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

測繪單位應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定期進行用戶滿意度測評,聽取用戶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改善測繪服務質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
  • 外文名:HBASM
  • 類別:行業協會
  • 內容:介紹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
  • 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等
章程,總則,業務範圍,會 員,負責人選擇,資產管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服務質量標準,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服務標準,第三章 服務質量考核,河北省測繪行業公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業道德,第三章 行業規約,第四章 監督管理,

章程

總則

業務範圍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Hebei Associa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縮寫:HBASM)
第二條 本協會由河北省境內的測繪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和支持測繪工作的相關人士自願組成,是測繪行業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的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進行測繪管理,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和協商解決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協助建立規範的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全省測繪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經濟團體聯合會)、省測繪局的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省測繪局院內(中山東路495號)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我省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宣傳測繪在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測繪行業單位的評優評先活動,指導、協助會員單位改善生產經營管理和技術進步,開展全省行業測繪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行規行約、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標準,規範會員質量行為,參與測繪市場管理,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進行懲戒。
(四)對測繪行業的發展現狀、行業改革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全省測繪行業的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報告;參與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測繪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五)代表會員單位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及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七)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測繪行業法律法規、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能。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會員包括省、市、縣所屬的測繪企事業單位和中央有關部委所屬駐冀的測繪企事業單位。資深的測繪工作者也可以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測繪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要求加入本會的,除提交入會申請書外,還須有本協會兩名會員介紹;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勸告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負責人選擇


第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推薦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由協商和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除第二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監事2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本協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審查並報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審查並報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會長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的資助及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單位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接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和河北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聘用人員按有關聘用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河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省測繪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河北省民政廳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省測繪局和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9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服務質量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測繪服務質量,充分保證測繪成果質量,規範測繪生產經營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能力,促進我省測繪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服務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省測繪行業協會全體會員單位,同時倡導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其他測繪生產單位、經營服務單位及相關的科研院所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標準是測繪單位提供測繪服務時應當達到的最低標準,是測繪行業內部及用戶對測繪服務質量實行監督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測繪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的實施細則,建立健全服務質量保證體系,自覺接受行業協會的監督。
第五條 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可以根據社會需求和測繪服務水平的變化,調整本標準的服務指標項目和質量指標值。
第六條 本標準由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並由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監督檢查本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 服務標準


第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自身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從事測繪活動,嚴禁超業務範圍經營和承攬業務。樹立用戶至上的服務觀念,提供滿足用戶要求的合法的測繪成果。
第八條 測繪單位在提供測繪服務時,應當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除向用戶提供測繪成果的適用範圍、精度指標和合理的工程期限等技術指標外,還應當向用戶通報測繪服務標準,自覺接受用戶監督。
第九條 堅持優質優價,反對任意抬價或壓價等違反物價政策的違規行為。同類產品的定價或者調價,應加強協調,相互兼顧,不可只顧本單位利益而損害行業長遠利益。
第十條 為適應河北省經濟建設發展水平,體現河北省測繪行業的整體素質,所有基礎測繪項目的技術標準均按照國家標準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技術設計書執行。
第十一條 一般性測繪項目,應按國家相關規範要求提供技術設計和技術總結,項目實施過程中應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為便於實施,對項目經費小於五千元的常規測繪項目,可只編寫測繪項目技術說明,以便用戶使用測繪成果。
(一)技術設計的主要內容要求:測區概況介紹(項目任務及工作量)、已有資料及分析利用、設計的技術標準、測繪基準和精度要求、採用的技術方法及作業流程、各工序技術要求和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提交成果資料。
(二)技術總結的主要內容要求:測區概況、任務內容及完成工作量,生產單位及生產組織進度情況,已有資料利用情況,生產中使用的儀器情況,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各生產工序生產技術指標完成情況,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及處理結果,成果質量管理及最終成果質量情況,成果使用注意事項說明等。
第十二條 測繪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測繪局兩級檢查一級驗收的質量管理要求執行,甲、乙級測繪單位必須通過貫標認證,丙、丁級測繪單位要貫徹ISO9000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各測繪單位應根據該規定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體制,保證測繪產品在科學的管理體制下生產。
第十三條 一般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單位應自覺實施質量檢驗,並提交質量檢驗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任務內容及完成工作量,質量檢驗單位、時間及人員情況,檢驗方法、抽樣比例及樣品介紹,質量綜述,質量評價、質量結論等。
未經過檢查驗收的測繪成果,不得對外提供使用。
第十四條 所有測繪項目均應嚴格按照標準規定要求提交測繪成果,嚴禁一切偷工減料行為。測繪成果除按要求提供紙質文檔、數據檔案外,還應提交所有成果和可利用的中間成果的電子檔案,以保護用戶利益。
未經測繪成果權益人同意,不得擅自對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要切實做好測繪產品的售後服務工作,保證用戶對測繪成果的使用,必要時應對用戶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涉及技術更新和軟體升級時應主動告知用戶。
第十六條 對用戶的質量投訴,測繪單位應根據用戶的要求及時進行處理,屬產品質量和技術問題的,應在接到投訴書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章 服務質量考核


第十八條 測繪服務質量的考核主要內容為:項目技術的先進程度、生產過程服務質量、測繪成果質量、測繪項目實施工期、資料完備程度、生產人員素質和生產設備、售後服務、用戶投訴處理等。
第十九條 測繪單位在提交測繪成果過程中,應當主動聽取用戶意見,並及時將意見反饋給省測繪行業協會,或由省測繪行業協會直接發放用戶意見調查表。
第二十條 省測繪行業協會定期在省內測繪期刊或者網站上公布考核結果,對用戶不滿意的項目和單位敦促其整改,對問題嚴重的單位予以通報並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測繪行業協會積極組織開展測繪服務質量評優活動。對測繪服務質量好、用戶滿意的單位,定期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經省測繪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自2009年10月29日起施行。

河北省測繪行業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不斷培育和規範測繪市場,維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章程》,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以規範測繪行業與測繪單位的生產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建立本行業和企業的自律機制,促進全省測繪事業健康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凡在我省註冊並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會員單位,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四條 本公約由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公約的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由協會理事會負責。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五條 測繪工作是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版圖完整。全體會員單位都必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到依法測繪、合法經營,並自覺維護測繪行業的良好形象。
第六條 全體會員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堅持誠信經營,優質服務,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測繪行業的標準和規範,自覺規範測繪經營行為。
第七條 全體會員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基礎管理,不斷改進生產技術裝備和設施,提高測繪經營管理水平。
第八條 全體會員單位都要努力學習測繪高新技術,積極開展測繪科技創新,不斷提高測繪科技創新能力和測繪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九條 會員單位之間要團結、互助、協調、自律,相互尊重,優勢互補,共同維護企業聲譽,發揮行業整體優勢。
第十條 提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講究信譽、文明生產,增強法制意識,強化企業管理,不弄虛作假,注重生產經營實績,加強企業形象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一條 強化對職工的遵紀守法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愛祖國、愛事業、艱苦奮鬥、無私奉獻的測繪精神,不斷提高職工技術業務素質,把職工培育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文明員工,把單位辦成文明單位。

第三章 行業規約


第十二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杜絕超範圍、超越測繪資質等級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並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三條 堅持杜絕惡性競爭、壓價競爭、擾亂測繪市場的行為,不得以低於測繪成本價格承接測繪項目,測繪項目收費不得低於國家收費標準的70%,不得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遵守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測繪項目完成後,依法履行測繪成果匯交的義務,積極推進測繪成果共建共享。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簽定測繪項目契約後,按照規定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備案登記,自覺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堅持先設計、後生產的原則。承攬的重大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應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開工生產。
第十八條 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積極推行ISO9000系列標準,建立健全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完成的測繪成果經過檢查驗收,對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遵守國家有關測繪成果管理的規定,不侵犯他人測繪成果的著作權和所有權。
第二十條 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的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國家版圖的完整和尊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著“民主協商、互相監督、自我約束”的原則,做好測繪行業自律工作,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協會辦公室負責日常接待和受理有關單位與個人的來信來訪,並做好處理、協調工作。
第二十三條 為促進本公約的執行,協會定期組織評比活動。對執行公約好的單位,在行業內進行宣傳、表彰和獎勵,對執行情況不好的會員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公約、涉及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由協會辦公室提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公約但尚未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由協會辦公室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和協調,提出處理意見,並由協會理事會在行業內給予批評、通報批評、行業曝光、道德譴責、社會公示和媒體曝光,記入單位信用檔案,並取消其會員資格和行業評先表彰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在實施過程中,有不完善之處,協會會員可書面提出修改或者補充建議,經協會理事會討論後修改補充。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所列事項中,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政策檔案中有相關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後執行。
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2006年8月22日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二屆五次理事會通過的《河北省測繪行業協會會員公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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