位應當在展示、播映、登載前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核。
第二十六條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全省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審核出版社地圖出版申請時,應徵求省測繪管理機構的意見。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單位按照專業分工範圍,可以出版經審查批准的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
第二十七條 本省專業出版社從事旅遊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非國家正式出版單位,不得從事任何地圖的出版業務。
第二十八條 出版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管理機構組織審定,省具有教學地圖出版範圍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對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保證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測繪成果的部門和測繪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保管設備,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測繪成果保密等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不夠密級又不宜公開的測繪成果可定為《內部資料》。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銷毀密級測繪成果應當先經過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審核後,由使用測繪成果單位的縣(處)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按規定造冊、登記、監銷。
第三十一條 測繪成果屬於智慧財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測繪成果不得非法複製、轉讓、轉借、銷售。確需複製時,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的管理部門批准。複製的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受委託完成的測繪成果,未經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複製、翻印、轉讓、出版。
第三十三條 需要複製保密地形圖的單位,應當遵守《印刷、複印等行業複製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並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複製整幅密級地形圖。比例尺小於1:1萬(含1:1萬)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比例尺大於1:1萬以及專業要素已標繪在密級地形圖上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
(二)對密級地形圖的局部範圍進行複製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其複製的地形圖按原密級管理。
駐寧的部、省屬單位和大專院校需要複製密級測繪成果的,應當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四條 採用電子信息技術存取、處理、傳送密級測繪成果,按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1:1萬及更小比例尺數位化地圖測制和更新,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測制的基礎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測制的測繪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公開招標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法定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測繪市場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加蓋本單位測繪資格專用章後,再交付委託方使用。
第三十六條 需要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持單位正式公函按照歸口系統到所在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開具《索取測繪成果專函》,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辦理領用或轉函手續。
政府部門需要使用軍事部門密級測繪成果,或軍事部門需要使用地方密級測繪成果的,應當分別到省測繪管理機構或南京軍區測繪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對測繪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定期進行保密檢查,並及時報同級測繪管理機構和保密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在同級保密部門的指導下,對領用密級測繪成果的單位進行定期的保密檢查。發現失密、泄密事故,應及時查處,並報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和保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測繪成果的,項目主辦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由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併到省或市保密部門辦理出境手續。為了確保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送審單位應當徵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同意後,再報省測繪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制完成的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駐本省的直屬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測繪項目完成後,向省測繪管理機構無償匯交下列目錄或副本:
(一)按國家基準和技術標準施測的國家等級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副本包括:成果表、展點圖(路線圖)、點之記、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驗收報告。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光碟)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地籍圖、普通地圖,以及全國性、全省性的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二份)。
(五)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中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一式一份)。
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接收單位應當作為測繪檔案永久保存,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提供。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的測繪項目,其測制的測繪成果或副本,由該測繪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協助委託單位匯交。
第四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以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
專業測繪項目,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已建立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城市或地區,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與有關部門商定,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並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六章 測量標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測量標誌是重要的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測量標誌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築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義務保管制度。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誌委託測量標誌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管,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明確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委託方將委託保管書抄送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負責保管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其保管的測量標誌經營進行檢查,發現被移動或損毀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的領導,增強公民依法保護測量標誌的意識。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同意拆遷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單位應當憑批准檔案通知測量標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條 承擔市場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用於測量標誌的維護。
外國組織、個人以及外省測繪單位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施測前應當到省測繪管理機構辦理驗證登記,並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
第四十八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測量標誌維修規劃,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維修計畫,並組織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統一實施。
專業單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由其建設單位自行負責維護。
第四十九條 測繪人員憑測繪工作證件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並接受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監督和測量標誌保管人員的查詢。測繪人員使用中應當確保測量標誌的完好。
第五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管單位和人員,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盜竊測量標誌的行為;有權制止無測繪工作證件的人員使用測量標誌;有責任查驗測量標誌完好狀況。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測繪管理機構,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測繪生產或測繪科學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測繪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保護測量標誌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模範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表現突出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地籍測繪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機構和省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江蘇省測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