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河北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在1999.05.1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15
  • 實施時間:1999.05.15
《河北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審議同意,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避免重複測繪,提高測繪成果的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測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測繪任務的單位,包括承擔民用測繪任務的軍事測繪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任務登記的管理工作。
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任務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並通知測繪任務所在地的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一)各等級天文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以及國家四等以上控制測量(包括設區市控制網改造);
(二)攝影與遙感測繪;
(三)測繪面積等於或者大於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測繪,等於或者大於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測繪,等於或者大於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測繪,等於或者大於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測繪;
(四)設區市、縣級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五)等於或者大於50公里以上的線路測量;
(六)各種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冊)的編制出版;
(七)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我省承接的測繪項目;
(八)測繪任務部分在我省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九)重大測繪項目和涉外測繪項目;
(十)數位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由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並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通知任務所在地的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一)5秒、10秒級三角、導線測量;
(二)等於或者大於2平方公里、小於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測繪,等於或者大於3平方公里、小於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測繪,等於或者大於5平方公里、小於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測繪,等於或者大於10平方公里、小於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測繪;
(三)鄉鎮地籍、房產測繪;
(四)等於或者大於20公里、小於50公里的線路測量;
(五)由設區市管理的重大工程測繪項目。
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測繪任務由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並報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權屬發生爭議的,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八條 除已列入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施測前由編制測繪規劃的部門將任務安排通知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的外,承接測繪任務的單位在施測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申請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聯合承接測繪任務的,由各承接單位共同申請辦理登記;測繪任務有總承接方的,由總承接方申請辦理登記。
第九條 禁止將同一測繪任務肢解為若干部分後分別進行登記。
第十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測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測繪單位應當在徵得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需要進行航空攝影的測繪任務,任務的委託單位應當提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航空攝影。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單位介紹信;
(二)測繪資格證書、收費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三)測繪任務書或者契約書;
(四)測繪技術設計書。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編制地圖還應當提交地理底圖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其底圖的證明,出版地圖應當提交地圖審核機構審查合格和準予出版的證明檔案。
重大測繪任務的測繪技術設計書應由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
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測繪任務登記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無正當理由超過10日未作出決定的,應視為同意登記。
第十四條 受理登記申請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符合登記條件並屬於本部門登記範圍的,應當發給測繪任務登記證。對不屬於本部門登記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登記者到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測繪任務登記證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證件和材料不全的;
(二)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的;
(三)測繪收費超出國家的收費標準或者低於成本價格的;
(四)屬於重複測繪的;
(五)應當實行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
第十六條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後測繪任務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 對已取得測繪任務登記證的測繪單位,測繪資料管理機構應當向其提供所需要的已有測繪資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測量標誌保管人員應當為其測繪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條 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任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測繪任務完成後,測繪單位應當向發放測繪任務登記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測繪技術設計書;
(二)測繪生產技術總結;
(三)測繪成果質量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測前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由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並限期補辦測繪任務登記。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同一測繪任務肢解為若干部分後分別進行登記的,由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辦理登記手續,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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