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8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刪去《河北省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管理辦法》等省政府規章中103項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4.22
- 實施時間:2007.04.22
經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省政府在過去先後七批宣布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基礎上,以減少和規範行政許可事項為重點,組織開展了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對與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相符合的行政許可事項再一次進行了認真清理,決定刪去《河北省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管理辦法》等省政府規章中的103項關於行政許可的規定。
各設區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要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繼續清理,該取消的堅決取消,能下放的要儘快下放。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切實加強後續監管工作,堅決杜絕各種變相審批行為。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完善行政審批方式,簡化和規範程式,制定操作規程,並向社會公開。需要對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的,要及時進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管理辦法》等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
刪去省政府規章中103項行政許可規定目錄
一、河北省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1號公布)
(一)第十條關於對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的規定。
二、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
(1999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7號公布)
(二)第十四條關於取水許可預申請的規定。
(三)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於對取水許可證進行年度審驗的規定。
三、河北省實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辦法
(2001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0號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修正)
(四)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設區的市飼料管理部門對生產許可證進行初審的規定。
(五)第十一條關於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領取經營許可證的規定。
四、河北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
(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公布)
(六)第十一條關於動物診療用藥必須向指定獸藥經營單位採購的規定。
(七)第十二條關於發放動物診療許可證收費的規定。
五、河北省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辦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公布)
(八)第六條關於一級、二級、三級農業機械維修廠、點等級評審的規定。
(九)第七條關於經培訓、考核並取得技術等級證書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規定。
(十)第十一條關於對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年度檢驗的規定。
(十一)第六條關於農業機械專項維修點等級評審的規定。
六、河北省實施《農藥管理條例》辦法
(1999年7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5號公布)
(十二)第十三條關於對申請經營農藥單位審查、發放準予經營農藥證明檔案的規定。
七、河北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辦法
(1995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十三)第八條第二款關於捕捉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需經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程式規定。
(十四)第十條關於馴養繁殖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和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需經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程式規定。
(十五)第十一條關於出售、收購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需經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程式規定。
八、河北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2002年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號公布)
(十六)第七條第二款關於個體從業者申請辦理資格證書的規定。
(十七)第八條關於對建築裝飾裝修資質證書定期複審的規定。
九、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後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1號公布)
(十八)第九條關於住房所有人申請辦理住房交易手續同意的規定。
十、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
(2004年5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3號公布)
(十九)第十七條關於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規定。
十一、河北省統計登記暫行辦法
(1995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修正)
(二十)第十五條關於收取統計登記工本費的規定。
十二、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3月1日省建設廳公布)
(二十一)第八條關於未簽訂責任書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十三、河北省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辦法
(1996年5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修正)
(二十二)第九條關於發酵調味品批發企業領取調味品批發許可證的規定。
十四、河北省港口管理規定
(1996年9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修正)
(二十三)第二十六條關於港埠企業需要變更業務範圍或歇業停業批准的規定。
十五、河北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1994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
(二十四)第八條關於鄉鎮船舶執照核發的規定。
(二十五)第十四條關於鄉鎮船舶建造廠申請開業必須取得生產技術條件許可證書的規定。
(二十六)第十四條關於鄉鎮船舶修理廠申請開業必須取得生產技術條件許可證書的規定。
十六、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規定
(1995年3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
(二十七)第十八條關於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招標檔案核准的規定。
(二十八)第十九條關於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標底審定的規定。
(二十九)第二十二條關於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和建設監理單位的登記註冊的規定。
(三十)第二十三條關於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投標單位資質證書、單位簡介和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建設工程質量情況,以及擬投入本工程的技術力量和設備等有關資料核准的規定。
十七、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辦法
(2002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布)
(三十一)第十二條關於委託其作為技術依託單位的審核認定的規定。
十八、河北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0號公布)
(三十二)第六條關於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環境監測資質認證合格證書的規定。
(三十三)第七條關於從事環境監測的人員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經考核並取得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書後的規定。
(三十四)第十條關於從事機動車尾氣檢測的機構必須取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尾氣檢測資質證書的規定。
(三十五)第十條關於從事機動車尾氣排放初檢的規定。
(三十六)第十三條關於環境監測網路成員單位資質認可的規定。
(三十七)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於向社會公布涉及環境質量的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或者引用未經正式公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同意的規定。
十九、河北省環境保護產業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公布)
(三十八)第十四條關於對在本省轄區內使用的環境保護產品進行使用認可的規定。
(三十九)第十六條關於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資質認可的規定。
二十、河北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6號公布)
(四十)第四條關於開辦游泳場所到體育行政部門辦理體育經營許可證的規定。
(四十一)第十條關於救護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
二十一、河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1996年11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2003年6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號修正)
(四十二)第九條關於體育培訓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
(四十三)第九條關於體育輔導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
(四十四)第九條關於體育裁判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
(四十五)第九條關於體育諮詢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
(四十六)第九條關於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
二十二、河北省食品標籤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0日省標準計量局、省食品工業辦公室、省商業廳、省輕工廳、省衛生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糧食局、省畜牧水產局、省供銷社、省進出口商檢局、省消費者協會公布)
(四十七)第四條第二款關於經批准取得食品標籤認可證書的規定。
二十三、河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3號公布)
(四十八)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設區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資格證書頒發的規定。
(四十九)第十三條第(二)項關於基礎測繪項目承包人在施測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項目登記的規定。
(五十)第十六條關於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批准的規定。
二十四、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號公布)
(五十一)第十條關於地籍測繪單位在施測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籍測繪項目登記的規定。
(五十二)第十一條關於測繪單位將地籍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規定。
(五十三)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地籍測繪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測繪產品監督檢驗機構檢驗認定的規定。
(五十四)第十八條關於委託境外機構印製地籍測繪圖件或者建立地籍信息系統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
二十五、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暫行規定
(1999年7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4號公布)
(五十五)第十條關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規定。
(五十六)第十二條關於生產性廢舊金屬調往外省、市、自治區需簽發準運證明的規定。
二十六、河北省經濟信息保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2月1日省計畫委員會、省經濟信息中心、省保密局公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五十七)第三條第三項關於經濟信息套用的設施和技術進行保密性能認證的規定。
(五十八)第七條關於涉密經濟信息建設工程竣工後的保密性能驗收的規定。
(五十九)第十二條關於必須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的規定。
(六十)第十三條關於經濟信息保密設施年檢的規定。
二十七、河北省經濟信息市場管理實施辦法
(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
(六十一)第三條第三項關於從事經濟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資格進行審核的規定。
(六十二)第三條第三項關於辦理經濟信息網路和經濟信息進出境進行審查、登記的規定。
(六十三)第十二條關於從事經濟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資格年度審核的規定。
(六十四)第十六條關於向境外輸出經濟信息商品或者經濟信息的審核批准的規定。
二十八、河北省限制生產粘土實心磚管理辦法
(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號公布)
(六十五)第七條關於河北省牆體材料生產資質證的規定。
(六十六)第十一條關於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費的規定。
二十九、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六十七)第九條關於生產實心粘土磚廠生產許可證的規定。
三十、河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
(200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7號公布)
(六十八)第十條關於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徵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同意的規定。
三十一、河北省經紀人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公布)
(六十九)第五條關於從事經紀活動必須取得經紀資格證書的規定。
三十二、河北省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規定
(1997年6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
(七十)第六條第一項關於辦理契約鑑證的規定。
三十三、河北省就業訓練試行辦法
(1986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02號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七十一)第二十二條關於對開辦社會各類就業訓練場所審查批准的規定。
(七十二)第二十四條關於就業訓練中心的開辦、調整和撤銷,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規定。
三十四、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200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號公布)
(七十三)第十四條關於繳費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規定。
三十五、河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1999年5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3號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修正)
(七十四)第七條第二款關於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之前,應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的規定。
(七十五)第二十一條關於醫療機構聘用外單位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必須經審核批准的規定。
三十六、河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199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七十六)第十四條關於地質環境勘察評價報告核准的規定。
三十七、河北省大型科研儀器管理辦法
(199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
(七十七)第七條關於購置大型科研儀器,需由購置單位提出申請,省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省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的規定。
(七十八)第八條關於報廢大型科研儀器,應經同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審批的規定。
三十八、河北省有線電視管理實施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5月4日河北省廣播電視廳公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
(七十九)第七條關於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資質審批的規定。
三十九、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
(1994年9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2號令公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八十)第二十條關於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經縣以上民政部門審查批准的規定。
四十、河北省白洋淀水體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3號令公布)
(八十一)第十條關於白洋淀地區建設項目審批的規定。
四十一、河北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1993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
(八十二)第二十九條關於革命傷殘軍人配備假牙義眼審批的規定。
四十二、河北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4號令公布)
(八十三)第七條關於社會福利企業合併、分立、轉讓、終止,須經縣(區)以上民政部門審核同意的規定。
(八十四)第八條關於社會福利企業年檢的規定。
四十三、河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
(1992年8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5號令公布)
(八十五)第十五條第一款關於鹽加工企業開辦批准的規定。
(八十六)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國營製鹽企業轉產、停產審批和集體製鹽企業轉產、停產批准的規定。
(八十七)第十九條第三款關於鹽進出口業務審批的規定。
(八十八)第二十一條關於國家和省計畫內生產純鹼、燒鹼等用鹽單位申請減稅供應審批的規定。
(八十九)第二十四條關於計畫外從外省市購鹽批准的規定。
(九十)第三十條關於非鐵路、水路運鹽準運證發放的規定。
四十四、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1997年2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
(九十一)第十三條第一項關於出版或展示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和跨省行政區域的地圖,以及台、港、澳地圖審核的規定。
四十五、河北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
(1999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軍區(1999)第20號令公布)
(九十二)第五條第三款關於防空地下室免建批准的規定。
(九十三)第十一條關於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核的規定。
(九十四)第十五條第一款關於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的規定。
四十六、河北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辦法
(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公布,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九十五)第六條關於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銷售審批的規定。
四十七、河北省節約能源監測辦法
(1990年5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
(九十六)第十三條第三項關於對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檢測、驗證的規定。
四十八、河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5日省科委公布)
(九十七)第六條關於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繁育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省科技行政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的規定。
(九十八)第九條關於出口的實驗動物及實驗動物資料,須經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規定。
四十九、河北省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辦法
(1998年8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7號公布)
(九十九)第十三條關於距地震觀測井(水點)一千米範圍內開採觀測層位地下水的同意的規定。
(一百)第十四條關於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須事先徵得同意的規定。
五十、河北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9號公布)
(一百零一)第十二條關於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對專家審核後招標檔案審核的規定。
五十一、河北省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1998年10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5號公布,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號修訂)
(一百零二)第四條關於設區市、縣對氣象台站的遷移方案審批的規定。
五十二、河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實施辦法
(2002年10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8號公布)
(一百零三)第八條關於調整、移動、拆除廣播電視設施向當地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申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