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測繪資格證書》持 證單位的監督管理,完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辦法
- 時間:1997年6月27日
- 簡稱:持證單位
- 頒布單位:國家測繪局
國家測繪局1997年6月27日第4號令發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以下 簡稱“持證單位”)。?
第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 ),是指頒證機關依法對持證單位每年進行一次的檢查驗證,確認其是否繼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測繪資格。 ?
第四條 測繪資格年檢實行分級檢驗和委託檢驗。?
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領導與監督管理,並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 證單位年檢。也可委託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
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組 織實施,並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委託市(地、州)管理測 繪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
第五條 持證單位必須接受測繪資格年檢。?
本年度領取《測繪資格證書》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檢。?
第六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證單位需在 每年的3月5日前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
第七條 測繪資格年檢期間,對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等事項提出變更申 請的,在年檢的同 時予以辦理;對《測繪資格證書》業務範圍調整和測繪資格等級升級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 於5月1日以後開始辦理。?
第八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主要內容:?
1、單位名稱、住所、法人代表及體制變更情況;?
2、當年在職測繪人員情況;?
3、儀器設備情況;?
4、測繪質量管理及測繪產品質量情況;?
5、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根據測繪資格年檢工作需要,國家測繪局規定當年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重點。?
第九條 測繪資格年檢程式:?
1、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到指定的機關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報告書》(以下 簡稱《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持證單位按規定進行自檢;?
3、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向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報送《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及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的有關材料;?
4、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需要時到持證單位檢驗;?
5、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對持證單位提出年檢意見,頒證機關在其副本上進行登記;?
6、年檢機關統計匯總年檢情況並向上級年檢機關報告。
第十條 測繪資格年檢中持證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測繪資格證書》全部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收費許可證》副本;?
4、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明(原件);?
5、測繪行業年度統計表;?
6、新增測繪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複印件),增減測繪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證明性文 件,機構、法人代表變更的批件;?
7、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測繪資格年檢專用章和測繪行業年 度統計表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 年檢機關退回持證單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內重新填報。?
第十三條 頒證機關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1、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的,或者其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檢機關在年檢中進行的有關檢查的;?
3、測繪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標準的;?
4、主要測繪儀器的品種或者數量達不到標準或者計量檢定不合格的;?
5、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
6、嚴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的。?
第十四條 對未通過年檢的,頒證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採取緩期登記或者不 予登記的處理,對 緩期登記的不超過6個月。緩期登記期限滿後,仍未達到規定的標準不能通過年檢的,按不 予登記處理。對不能通過年檢不予進行登記的,可視其行為情節,分別採取取消其部分測繪 業務範圍、降級或者吊銷《測繪資格證書》。凡吊銷《測繪資格證書》的,由頒證機關向社 會公告,並向工商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工商、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測繪經營項 目和《收費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在測繪資格年檢中持證單位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由 頒證機關吊銷其《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測繪經營活動。頒證機關對年檢截止日 期前未參加年檢的單位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由頒證機關吊銷其 《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經測繪資格年檢發現持證單位存在應當依法給予處罰事項的, 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測繪資格年檢結束後,由年檢機關對年檢情況進行統計並作出 年檢總結,報上級測繪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在測繪資格年檢工作中對頒證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 規定給予的處理不服的,按《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行政複議。?
第十九條 測繪資格年檢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的,由 所在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