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在1989.06.26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6.26
  • 實施時間:1989.08.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我省陸地(含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類型的地圖和地圖集(冊)(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它有關的專題地圖);
(四)陸地、水下地形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六)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有關地理數據;
(七)測繪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測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市、縣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家駐省有關單位及大專院校指定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地、市、縣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將測繪成果合理提供使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接收、收錄、整理、儲存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以及基礎測繪成果的出版、加印、複製、調撥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地、市測繪管理機構負責儲存和向有關單位提供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六條 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的蒐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並按《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部門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前款所列測繪成果如系委託其他單位完成的,由委託單位負責匯交。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的限額以下基礎測繪成果,以及只供本部門使用的專業測繪成果,可不匯交目錄或副本。
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參照《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密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密級,屬內部使用的標明“內部使用”字樣。
測繪成果保管或使用單位應對保密測繪成果進行統一編號、登記造冊,按有關保密法規制定領取、借用等具體的管理制度;對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應按提供成果的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存有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在本地區、本部門保密委員會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
第九條 各種測繪成果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機構或人員變動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條 儲存測繪成果,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測繪成果損毀。
第十一條 各級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各有關單位使用與保管測繪成果工作的檢查與指導,發現丟失或泄密事故,及時處理,並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的管理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服務。領取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由領取單位向所在地測繪管理機構或本部門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開具《索取測繪資料專用公函》,詳細註明用途、範圍和數量,到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測繪管理機構辦理領取手續。
領取使用專業測繪成果,按有關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的規定辦理領取手續。
領取使用外省或軍事部門的測繪成果,參照第一款規定到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提供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應開具成果傳送單一式四份(成果提供單位、庫房和領取單位各持一份,回執一份)。
領取使用保密測繪成果,領取單位應在領到成果後向開具《索取測繪資料專用公函》的測繪管理機構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登記備案,並按保密規定進行包裝、傳遞、運輸和保管。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需要銷毀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測繪成果時,應當進行鑑定。
銷毀保密測繪成果的登記冊應歸檔長期保存。
銷毀邊境地區的保密測繪成果,應事先報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批准,擅自複製、轉借、轉讓測繪成果的單位,由所在地測繪管理機構責令糾正,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相當於測繪成果價格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提供測繪成果。
非法轉賣測繪成果的單位,停止提供測繪成果,由所在地測繪管理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者,由有關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 違反《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匯交有關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給予通報批評,糾正前停止提供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違反《規定》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丟失保密測繪成果,或者造成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向國外或外部提供保密測繪成果的;
(三)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攜帶保密測繪成果出境的;
(四)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對測繪成果丟失或者對泄密事故不查處的單位負責人。
第十九條 違反《規定》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向國外或外部提供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的;
(二)測繪成果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致使測繪成果管理混亂,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