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河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修訂時間是2007年4月9日,詳細條例是保障全省基礎測繪工作開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 詞性:名詞
  • 修訂時間:2007年4月9日
  • 詳細條例:保障全省基礎測繪工作開展等
基本信息,詳細條例,

基本信息

2007年4月9日修訂通過,2007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公布;2010年11月30日修訂通過,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2010]第10號公布。

詳細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全省基礎測繪工作開展,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決策、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公益性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同級計畫、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按規定程式審批後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應當分別報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
第七條 進行基礎測繪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批准並下達年度投資計畫後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預算編制原則以及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制定本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測繪保障預案,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第十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複測;
(二)屬於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
(三)全省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五)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六)建立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設區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複測;
(二)屬於設區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三)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四)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應當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投標。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包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礎測繪項目;
(二)在施測前應當告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設計檔案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施測,保證基礎測繪成果的質量。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並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驗收。
基礎測繪成果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任務完成後,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自驗收合格之日起90日內,向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七條 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基礎測繪成果。確需複製保密測繪成果的,應當按原密級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進行規劃、決策、行政管理和進行國防建設、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所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提供,經營性單位所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分別情況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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