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江西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在2000.06.02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6.02
  • 實施時間:2000.06.02
簡介,條目,

簡介

經2000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條目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行業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產品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測繪單位應當在施測前,按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許可權,到測繪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聯合承擔測繪任務的,由總攬或者主要承攬測繪任務的單位辦理登記。
列入全國和省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測繪單位應當在施測前一個月,將年度測繪計畫連同原規劃一併提交省測繪主管部門,可不再另行登記。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測繪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當向省測繪主管部門登記,並由省測繪主管部門抄送有關下一級測繪主管部門:
(一)各等級天文測量、重力測量,E級以上GPS測量以及四等以上(含四等)三角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
(二)用於測繪的攝影與搖感;
(三)符合下列規定限額的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數位化測繪、地形測繪、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2、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
4、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
5、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
(四)編制、印刷和出版普通地圖、地圖冊(集),編制、印刷保密地圖、內部地圖;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測繪範圍跨越地(市)行政區域的測繪;
(八)50公里以上的線路測量中的基礎測繪;
(九)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以及外國的組織、個人單獨或者與本省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承擔的測繪任務;
(十)外省測繪單位來本省承擔的測繪任務;
(十一)省級以上重點工程中的基礎測繪;
(十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立、改造首級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
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行政公署的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設區的市或者行政公署的測繪主管部門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一)符合下列規定限額的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數位化測繪、地形測繪、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30平方公里以上100平方公里以下;
2、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1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3平方公里以上20平方公里以下;
4、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以上10平方公里以下;
5、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3平方公里以下。
(二)縣級以下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三)測繪範圍跨越縣(市、區)行政區域的測繪;
(四)20平方公里以上的5″級控制測量;
(五)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線路測量中的基礎測繪。
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當向縣(市、區)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縣(市、區)測繪主管部門報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並抄報省測繪主管部門:
(一)符合下列規定限額的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數位化測繪、地形測繪、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3平方公里以下;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0.3平方公里以上2平方公里以下;
3、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0.1平方公里以上1平方公里以下;
(二)5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的5″級控制測量;
(三)5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線路測量中的基礎測繪。
第七條 測繪單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應當按本辦法第四、五、六條限額規定於施測前持下列證件和材料到相應測繪主管部門填寫《測繪任務項目登記表》,經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後,發給《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
(一)測繪資格證書副本;
(二)物價管理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測繪契約文本;
(五)技術設計書。
第八條 測繪主管部門在收取測繪任務登記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申請者。
第九條 《測繪任務項目登記表》和《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由省測繪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作業區域或者作業限額的;
(二)該測繪地區已有近期同等精度測繪成果的。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領到《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後,如測繪任務發生變動,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經核准登記的測繪單位使用測量標誌應當繳納測量標誌使用費。具體標準由省測繪主管部門提出,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收取的測量標誌使用費,按預算外資金有關規定管理,專項用於測量標誌的保護。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測繪任務登記而進行測繪的單位,由相應的測繪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活動,限期補辦登記;逾期未補辦登記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測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測繪任務登記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測繪任務登記限額規定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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