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在1999.01.21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1.21
  • 實施時間:1999.01.21
1998年12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行業管理,完善測繪市場的監督和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工作的社會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承擔民用測繪任務的軍事測繪單位施測前,按限額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到規定的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測繪任務包括: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工程測量、地形測量(含水下地形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和地圖編制與印刷。
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在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一)國家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測量(含衛星定位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
(二)各種比例尺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測繪;
(三)以下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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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1∶2.5萬 |1∶1萬 |1∶5千 |1∶2千 |1∶1千 |1∶5百 |
|---|------|----|----|----|----|----|
|面積 | | | | | | |
|(平方| 100  | 50  | 25  | 8  | 4  | 2  |
|公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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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上述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相應範圍內進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測量;
(五)編制出版和印刷地(市)以上各種國家秘密地圖、內部地圖和公開地圖,以及製作公共場所懸掛的繪有國界線和自治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圖;
(六)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及涉外測繪項目;
(七)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單位在我區承擔的測繪任務;
(八)測繪範圍跨地(市)的測繪任務;
(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十)10KM以上線路測量。
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在地(市)測繪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以下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任務:
-------------------------------------
|比例尺|1∶2.5萬 |1∶1萬 |1∶5千 |1∶2千 |1∶1千 |1∶5百 |
|---|------|----|----|----|----|----|
|面積 | | | | | | |
|(平方| 50  | 25  | 15  | 4  | 2  | 1  |
|公里)| | | | | | |
-------------------------------------
(二)與上述地形測量、工程、地籍與房產測繪相應範圍內進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測量;
(三)編制出版、印刷縣級各種國家秘密地圖、內部地圖和公開地圖,以及製作公共場所懸掛的繪有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圖;
(四)縣(市、區)級以下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五)測繪範圍跨縣(市、區)的各種測繪任務。
地(市)尚未設定測繪管理機構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下的測繪任務,可以不進行登記。
第七條 國家計畫下達的測繪任務和自治區專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性測繪任務,在施測前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將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測繪計畫任務抄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測繪任務所在地(市)測繪管理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第八條 測繪單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應當向測繪任務登記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測繪任務登記申報表》;
(二)進行航空攝影和編制、印刷、出版地圖任務登記的,應當提交《航空攝影申請計畫表》和《編制、印刷、出版地圖申報審批表》;
(三)事業性測繪單位從事經營性測繪任務的應提交《測繪資格證書》和《收費許可證》;企業性測繪單位應提交《測繪登記證》和《營業執照》。
測繪任務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測繪任務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頒發《測繪任務登記證》;不予登記的,應當向測繪任務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任務登記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的;
(二)不具備合法的收費手續的;
(三)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者低於成本價格的;
(四)已有近其同等精度測繪成果的;
(五)測繪契約未使用《測繪契約文本》的;
(六)應實行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
第十條 各級測繪資料管理部門,憑《測繪任務登記證》向測繪單位提供測繪資料,測繪資料實行有償使用。未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測繪資料管理部門不得提供測繪資料。
第十一條 測繪任務執行單位在施測過程中,要妥善保護測量標誌,發現已損壞的測量標誌,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測繪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測繪任務執行單位在任務完成後,應根據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向任務登記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驗收報告、技術總結、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各一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而從事測繪活動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拒不停止測繪的沒收測繪資料、儀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測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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