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199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6.06.10
  • 實施時間:1996.07.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國家對測繪任務登記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負責本市測繪任務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屬下列測繪任務的,應當向市規劃局辦理登記:
(一)各等級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他一、二、三、四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為測繪進行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三)下列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大於1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大於2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大於4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大於1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大於20平方公里。
(四)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測繪任務;
(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六)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的測繪任務;
(七)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的測繪任務或者與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承擔的測繪任務。
第五條 列入國家和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施測前1個月內由編制測繪規劃的部門將任務安排通知市規劃局,不再另行登記。
第六條 測繪單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應當於施測前到市規劃局填寫登記表,經審核後,發給《測繪任務登記證》。
測繪單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時,應當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測繪資格證書的副本或者複印件;
(二)測繪任務契約書或者上級下達任務檔案的副本或者複印件。
第七條 提交的測繪任務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市規劃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格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
(二)已有同等精度測繪成果的。
第八條 測繪任務發生變動時,測繪單位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其停止測繪並限期補辦登記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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