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測繪航空攝影管理規定

《河北省測繪航空攝影管理規定》經2011年1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號公布。該《規定》共26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測繪航空攝影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12年1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測繪航空攝影管理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1號
《河北省測繪航空攝影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11月9日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張慶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測繪航空攝影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航空攝影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航空攝影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測繪航空攝影,是指在飛機、飛艇等飛行器上搭載攝影設備,對地球表面進行以民用測繪為目的的攝影、掃描等獲取地理信息數據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航空攝影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做好測繪航空攝影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航空攝影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共享機制,避免重複實施相關測繪項目。
第六條 測繪航空攝影包括基礎航空攝影和非基礎航空攝影。基礎航空攝影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非基礎航空攝影項目由項目出資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基礎航空攝影應當納入全省基礎測繪規劃,相關預算應當儘量滿足基礎測繪工作急需,基礎航空攝影所需經費從預算安排的基礎測繪專項經費中統籌解決。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本部門工作需要,按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基礎航空攝影項目建議。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的項目建議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年度計畫。
第九條 實施測繪航空攝影項目應當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在實施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前,測繪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凡登記的項目已有適宜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利用已有的成果資料。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航空攝影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成果資料的質量。
第十二條 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完成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將成果資料送軍隊有關部門進行軍事保密審查。
第十三條 使用財政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完成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法定授權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測繪成果質量檢驗;使用其他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完成後,項目出資人根據需要委託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測繪成果質量檢驗。
測繪航空攝影成果未經質量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由測繪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由項目出資人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資料目錄。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保管,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成果資料目錄,促進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的社會化套用。
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的歸檔保管和保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成果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七條 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更新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其他地區的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用於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以及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其秘密等級不得低於所用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的秘密等級。
第十九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需要利用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中含有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在利用前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提供含有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
第二十條 向境外提供本省行政區域內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航空攝影成果。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航空攝影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航空攝影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提供、利用單位的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到匯交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後未按規定移交的;
(二)不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及時、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基礎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有關測繪航空攝影成果利用保密規定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