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1989年12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2.12
  • 實施時間:1989.12.12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有關事宜的決定》本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除本辦法第十八條中“吊銷測繪許可證”的內容;
2、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可以並處相當於複製、轉讓、轉借該測繪成果規定收費金額2—3倍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加強我區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含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基礎測繪成果:
1、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完成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2、航空和航天遙感底片、磁帶;
3、按照國家技術標準測繪的1∶1萬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圖;
4、城市(含縣城)國家坐標系統的1∶5千至1∶5萬的地形圖;
5、城鄉1∶5百至1∶1萬的基礎地籍測量成果成圖。
(二)專業測繪成果:
1、按專業技術要求完成的非國家系統的天文測量、控制測量、衛星定位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圖件和技術資料;
2、按照專業技術要求測繪的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和其他專題地圖);
3、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4、其他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第三條 自治區測繪局是我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測繪成果的管理、審批出版、印刷和監督工作。
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具體負責我區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利用等工作,業務上接受自治區檔案局的指導。
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自治區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業務上應接受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的指導。
第四條 各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應按照保密的要求,根據公開和未公開的不同性質,管理測繪成果。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建全規章制度,逐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實現管理微型化、軟體化。設定必要的測繪成果防盜、防火、防爆、防塵、防霉、防鼠保管設施,做到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利用。
第五條 測繪成果保密等級分絕密、機密、秘密;不夠密級但又不宜公開的測繪成果可定為“內部資料”。
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國家測繪局發布,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決定;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本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確定,並報自治區測繪局備案。專業測繪成果的密級不得低於所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第七條 各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和各使用單位管理保密測繪成果,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保密測繪成果要按照國家保密法規定進行管理。由資料部門或檔案部門設專人登記保管,嚴禁私藏。任何個人不得在私人筆記本上摘抄保密測繪成果。
(二)保密測繪成果的收發、移交,必須詳細清點、登記、造冊、履行簽字及蓋公章手續。收發、移交的登記簿、清冊應妥善保存。
(三)保密測繪成果應按保密系統傳送。不準使用明碼、普通郵政傳送保密測繪成果;需要隨身攜帶保密測繪成果時,應有兩人護送;採用貨櫃傳送時,裝箱加封前不得在車站或車站倉庫過夜。
(四)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並向提供該成果的單位備案。
(五)各測繪成果管理機構、歸口部門和使用單位,應對保密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保密檢查。
第八條 自治區各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應在每年第一季度按國家測繪局有關規定,向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匯交上年度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應對匯交的測繪成果進行分析鑑定,統計歸檔,並保護其著作權。
第九條 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應及時向自治區及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提供測繪成果現勢情況和信息,以便利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十條 我區測繪成果的供應實行歸口負責制。自治區各部門和單位需要使用區內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成果,須持本地區、系統、部門測繪成果供應歸口單位的正式公函,向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辦理使用手續;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轉請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按總參測繪局有關規定辦理。
新疆軍區機關及所屬部隊需要使用自治區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各部門的測繪成果時,須持新疆軍區測繪主管部門的正式公函,通過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統一辦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繪製的基礎測繪成果成圖和限額以上的專業測繪成果成圖,必須經自治區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簽發合格手續後,才能交用戶或資料管理部門使用和保存。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使用。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按國家物價局、國家測繪局頒發的《測繪產品收費標準》執行。
對能及時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副本的單位,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在提供測繪成果時,收費予以優惠;對拒不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單位,自治區測繪檔案資料館可以採取必要的處罰措施。
第十三條 自治區物價監督檢查部門要加強對測繪產品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按《測繪產品收費標準》收費或無測繪產品收費許可證而有償提供測繪成果的,由物價監督檢查部門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統一由各部門、各單位的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提供,生產單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
第十五條 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測繪成果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轉借;經批准複製的測繪成果,必須按原密級管理。
第十六條 公開地圖(不含時事宣傳、旅遊、交通、專題和書刊插附的地圖)由地圖出版社出版,自治區其他出版機構不得出版。出版繪有國界線的各種地圖,出版前須送自治區測繪局審查(一式兩份)。
第十七條 自治區各部門和單位因外事需要對外提供我國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時,必須持上級機關的批文和新疆軍區有關部門的意見,再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並進行解密處理後方能提供。
第十八條 由於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使用單位造成損失的,提供該成果的測繪單位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或取消測繪資料,吊銷測繪許可證。
第十九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有重大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按以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測繪成果收費標準的,由物價檢查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相當於非法所得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對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可以並處以相當於複製、轉讓、轉借該測繪成果規定收費金額二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
(三)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不採納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致使測繪成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測繪成果丟失或泄密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對造成成果丟失或泄密事故不查處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
第二十二條 對收費查處不服的單位,其複議和申訴按國家價格管理規定辦理。對其他行政處罰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處罰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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